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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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电申请、收费依据及流程
一、承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装用
电、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二)《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
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三)《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影响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几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
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地按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几办理所需手续。”二、承办条件
(一)在哈供电区供电范围内的企业(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所需材料
(—)拆迁结算通知书
(二)客户供电申请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六)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七)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新建住宅各层平面图、内线系统图几面积明细表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电力配套费收据(复印件)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收费函(原件)
(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一)建设住宅工程提供楼外转接箱到客户表箱前所有
设施的材料表、系统图、断面图、平面图(电子版)
四、承办程序、流程
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电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施工现场负荷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一一设计一一施工一一竣工验收一一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
1、用电申请受理(行政大厅、客服中心)
2、面积审核(客服中心,需配合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3、确定供电方式(客服中心)
4、供电方式审核(客服中心)
5、制定供电方案(去电业局,(客服中心)
6、方案审批(客服中心)
7、委托设计
8、工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客服中心、设计院)
9、概算编制(区供电局)、审核(客服中心)、复核(客服中心)
10、确定应收费用(区供电局)
11、应收费用审核(客服中心)
12、发放《缴费通知单》(客服中心)
13、内部工程登记备案(客服中心)
14、收费审核(客服中心)
15、用户交费(客服中心)
16、资金划拨(客服中心)
17、下达工程实施工单(客服中心)
18、工程施工招、投标登记、备案(区供电局,电业局内部组织)
19、工程实施(施工单位)
20、下达交费通知单(客服中心,10%正式电费用)
21、签订供电合同(区供电局)
22、外线接火送电(施工单位)
23、计量派工(区供电局)
24、领取计量装置(区供电局)
25、户表验收,户表安装(区供电局)
26、装表送电(区供电局)
五、承办时限
(一)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
(二)高压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一)基本标准:新建多层住宅全电缆工程90元/川,架空线与电缆工程80元/川,架空线工程70元/川。新建高层住宅全电缆工程95元/川,架空线与电缆工程85元/^,架空线工程75元/ m2o (二)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供电
电源,不执行本办法。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面积小于300 m?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在上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o
(三)其他: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
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几设备配设标准的,有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几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收取各项费用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1、新建工程的电力设施配套费:15元/ m (建委收取185
元/ m2;)
2、临时用电:收取临时接电费(以协议形式支付,后返)标准:
10KV :架空线220元/KVA
电缆330元/KVA
3、双电源:高可靠性供电费
标准:10KV :架空线220元/KVA
电缆330元/KVA
66KV :架空线110元/KVA
电缆165元/KVA
4、临时用电电费收取标准:0.936元/度(2011年12月1 日起执行)
七、收费依据
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
附:1、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哈尔滨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8)
2、拆迁结算通知书(9)
3、新建住宅新装用电申请(11)
4、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申请(13)
5、授权委托书(15)
6、关于填写正式用电申请规范及要求(16)
7、附件说明(17)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价联字〔2008〕6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虐的请示》(哈政 1 [2008)57号)收悉•:很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九笛页府二00八年第十二次专题会议精神和哈尔滨市的实际悄况,同瑕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現就有关事宜批變如
—、征收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規丸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滅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