员工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有限合伙的员工持股平台的几个问题

有限合伙的员工持股平台的几个问题一、有限合伙中法人投资人取得的所得是否适用免税政策有争议,但从执行看,不适用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局坚持的观点:从合伙企业经过,不符合“直接”的定义,不适用穿透原则。
目前税局除有文件规定,一般不适用穿透原则。
二、有限合伙中的自然人取得分红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的规定。
三、投资抵免(法人合伙人)(适用了穿透)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四、成立合伙持股平台时转让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合伙持股平台,一种是合伙平台筹资,再投资入股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一般纯为投资行为,不存在税收问题。
一种是原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将股份转让到合伙企业,这时如果存在资本溢价、公司经营盈利等导致净资产份额超原股东转让份额对应的投资额时,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员工股权激励涉税问题

股权激励,最终实现的是员工持股。
持股的形式有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设立新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
在股权激励时,(1)选择合适人员;(2)确定合适的价格和个人申购量;(3)确定合适的持股方式是三大重点,下文分析了直接持股方式和间接持股在税收、变现、控制权等方面的优劣:一、税负1、直接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2020.11A36理论探索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分析◎文/吴明泉1 倪 文2摘 要: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以核心员工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一方面便于大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在管理效率上更具灵活性。
基于合伙企业属于穿透实体的性质,文章旨在探讨现有税收政策在合伙企业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1 公司股改时净资产折股如果公司股改时进行净资产折股,比如,公司2020年转增股本1000万元,包括股本溢价600元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股东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公司创始人及股权激励对象成立)、法人股东、外部投资机构等。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此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税收筹划等原因,(国税发〔2010〕54号)文规定只有股票溢价转增股本的情形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其他情形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旦确认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非经营行为,加之合伙企业为穿透实体,在股改进行净资产折股时,有限合伙企业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应先判断该资本公积为股票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是股票溢价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2 股权激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1]。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修订,给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扫除技术障碍,通过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获得监管机构认可。
同时,根据会计部(函〔2009〕48号)文问题7答复,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解析对比:在税负上,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三种形式!

解析对比:在税负上,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三种形式!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
员工持股的方式一般有三种,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不同持股方式的征税情况不同,本文就三种持股方式的征税情况做对比分析。
一、自然人持股:员工直接持股1.增值税: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1)关于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时转让收入减去取得成本,一般个人取得成本都非常低,如果个人无法提供成本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成本为收入的15%,如成本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17%(2)股息红利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表缴纳:二、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1)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6%的增值税,按附加税12%的比例,增值税及附加税为6.72%;(2)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扣除15%的核定成本,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35.22%。
2.股息红利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何筹划?通过以上的计算,可见,有限责任公司需双重征税,整体的税负高至35%,在实践中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税负就相对更重了,也公司可通过增加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利润,以此来降低税负,除了成本费用发票,比如有些公司通过并购亏损企业,把亏损冲抵限售股转让的所得,一方面可以抵税,另一方面可以低成本收购有成长价值的企业,但是合适的标的企业很难找。
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篇一:一张表看懂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扫码关注识权智库更多原创篇二:持股计划涉及到激励成分的会计、税务处理(修改版)持股计划涉及到激励成分的会计、税务处理相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出资进行回购,以市价回购股份,但是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员工持股计划,那么关于这笔钱:一、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何?是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成本费用?二、员工缴纳税的税基为何?问题解答:一、(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XX]15号)中明确指出提取激励基金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具体如下:“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答: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区别执行。
具体案例如下表1所示。
表1不同股票来源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办法列举(2)会计处理时点: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但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推断,应当在提取年度计入成本费用。
比如,在X年度为考核年度,则在X+1年度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取激励基金,因此在X+1年度计入当年度成本费用。
实务中,焦点科技、利尔化学、龙净环保明确指出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即在哪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就在哪一年度年度计入当期费用,这也支持了我们根据法理作出的推断。
二、(1)目前,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情况之下的课税办法如下表2所示,表2不同情况下的课税办法从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来看,最早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海普瑞(002399.Sz),该公司于20XX年9月22日完成股票二级市场回购,目前尚处于锁定期,具体员工减持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还需要最终与税务机关沟通。
【免费下载】业务研讨之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

业务研讨之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2015-07-13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个人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财税实务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税负实例分析

财税实务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税负实例分析拟上市A公司,2016年9月实施股权激励,由其非国有控股股东B公司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以每股2元的价格转让给由其高管成立的C公司,共计100万股,计200万元人民币(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一致,并已即时行权,同时进行了股权交割,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期(近半年内)B公司向外部第三方(无关联关系)转让了其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转让价为每股10元人民币。
现A公司申报材料时按证监会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暂按B公司出售给第三方的股权价格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费 800万元[100×(10-2)]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万元请问:若A公司对职工没有设定工作服务年限等行权条件,此800万元A公司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如允许税前扣除,是在2016年一次扣除,还是在2016年以后按一定期限分期扣除?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解答:公司账务处理正确。
股权激励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分述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A公司对高管股权激励,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支出,授予日根据估计数计提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行权时视同发放薪酬,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对于授予日即行权的权益结算股权支付,应当直接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员工持股所涉及的个税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正确处理的重要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让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从而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但是,当员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收益时,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首先,我们要明确个税的计算依据。
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情况下,个税的计算通常基于员工因持股而获得的收益,包括股票的增值、股息分红等。
对于股票增值部分,一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员工在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时,如果获得了差价收益,就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个税。
那么,这个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20%。
也就是说,如果一位员工通过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了 10 万元的收益,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税就是 10 万元乘以 20%,即 2 万元。
再来说说股息分红。
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时,员工作为持股者也会获得相应的分红。
对于股息分红,一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例如,某员工获得了 5000元的股息分红,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税就是 5000 元乘以 20%,即 1000 元。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
比如,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票,在解禁前转让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员工持有的股票是通过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获得的,其个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有专门的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的时间节点也很关键。
一般来说,员工在出售股票或者获得股息分红时,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个税。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持股计划,可能会有提前预扣或者延后缴纳的情况。
为了正确处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个税问题,员工个人需要关注公司的相关通知和政策,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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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1这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
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2)股息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司不属于个人的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1)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
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1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
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下面讨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2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
《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相关政策与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