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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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和保护力度。

下面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程序、合同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来详细阐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双方主体: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包括个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动者,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2. 定义劳动的内容: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工作时间等。

3. 报酬的约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奖金等。

4.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试用期等。

5. 保障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的订立程序密不可分,合同的有效订立是确保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

1. 自愿协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达成共识后,即可订立劳动合同。

2. 缔约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书面的录用或者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应当签署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 控制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受到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控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充分展现和保护,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1. 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安排和指导工作,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劳动。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明细和准确的工资单。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具有
以下法律效力:
1. 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
关系的正式建立。

2.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详细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
与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

3.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在劳
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约束用人单位行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

5. 法律强制执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6. 争议解决依据: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当发生劳动
争议时,双方应首先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法律保护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通常持续至合同期满或双方协
商解除合同为止,但某些条款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可能在合同终
止后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确保劳动关系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劳动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效分为合同全部⽆效和部分⽆效两种情况,⽆论是全部⽆效,还是部分⽆效,⽆效的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

劳动合同同样如此。

我国劳动法律针对劳动合同的⽆效的情况规定了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下⾯就让店铺⼩编带领⼤家⼀起来了解⼀下。

⼀、劳动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1、劳动合同全部⽆效(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的订⽴违背了当事⼈⼀⽅或双⽅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效的情况下,双⽅当事⼈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归于消灭。

(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付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效,⽆论是哪⼀⽅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与⽤⼈单位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考⽤⼈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平均⼯资确定。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资条款的,除⼯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双⽅当事⼈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只要当事⼈约定的⼯资条款是双⽅真实意思的体现,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按照双⽅约定的条款确定。

(3)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效,给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同被确认⽆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

如果⽤⼈单位对劳动合同⽆效有过错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合同被确认⽆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等,但是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效的除外。

如果劳动合同⽆效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提供各项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部分⽆效劳动合同部分⽆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

在部分⽆效的劳动合同中,⽆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当事⼈仍有约束⼒。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企业HR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制定合同条款还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是需要注意的。

一、劳动合同要求的有效要件有哪些?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要件:1、主体合格:用人单位是用工自主权的适格主体,劳动者为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2、形式合格: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3、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4、程序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

二、哪些情况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欺诈、胁迫以及趁人之危,均有哪些表现?欺诈,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象,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实践中,欺诈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伪造学历、虚报履历等,以此赢得用人单位的信任而被录用;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求职者而夸大福利待遇及相关工作状况等。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

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或威胁抵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等。

趁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如用人单位趁劳动者生活处于窘迫基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工资压低,使之与实际劳动应该获得的报酬水平不符,但劳动者无奈而被迫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有哪些?实践中,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事先已经拟定好劳动合同,然后要劳动者签署,不给劳动者提出疑议和修改的机会。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它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合同生效,雇主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作和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其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且不能随意减少或拖欠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利,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劳动者休假,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最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对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强制约定,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雇主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其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雇主不得随意加班或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最后,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必须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

它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条例第299号)。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条例》(国家条例第99号)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签订的,关于用工关系中包括职务、工资收入、劳动时间及其它劳动条件的协议或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是以固定期限为条件的合同,也可以是以无固定期限为条件的合同等。

二、劳动合同的定义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达成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由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一般为工资、薪金或劳务费;另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依法提供住房补贴或其他福利等。

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劳动服务,或其他非劳动服务。

三、劳动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可以有一份书面合同,也可以有多份书面合同,但其有效性应统一,不能变动成立时不一样。

2、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期、用人单位的经营性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基本工资标准、休假制度、增加负担的规定、福利待遇等,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3、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维护劳动者安全及健康权益等,劳动者则要按时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准确告知写入合同的内容,劳动者应当完全弄清劳动合同的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审慎书写。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条件

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条件1. 合同主体资格(1)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2. 合同内容(1)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无效。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除外。

(2)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②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 合同签订程序(1)平等自愿: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3)签订时间: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或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

4. 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反劳动合同效力条件的处理1.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合同无效。

(2)赔偿损失: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处理(1)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责令改正。

(2)赔偿损失:因违反签订程序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导读: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入口已经结束了,店铺搜集整理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劳动合同的效力,旨在提高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考点:劳动合同的效力难度:B(A.高频,简单。

B.高频,困难。

C.低频,简单。

D.低频,困难。

)考频:经常在真题中出现,难度高,难掌握【内容详解】1.生效(1)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2)劳动合同的生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

(3)劳动合同生效,若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则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

【提示】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劳动,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2.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使其全部或者部分条款归于无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经典例题】【例题11·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有( )。

A.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B.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C.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D.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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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效力论劳动合同的效力摘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合同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规欠缺一定的了解,往往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劳动合同的效力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判断标准(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

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量了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比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在民事合同法理论中,有效合同是完全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是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故合同的有效要件与无效(可撤销)事由一般是对应关系。

据此,《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可概括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违法;(4)订立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与无效事由则不完全对应,即有效要件的涵盖范围超出无效事由的涵盖范围。

于是,存在一种虽然缺少有效要件但不一定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殊劳动合同形态,对此可称为瑕疵劳动合同。

其效力问题需要做出专门解释。

1.主体标准劳动合同的有效,须以主体合格为要件。

但《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那么,可否将主体不合格作为第26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其劳动合同无效呢?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劳动合同无效后果之外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未作专门规定。

这表明,在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因主体不同而有差异。

对此问题,需明确下述要点:(1)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关于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特别是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种观点认为, 在现阶段受劳动执法能力的限制,劳动法宜只调整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故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

本人认为,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调整。

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依据法理和立法例,作为各个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合格主体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不合各主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就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与适用劳动法比较,适用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而适用民法一般会使用工成本较之适用劳动法有所降低,这将刺激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更多发生。

第三,在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一般低于其他劳动者,故其对劳动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

所以,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排斥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与劳动法的主旨相悖。

②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已有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3条也表明,不合格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合格用人单位,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单位。

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称为“非法用工单位”或“非法用工主体”,有的称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

其特征有:一是已构成经济实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外在特征,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个人。

二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即无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者不具备承包人资格,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撤销登记、备案;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用他人劳动。

用人单位不合格虽然是劳动合同不生效的事由,但《劳动合同法》未将其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第93条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就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另行作出规定。

可见,虽然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无效和用人单位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一是劳动合同无效须经确认(包括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确认),否则不发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用人单位不合格无需经过确认就可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直接依法主张权利,有关行政机关可直接依法查处。

二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是否存续,由无过错的当事人选择;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冯彦君.劳动法【m】.长春:吉林大学,2009则应当强制终止,除非用人单位由不合格依法转化为合格。

三是就责任主体而言,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直接承担;而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其责任的承担者不仅有用人单位,而且还有用人单位的出资人。

四是就责任内容而言,无效劳动合同订立至被确认期间,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在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其责任除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包括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③可见,用人单位不合格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合格劳动者,是指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受雇人。

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劳动法所要求的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必备条件。

在此意义上,不合格劳动者通常指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受雇人,即童工。

关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还不确定。

一方面,劳动者不合格未被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后还可存续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

这表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可不作为无效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对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未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另行规定其后果。

这与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比较,似乎表明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可作为无效劳动合同。

对此,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作为无效劳动合同,但对其后果应当做特别规定,即其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终止,而不得适用可存续的规定。

第二,将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不作为无效劳动合同,而对其后果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另行规定。

无论作何种选择,必须肯定的是: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被强制终止,而其存续期间的劳动者权益应当受劳动法余世平,刘新主编.劳动法实务余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2保护。

2.形式标准《劳动合同法》虽然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但未将无书面形式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还确认口头(推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因而,劳动合同的形式瑕疵仅指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上文已述及,劳动关系的“外壳”与内容和劳动合同的双重功能的都具有可分性,书面劳动合同生效的后果与口头(推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后果存在差异。

④因而,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仅是对劳动关系建立的预设或确认而言;形式瑕疵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事由,则是对建立劳动关系而言。

法律设定合同形式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意义,即形式瑕疵是否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应当以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原则。

书面形式比口头(推定)形式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降低由于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使某些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害的风险;还有助于对劳动关系运行和社会保险的规范化管理。

但是,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和动态性,劳动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具有不完全性,一个劳动关系的完整合意往往需要由书面与口头(推定)的合意形式的组合来完成,其中各种合意形式对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都不可或缺,甚至在有些场合,口头(推定)形式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义比书面形式更重要。

所以,《劳动合同法》未将形式瑕疵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使形式瑕疵不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建立和合法有效的因素;而只将形式瑕疵作为一种可以补正的合同瑕疵,并将限期补正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即用人单位应当在开始用工后1个月之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在此限期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承受不利后果;若未在开始用工后1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承受更重的不利后果。

可见,如此制度安排较之将形式瑕疵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内容、意思标准劳动合同以内容合法为要件。

根据劳动法理论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的要求包括,第一,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第二,权利义务明确;第三,约定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

然而,《劳动合同法》仅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可见,内容违法的劳动合同未必无效。

即是说,除了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或其条款为无效外,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劳动标准不明确属于意思表示不完全的情形,不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不完全合同,意思表示不完全只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就不应当对已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影响。

在国外的实践中,意思表示不完全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甚微。

“只要雇员开始工作就表示接受工作要约,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告订立,即形成劳动关系。

这中间不仅可以没有协商的过程,而且除了工资和一般性工作描述之外,甚至可以没有其它明示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其后果不是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是劳动合同未成立或未完全成立。

其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合同成立即当事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和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合意,欠缺法定必备条款所表明的是未就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故对劳动合同只涉及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未涉及效力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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