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力调控制度2017年度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9日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河南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以提升节能减排基础能力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全面打赢转型发展攻坚战和环境治理攻坚战,加快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2015年降低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7亿吨标准煤以内。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5.02万吨、11.18万吨、82.37万吨、90.86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8.4%、16.6%、28%、2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豫发改运行〔2017〕135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1350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为了做好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根据《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河南省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力直接交易主体符合豫发改运行〔2017〕45号、豫发改能源〔2017〕7号文件准入条件的用户、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如实准确填报信息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2018年度电力直接交易。
二、交易组织实施(一)交易方式。
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采取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周期。
已注册用户2018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新增电力用户注册成功后,可签订一次跨月至年底的交易合同。
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周期为月度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
(三)交易时间。
2018年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组织时间自1月份开始11月结束,每月20日前开展。
2018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2017年底前开展,确保自2018年1月电量起执行。
(四)交易限额。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限额、扣除发电容量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另行下达。
(五)交易流程。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协商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分月的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发电侧的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填报,用户或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豫发改运行〔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45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增长调结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对我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力直接交易主体(一)电力用户1、电力用户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2、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以内,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3、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以外,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工商业用户;4、电能替代用户;5、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注册完毕后的售电公司。
(二)发电企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单机容量12.5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
2、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限额、相应扣除发电容量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另行下达。
二、交易组织实施(一)已经市场准入、在交易平台注册的电力用户,可自愿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新增电力用户(不包括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平台注册,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电力交易相关规定1、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工商业用户需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一文读懂河南电力交易核减基础电量

一文读懂河南电力交易核减基础电量•5月电力交易员-模拟实战仿真训练•5月清洁燃煤发电论坛,燃煤发电清洁化发展之路•光伏电站运维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研讨会火热报名中北极星售电网讯: 一、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文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在安排基础发电量计划时,按照直接交易用电最大负荷,全额剔除直接交易电量容量”。
在《河南省发改和改革委会关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侧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37号文中“为调动发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积极性,2017年,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按用户最大负荷70%剔除发电容量”。
二、基础电量核减方法注:1.“用户最大用电负荷”为电力直接交易中合同约定的最大负荷(申报最大负荷)2.注意“发电企业综合厂用电率”及“发电企业厂用电率”区别3.“年度基础电量计划利用小时”,各发电企业的年度基础电量计划利用小时不一定一样,2017年可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发电企业年度基础发电量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271号文件。
4.20017年度河南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按用户最大负荷70%剔除发电容量。
5.计算时注意单位统一。
举例:某发电企业A综合厂用电率为6%,年度基础电量计划利用小时为2300小时;电力用户B申报年用电量为1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2万千瓦;A与B签订1亿千瓦时市场电量合同。
核减比例:3426/10000=34.26%若A与B签订4000万千瓦时,则核减基础电量按照相应比例折算。
在与电力用户洽谈时可利用电力用户用电量利用小时(申报年用电量/最大负荷)简易评估电力用户的核减比例。
三、核减基础电量的市场影响1.在河南省2016年的电力直接交易中,全额剔除直接交易电量容量。
部分钢铁、水泥等重工业行业,由于一般有自备发电机组,或余热发电机组,当用户开机生产时最大负荷较大,核减比例随之较大,如果采用避峰生产,则核减比例会更高。
2017-2019年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附件2017-2019年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表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
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8.65%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8.65%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承担,低于8.65%的收益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
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1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14%带来的风险由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14%的收益由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
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19%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19%带来的风险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19%的收益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焦作阶梯电价标准2017

焦作阶梯电价标准2017一、背景介绍。
焦作市是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工农业发达,电力需求量大。
为了合理调控电力使用,保障市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需求,焦作市制定了阶梯电价标准,以鼓励节约用电,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阶梯电价的定义。
阶梯电价是指按照用电量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阶梯,每个阶梯对应不同的电价。
用电量越大,电价越高,这种电价政策可以激励用户节约用电,减少浪费。
三、2017年焦作阶梯电价标准。
1. 家庭用户。
(1)每户每月用电量在0-50度之间的,电价为0.5元/度;(2)每户每月用电量在51-100度之间的,电价为0.8元/度;(3)每户每月用电量在101-200度之间的,电价为1.0元/度;(4)每户每月用电量在200度以上的,电价为1.2元/度。
2. 工业用户。
(1)每月用电量在0-1000度之间的,电价为0.8元/度;(2)每月用电量在1001-5000度之间的,电价为1.0元/度;(3)每月用电量在5001-10000度之间的,电价为1.2元/度;(4)每月用电量在10000度以上的,电价为1.5元/度。
四、阶梯电价的优势。
1. 激励节约用电。
阶梯电价将高用电量的用户引导向低用电量,促进了用电行为的调整,减少了用电浪费。
2. 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阶梯电价,可以有效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公平合理。
阶梯电价根据不同用户的用电情况制定不同的电价标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了高用电量用户占用资源的情况。
五、阶梯电价的挑战。
1. 需要完善监管。
阶梯电价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电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需要加强宣传。
阶梯电价政策对用户的用电行为有一定的影响,需要加强宣传,提高用户对阶梯电价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六、结语。
阶梯电价是一种鼓励节约用电的有效政策,通过合理的电价划分,可以引导用户节约用电,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但是,阶梯电价政策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管,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河南省发改委2017年966号文

河南省发改委2017年966号文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17〕966号文,以下简称966号文文件)等文件精神,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特困行业渡过难关,降低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现就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时限及措施此次用电阶段性优惠范围为966号文文件明确的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特困行业,省电力公司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在计收特困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费时,原则上以2022年6—8月抄表电量,按当月到户电度电价水平的95%结算。
6月至8月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的市、县,经商我委同意后,可调整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实施时间。
二、实行步骤(一)宣传发动。
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供电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宣传,确保所辖区域内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能享尽享,并及时公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群众咨询政策。
(二)用户申报。
8月31日前,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当地公布的联系方式报送有关资料,也可直接提交至供电营业厅。
其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汇总供电区域内纳入优惠范围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量电价等有关信息,集中申报。
(三)核查核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在6—8月每月末,对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要对所辖县(市、区)确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重点核查非电网供电主体申报情况。
(四)实施优惠。
各县(市、区)供电企业从6月起通过逐月结算、统一清算等方式,对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到户电度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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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的检修、维护、试验等工作。
3.24 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3.25 一次调频
指原动机调速器根据频率高低自动降升发电机负荷做出功率与频率反向调节的行为。这是并网机组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有利于保持系统频率稳定及事故后阻止频率恶化。
3.26 特殊运行方式
3.19 调度自动化系统
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等,以及相关的子站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系统和辅助设备(含专用电源、二次回路、卫星时钟、模拟屏/盘、配电/线柜、运行环境监测报警等)。
5.8 省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河南电网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既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又向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值长(值长不在时向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全能值班员、电气班长)、地调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5.9 调度系统的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后,应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不允许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201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07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06
张树森 陈 均 权 隆
杜晓勇
前 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河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业务,减少和防止生产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适应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结合河南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3.6 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3.7 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
3.8 集中监控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对多个变电站实现远方集中监视控制。
3.9 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简称调度机构。
3.10 电力调度管理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监控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设备监控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1 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运行值班单位以及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下同)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等。
3.12 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的指挥权限范围。
3.13 集中监控范围
集中监视控制的设备范围。
3.14 调度许可
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同意。
4.2 电力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电力调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4.4 河南电网内各发、供、用(电)单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本规程执行。
4.5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制定防范措施。
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相对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
3.27 黑启动
指某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3.28 应、宜、可、能
本标准条款中所使用的助动词含义:
3.15 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6 越级调度
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的方式。
3.17 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或调度管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包括自动发电控制(简称AGC)、自动无功电压控制(简称AVC)、实时调度等调度自动化系统下达的调控指令。
5.5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上岗值班。
5.6 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值班。
5.7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3.2 电力系统运行
电力系统各构成设施的协同运用。
3.3 独立小电力系统
指与主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
3.4 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3.5 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
3.17.1 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下达调度指令。
3.17.2 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
3.17.3 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
3.17.4 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
附件
河南电力调控规程
(2012年)
──────────────────────
河 南 省 电 力 公 司 发 布
批 准:张中青
审 核:王红印
执行编审:付红军
初 审:代 飞 杜 凌 张毅明
唐智育 胡家跃
修 编:李 岩 王子琦 孙建华
张太升 镐俊杰 闫 东
孙含笑 刘 轶 刘华伟
孙 冉 范 斗 陈 楷
周 鹏 赵 娟 臧 睿
3.17.5 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值班调度员或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布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不执行调度指令。
3.18 水调自动化系统
水调自动化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6 调度机构
6.1 电网企业应设置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调度监控、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设备监控、综合技术管理专业,按规定配置足够的人员和配备满足调度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的设施,并根据电网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专职人员,履行上述各专业的管理工作。
6.2 调度机构应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及企业相关标准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制度。调度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
本规程是河南省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它规定了电力调度管理的基础性原则。本规程与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矛盾或抵触时,以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为准。
本规程由河南省电力公司提出并解释。
本规程由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起草并归口。
河南电力调控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监控有关的行为。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05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பைடு நூலகம்委员会令22号——2006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改能源〔2007〕3523号
《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国家电网科〔2009〕146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6.5.2 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的变电站集中监控
6.5.3 编制执行调度管辖电网的运行方式和调度计划。
6.5.4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电网事故处理,进行电网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
6.5.5 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在线安全稳定分析,根据需要与上级调度开展在线联合分析工作。
3.20 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权、调度权。
3.21 负荷备用容量
是指已连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的差额。
3.22 事故备用容量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
5.2 河南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河南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
5.3 河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