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施行后,建筑企业该何进行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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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建造合同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以用流程图表示。

而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流程也有所不同。

其中,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此外,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需要从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被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具体交易形式。

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有所变化,新增了合同资产科目来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当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需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

对于涉及增值税的情况,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收到或应该收到的客户对价,以及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那么企业应该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或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同时货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那么应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如果涉及增值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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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些可以帮助你撰写文章的步骤:1. 确定收入确认时间点:根据新准则,施工企业应该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在账务处理方面也面临了一系列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
1. 收入识别及确认:新收入准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完成百分比法识别和确认收入,同时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调整预测收入和成本,从而反映实际履行情况。

2. 合同变更的处理:有些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更,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进行重新识别和确认,同时要及时调整预测收入和成本。

3. 收入分类及报表披露:新收入准则要求将收入按照不同类型分类,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同时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收入识别和确认的详细情况。

4. 税务处理: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也会带来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定调整税务处理方法,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账务处理需要更加规范和精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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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核算

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核算

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核算新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将收入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

本文将以建筑企业为例,通过对新收入准则的解析,探讨建筑企业如何进行核算。

一、收入定义和确认根据新收入准则,收入被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

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二是可以可靠地计量。

建筑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根据合同的实质,确认与合同相关的收入。

合同即指与客户签订的、明确条款、双方意图一致的法律文件。

二、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新收入准则规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实质,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建筑工程,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三种:百分比完工法、现金收入法和履行实质未达到的合同法。

1.百分比完工法百分比完工法是指根据工程进度的百分比,将建筑工程在合同价款中的可实现收益与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相应比例上的确认。

按照建筑工程的完工进度,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并计提预估利润。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较长的执行期限的建筑工程。

2.现金收入法现金收入法指在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提成本。

这种方法适用于装饰工程、小型建筑工程等工期较短,且收款和施工同时进行的情况。

3.履行实质未达到的合同法对于建筑企业遇到的实质未达到的合同,新收入准则规定应进行分期确认。

建筑企业在核算时,应将实际履约进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履约进度确认相应收入和成本。

这种方法适用于政府基建项目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使用。

三、变更合同金额处理对于已转移的控制权和预期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合同变更,建筑企业应基于新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当条件满足时,调整合同金额,并根据实际的控制权转移情况确认调整后的收入和成本。

四、其他重要事项1.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和近期预测现金流量的确定方法与金融工具一致。

2.是否将合同分解为多个组成部分应参考是否具备单独的经济意义。

如果具备经济意义,应将其作为独立的合同进行核算。

全方位详解—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会计核算(附案例解析)

全方位详解—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会计核算(附案例解析)

全方位详解—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会计核算(附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会计核算是指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建筑施工单位的会计核算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全方位详解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会计核算,并附上一个案例解析。

1.收入定义与识别:根据新收入准则,收入定义为可能对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司作出了产品或服务的交付;二是收入的实现或者实现的可靠性可以被合理的把握。

因此,在建筑施工单位的会计核算中,需要准确识别和确认收入,并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履约义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2.计价方法选择:在新收入准则中,建筑施工项目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百分比完工法、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和权责发生法。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计价方法,并将所选的计价方法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和计提: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确认和计提。

合同履约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施工单位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履约成本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并在每个会计期间确认和计提相应的合同履约成本。

4.收入的确认和计提: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和预计发生的收入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提。

收入的确认和计提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实质进行,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收入得以正确确认和计提。

5.变动和重大的提前确认: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施工单位在计价方法选用后,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合同履约成本和收入进行调整。

特别是对于变动和重大的提前确认的情况,施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合同履约成本和收入,并对调整后的合同履约成本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提。

建筑施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个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2年。

根据合同约定,费用按合同完成百分比进行结算。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完成,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接轨,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这一改革正是适应了税收改革的需要。

收入是反映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关键,我们应当尽早规划,全面了解与掌握新收入准则在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应用,评估企业受影响的程度,着手准备实施新的收入准则,以便满足利益相关者和监管方的期望和要求。

1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原则新收入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观,以合同代替交易,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标准。

建造合同将采用统一的收入标准确认、计量、列报,不再包含在除外项目中。

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步骤为:识别合同、识别企业要履约的义务、确认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建造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为建造某项资产或相关的数项资产签订的合同。

与其他工业产品不同的是:建筑产品通常投资额比较大,建设周期长,整体难分等特点。

建造合同是以合同形式,事先来规定或约束各方的权利义务。

建造合同在完工前,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其控制权通常属于客户。

因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和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企业要对自身企业状况和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分析,选择合理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式。

2 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2.1 新收入准则统一收入确认模式,提高财务指标的可比性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在实务中越来越难于判断。

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劳务和商品的界限,适用范围除外项目不再包含建造合同,为不同行业、不同交易方式下财务指标的可比性提供了保障,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

2.2 建造合同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标准,避免人为调节利润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采取完工百分比法,而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对各行各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建筑业来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变化和挑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合同处理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的内容、性质、付款方式等进行认真审查,以便更好地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

在合同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合同签订时应当确认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金额、可变对价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能够流入企业的可变对价的金额。

预计总收入是指企业在未来期间内可以流入企业的总收入。

合同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租赁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和计量也是合同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可以采用投入法和产出法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投入法是将企业为履行合同而投入的成本与预计总成本进行比较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产出法是将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与总工作量进行比较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拥有就商品或服务有主导性的权利,并且能够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客户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根据以上条件,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按照客户验收合格并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可变对价,并将可变对价与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金额进行比较,确定收入金额。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之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之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之账务处理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将发生一些变化。

下面将讨论这些变化并对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根据新的准则,收入将基于以下五个步骤进行识别和确认:1.识别合同:确定是否存在一份合同,以及合同中的权责。

2.确定合同的阶段:将合同分为不同的阶段,如设计、建造和维护。

每个阶段都应根据其特定的权责确定相应的收入。

3.确定收入:根据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确认相应的收入。

4.确定可变的收费:根据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和变动的条件,确认额外收费。

5.确认完工收入:在项目完工后确认最终收入。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建议建筑行业的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合同:审查现有合同以确保合同条款与新准则的要求相符。

如果需要,与客户重新协商条款并进行修改。

2.调整期间法规:由于新准则要求将收入分配到每个阶段,建议公司调整其期间法规以更好地反映项目的进展。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跟踪和报告每个阶段的收入。

3.培训和教育:培训公司的财务团队和相关员工,以确保他们理解和适应新的收入准则,以及正确地应用它们。

4.更新软件系统:更新会计软件系统,以便更好地处理新的收入准则。

这些系统应能够根据每个阶段的权责和实际完成情况,自动计算和确认相应的收入。

5.设立监控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控机制,以确保准确报告每个阶段的收入和额外费用,并防止潜在的错误或滥用。

最后,建议建筑公司与财务顾问和审计师合作,以确保他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新的收入准则。

同时,定期审查和评估公司的账务处理,以确保其符合准则的要求。

总之,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将更加复杂和详细。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建议建筑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并与专业顾问合作,以确保其账务处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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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施行后,建筑企业该何进行收入核算?
前几天,有个会计朋友向小编咨询:建筑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收入确认方法和会计处理是不是跟以前不一样了?
小编回答:是的。

而且从2021年开始,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要开始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确认。

那么,对于新收入准则,大家是否已经开始学起来了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建筑企业在新旧收入准则中会计核算的区别,以及新收入准则中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完工进度VS履约进度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有工程量大、工期长的特点,在现行的建造合同准则中,要求企业以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中规定了,对于一段时间的履约义务,我们需要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1、完工进度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
度较常用的方法。

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测量。

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

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说明:完工百分比法并不是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唯一方式,企业在确认完工进度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确认方法。

比如,在实务工作中,有些规模不大或管理不完善的建筑企业,为了简化核算,直接依据开票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2、履约进度
新收入准则中合并了建造合同准则的内容,新收入准则施行后,企业不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根据履约进度。

履约进度的判断在新收入准则“五步法”中的最后一步: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得到满足以此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可能是一段时间内或者某一时点得以满足。

我们需要对此作出判断,并根据时段或时点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

根据上图中时段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建造合同通常来说属于时段履约义务。

其履约进度的确认方式与建造合同准则中完工进度的确认基本一致。

二、工程施工VS合同履约成本
除了完工进度和履约进度的区别,新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中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

例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成本,在建造合同准则中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而在新收入准则中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1、工程施工
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设置“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累计折旧等
(2)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或在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工程竣工决算,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借: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或在贷方)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通俗来说,合同履约成本就是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劳务的投入成本,相当于旧准则中的劳务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累计折旧等
(2)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三、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
【案例】
2020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厂房建造合同,该工程造价10000万元,合同期限2年,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预计总成本8000万元。

假设该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A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因素。

【解析】
2020年6月30日,该工程累计发生成本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合同结算金额4000万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3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000
合同履约进度=3000/8000=37.5%
合同收入=10000*37.5%=375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3000
借:应收账款 4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000
说明:合同结算科目有50万的贷方余额,表明A公司已经与B公司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50万。

A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20年内完成,因此,在2019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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