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罚款处罚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罚款处罚规定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制度1.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损失、危害程度、责任等级等情况进行分类;2.特大事故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1.特大事故: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50%,可根据事故责任单位的情节加大或减轻;2.重大事故: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30%;3.较大事故: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至15%;4.一般事故: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至5%。
三、罚款的其他考虑因素1.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过失程度;2.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完善性;3.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隐瞒或虚假报告;4.救援抢险的工作能力和措施的到位与否;5.其他因素。
四、罚款的交纳和执行1.责任单位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款项以公开、指定的方式,交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2.不服罚款处罚决定,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罚款金额未按时缴纳的,按日加处罚款金额0.5%的滞纳金;4.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因未按时履行罚款义务被吊销执照的,将责任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通报。
总结: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大局,而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加强生产安全的管理,有必要制定严格的生产安全罚款处罚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管理制度和罚款标准,并考虑了其他因素,使处罚更为合理和公正。
责任单位在接到罚款决定后必须按时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等额外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高度重视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处罚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可以责令其所在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同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管理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三)隐瞒、谎报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的;(四)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虚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教育制度,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的;(六)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维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设施的;(七)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未组织组织应急演练的;(八)制定未组织签订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九)未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场所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专职管理人员的;(十)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违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维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管理的;(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储存、运输定额、超过作业区高标准操作的;(四)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审查的;(五)未按照规定投资建设生产用房的;(六)冒用、伪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七)隐瞒、谎报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的;(八)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实施、及时调整的;(九)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监测,或者未落实复查整改要求的;(十)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其他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对于不同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轻微事故罚款金额较低,而特别严重事故罚款金额较高。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将根据其责任程度和行为情节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再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罚款处罚三个环节。
在事故调查阶段,需要对事故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和罚款标准。
责任认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确定罚款金额。
最后,进行罚款处罚,企业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对事故进行整改,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最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进行如下规定: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2. 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暂扣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3. 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发生事故的个人:1. 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2. 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2. 对于事故单位,责任主体为单位本身;3. 对于事故个人,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的依据:1.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2.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2. 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效力:1.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2.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防治培训。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应当严格监管,加大事故防治的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造成工伤或者轻伤,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工伤,但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偷工减料、强行操作、私自改动设备设施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 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有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企业未及时整改的,每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罚标准只是参考值,具体的处罚金额还会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如果企业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及时整改,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管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员有过失或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4年1月10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2015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颁布⽇期:2015-04-02执⾏⽇期:2015-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产安全事故发⽣单位及其有关责任⼈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事故罚款的⾏政处罚,依照《安全⽣产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产安全事故发⽣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单位)及其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等有关责任⼈员依照《安全⽣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政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单位是指对事故发⽣负有责任的⽣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经营的投资⼈,其他⽣产经营单位的⼚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等⼈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上⼀年年收⼊,属于国有⽣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年年收⼊总额;属于⾮国有⽣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年收⼊总额。
⽣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员的上⼀年年收⼊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主要负责⼈的上⼀年年收⼊,按照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上⼀年年收⼊,按照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数和涉险⼈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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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随着工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生产安全问题愈加重要。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不止损害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和处罚,相关部门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
不论是国有企业、外资企
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遵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
如果企业或个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种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分为三种类型:一般罚款、重罚款和加重罚款。
•一般罚款是指对于生产事故责任人,或者发生事故之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挽救的企业,行政部门将会给予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数额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罚款人的经济能力进行测算。
•重罚款是指对于生产事故责任人,或者被行政部门认定为事故责任人的企业,将会给予较高的罚款。
这种罚款将会对责任人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以此来形成企业对于事故的治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视。
•加重罚款是指对于恶意瞒报、违规运营的企业,行政部门将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严厉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金额将根据罚款人违规的情况而定,罚款金额相对较高。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执行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执行机构是行政部门。
执行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罚款标准,对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人员询问、证据收集等工作,制定处罚方案并予以执行。
为了更好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机构还会对企业进行常态化
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趋势。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生
命安全、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引导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实施,不仅仅是对生产安全问题的有
效治理手段,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了有效引导,推动企业加强对于生产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确保生产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