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机制相对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较为完善。
然而,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自身特点和法律环境的差异,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从而获得公司股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对该股权的转让、处置等权利进行限制,通常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权,而是一种以公司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模拟收益权。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虚拟股权的数量和公司业绩等因素获得相应的收益,但不享有股权的其他权利。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复杂。
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统一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框架。
但由于其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进行细化。
此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可能涉及到税收、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税收方面,激励对象在行权或获得收益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一个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是确保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关键。
在设计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激励对象的需求等因素。
首先,要明确激励目的。
是为了吸引新人才、留住现有核心员工,还是为了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等。
其次,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但具体范围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管理和激励方式,不仅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也在非上市公司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然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涉及到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权激励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非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优先购买权等。
2. 股东会决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需经股东会通过,并书面备案。
3. 股东权益平等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应当遵循股东权益平等的原则,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还需要考虑到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股权激励涉及到的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劳动报酬:股权激励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形式之一,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明确相关规定。
2. 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与员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四、纳税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涉及到相关的纳税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权益需要纳税。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税务支持。
五、解决方法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法律咨询:非上市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正文:一:引言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计划被广泛应用作为吸引和激励员工的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执行和实施的具体规定。
2. 证券法的适用尽管非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股份发行和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但是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到股权变更、转让和持有期限等方面,还是需要适用相关的证券法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和管理1.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需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设计合理的激励方式和机制。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合规性评估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对计划的法律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制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包括股权激励委员会的设立和决策程序的规定等。
四:股票期权和股票奖励的相关法律问题1. 股票期权的设立和行使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常常包括股票期权,需要规定股票期权的设立和行使方式。
2. 股票奖励的发放和转让股票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需要规定奖励发放和转让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问题1. 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员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税法的规定。
2. 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公司的经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影响,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的合同约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变更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和变更,合规性和合法性是股权转让的关键。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自身的判断,选择是否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先将一定数量的股权授予激励对象,但这些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如限制转让、限制表决权等。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这些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的股权,而是一种以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收益分享机制。
激励对象不拥有实际的股权,但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获得相应的分红或增值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则在证券发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到的股权激励相关的证券问题具有约束作用。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法律问题1、股权来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原有股东转让、增资扩股等。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明确股权的来源,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是原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是增资扩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和股权结构变更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应当是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在法律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因此在操作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一)实股模式实股模式是指公司直接授予员工公司的实际股权,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员工可以按照其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的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益。
这种模式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为直接,但也需要员工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和风险。
(二)虚拟股模式虚拟股是一种只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的股权形式。
公司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虚拟股,员工可以根据虚拟股的数量获得相应的分红。
虚拟股模式操作相对简单,风险较小,但激励效果可能不如实股模式显著。
(三)期权模式期权是指公司赋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
员工在期权到期时可以选择是否行权,如果行权则成为公司股东,如果不行权则期权失效。
期权模式能够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未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四)限制性股权模式限制性股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但对这些股权的转让、处置等权利进行限制。
通常,员工需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服务年限、业绩目标等)后,才能解除限制并完全享有股权的权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一)股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确保股权来源的合法性。
如果股权来源存在瑕疵,如股权被质押、冻结或者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合规性问题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如,方案中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条件等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员工和公司面临税务风险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咱先来说说啥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简单来讲,就是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员工努力干活,给员工一些股权,让他们也能成为公司的主人,跟着公司一起赚钱。
不过,这事儿可没那么简单,里面藏着不少法律风险呢!比如说,在定激励方案的时候,如果没弄清楚法律法规,很可能就踩雷啦。
我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
有一家非上市公司,老板雄心勃勃地搞股权激励,想让员工们更有干劲儿。
结果呢,因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在确定激励对象的时候出了岔子。
本来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选人的,可他们倒好,全凭老板的喜好来,搞得公司内部人心惶惶。
有些真正有能力的员工没被选上,心里憋屈得很;而一些被选上的,又被其他人指指点点,说他们是靠关系。
这一来二去的,公司里的氛围变得特别紧张,大家都没心思好好工作了。
再比如说,股权的来源和分配也是个大问题。
要是没搞清楚公司的股权结构,稀里糊涂地就把股权分出去,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控制权。
还有啊,在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的时候,如果不合理,员工觉得根本达不到,那这激励不就成了空头支票,起不到任何作用?那面对这些风险,咱们得有对策才行。
首先,公司得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忙,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透,制定出合法合规的激励方案。
然后,在确定激励对象的时候,要有明确的标准和公正的程序,不能搞“一言堂”。
关于股权的来源和分配,一定要提前做好规划,搞清楚公司的股权状况,确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发展。
而行权条件和期限呢,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来设定,既要有挑战性,又得让员工觉得通过努力能够实现。
总之,非上市公司搞股权激励是好事儿,但一定要小心谨慎,把法律风险都考虑到,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激励员工、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
可别像我前面说的那家公司一样,好心办了坏事,最后得不偿失!。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向员工或者管理层发放股权或者股权衍生品来激励其积极工作、提高绩效的一种制度。
在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薪酬方式。
然而,在非上市公司中,由于没有公开市场进行股权交易,股权激励制度存在一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股权激励主要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根据这些法规规定,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来吸引和激励人才,提高企业的绩效。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中的法律问题1. 权益保护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需要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方面,员工享有的权益应当得到明确规定,包括激励计划的权益范围、期限、行权条件等。
另一方面,制度设计还应考虑到员工退出企业时的权益保护,保证其能够合理收回投资或者变现股权。
2. 法律限制问题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受到一些法律限制。
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权激励计划。
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非上市公司需要遵循这一限制,并寻找其他途径来实施激励计划。
3. 股权购买款支付问题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通常需要员工购买公司的股权。
然而,非上市公司没有公开市场进行股权交易,这给员工支付购买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如何合法有效地支付购买款成为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解决方案1. 制定合理的合同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该详细说明激励计划的内容、期限、行权条件等,以及员工退出企业时的权益保护措施。
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探索购买款支付方式非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来支付股权购买款。
例如,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或者购买资产的方式,为员工提供支付购买款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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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备字(2016)第【009】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14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及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13年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2007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14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的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但同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没有相关规定。
基于前述,我们认为申请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存在障碍,但申请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仍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
股权激励同时涉及公司的股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内容包含财务、法律、税收等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设计,建议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要科学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关注实施细节,以避免纠纷产生并防范空做激励。
本文从适用法律法规、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法律文书等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制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如前文所述,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实务操作应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一) 应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规定1.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2016年3月1日);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3.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4. 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5.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2002年11月18日);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
(三) 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法律规定1.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2009年5月8日);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2010年9月6日);6.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7.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 2011年1月10日)。
(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5年4月20日);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5年6月26日);3.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5年6月26日);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2015年6月26日);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2015修订)》(2015年9月16日);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修订)》(2015年9月16日);7.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2009年1月3日);8.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008年10月21日);9.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1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2006年3月1日);11.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7年1月1日);12.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1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6年1月1日);15.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2、3号)。
(五) 税收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1月28日);2.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2015年12月9日);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2015年6月9日);6.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2014年10月1日);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2013年2月25日);8.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年7月1日);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2010年9月21日);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2009年8月24日);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06年9月30日);14.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2006年3月15日);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2005年3月28日)。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015年11月24日);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年7月2日);4.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文件模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年5月29日);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2013年12月30日);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2013年12月30日);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9号2013年12月30日);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0号2013年12月30日);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1号2013年12月30日);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2号2013年12月30日);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3号2013年12月30日);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