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扩容与法治湖南建设之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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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要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

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要加快推进完善本省法规规章体系,统筹立改废释,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加快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改、废,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强化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坚持科学立法,立足地方实际,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安排体例结构,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坚持民主立法,做好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实施力和治理能力,对于推动地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几点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一、加强立法研究和调研工作:地方立法应该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的开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成立专业性的立法研究机构,提供科学、全面的法律研究和政策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二、完善立法程序和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地方立法程序和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应制定详细的立法程序规范,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决策程序的透明、公开和参与性。

同时,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加强立法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地方立法应当广泛宣传并深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要加强对地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立法与实践的衔接:地方立法应当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注重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注重立法的法治化建设:地方立法应秉持法治思维,完善法治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运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平衡和稳定。

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

六、加强立法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地方立法需要专业化、高素质的立法人员支持。

要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立法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人才,为地方立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与建议研究

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与建议研究

人文研究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与建议研究陈兴盛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补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法方案,这对于当地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对于法律一些无法明确规定的事由,也使得地方在立法中左右为难。

本文分析了地方立法权限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明确地方立法权限,让地方立法权能够落到实处。

关键词:立法 立法权 地方立法一、法律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法律对地方立法权有着明确的授权规定,《立法法》第64条就针对地方立法权可以作出调整事宜予以明确:第一,对于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事项;第二,根据地方事务需要作出的相应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也可以进行立法,但其中指出对于国家还未进行法律规定的事由,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地方性法规,但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后,如果地方立法与之相冲突,即视为地方立法无效,地方立法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除。

此外,法律还对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立法法》第8条就列举了10项只有法律才能制定的相关事宜。

另外,在《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对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地方不能设定。

《行政许可法》中关于确定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许可证,地方法规也不得设定。

由此可见,对于地方立法权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二、地方立法权限发展的问题1.重复立法,缺乏创新地方立法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法律过于原则化,缺少针对性的弊端。

但针对地方法来说,创新立法也是有风险的。

例如,某地拟将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立法草案的主体提出,但司法机关涉及了诉讼制度,这属于中央专属的立法权限,最终不得不放弃立法方案,诸如此类的试错立法方案还有很多。

所以,很多地区为了保证在安全的权限内进行立法,更多地选择地方管理事项,这就造成了各地在立法方案上大同小异,表述也近乎一样,甚至造成各地立法重复的现象和问题。

2.照搬或是不切实际有些地方在设定管理权时往往会受到上位法的限制,无法设定相应的处罚制度,那么管理权力就无从落实。

高中政治 第五课 第二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课件新人教版必修

高中政治 第五课 第二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课件新人教版必修

③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 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 本题考查人大的职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地 方政府由地方人大产生,要对地方人大负责,要接受地方人大的制 约和监督,排除①。坚持依宪治国和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 排除④。②③是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政治学依据。 【答案】 C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 情境链接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 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 问题探究 2.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指的是什么?为什么 会出现“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种现象?
答案:这个“优越性”指的是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 会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 牵扯。
特别提示
我国政体运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这一原则不同 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三权分立导致权力制衡,效率低下,我 国民主集中制能够保障国家机关高效运转。
【例 2】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某省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 旗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出了一条既符合中央精 神又切合该省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国及各 级地方都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高国家权力机关 ( )
3.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支持;也是一种制约, 一方面使“一府两院”的工作以人大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 持;另一方面又把“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 下,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国家权力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湖南省考行政执法卷2021答案

湖南省考行政执法卷2021答案

1、以下可以设走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有(ABC)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2、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ABC 1A、有件必备B、有备必审C、有错必纠D、建档留存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ABCD )A、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B、法律、法规、规童得到全回正确实施,法制统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C、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ABCD)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B、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C、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z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D、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ABCDEF)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高效便民E、诚实守信F、权责统一一6、《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是(ABCDE XA、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E、推进政府信息公开7、《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快建立(ABCD )的行政执法体制A、权责明确B、行为规范C、监督有效D、保障有力8、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到(ABC XA、有件必备B、有备必审C、有错必纠D、存档保留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要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BCD)A、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B、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C、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D、不在法走期限内作岀行政复议决定10、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就是要(BCDX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D、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1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贯彻落实本《纲要》不力的,要(BD )。

困境与因应: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之“等”字探析

困境与因应: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之“等”字探析

困境与因应: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之“等”字探析李吉映;孟鸿志【摘要】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获得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但是,实践当中原较大的市和新设区的市在三项权力范围之外均存在立法权的行使。

三项权力之后限定的“等”字该当如何理解,是“等内等”抑或“等外等”,仍存在较大争议。

对立法权限的严格解释已无法满足地方立法的实际需求,亦不能将社会治理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全纳入法治轨道。

鉴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所负载之功能以及当下地方立法实践之需要,“等”字应做恰当且适度的扩大解释,可理解为“等外等”,即赋予省人大常委会以适度的扩大解释权限。

【期刊名称】《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19)004【总页数】6页(P18-23)【关键词】设区的市;较大的市;“等”字;扩大解释【作者】李吉映;孟鸿志【作者单位】[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一、问题缘起:《立法法》第72条之再审视自2015年3月15日对《立法法》修改以来,全国许多设区的市相继取得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修改后《立法法》之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以下简称城建、环保和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赋予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使得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具有“合宪性”,理顺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和层级关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三项权力最后限定的这个“等”字,该当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设区的市可以在城建、环保和文化保护之外的其他方面任意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不必进行讨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应当就在三项权力的范围之内,“等”字可以不必进行考虑,这只是基于立法的习惯,或者说是语言的严谨性而言的。

道德与法治人教版九年级(上册)4.1夯实法治基础习题课件(2024版新教材)

道德与法治人教版九年级(上册)4.1夯实法治基础习题课件(2024版新教材)
讲话。他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
节发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从立
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要求国家和社
C 会的治理必须厉行法治,切实推进________ ( )
A.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B.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C.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D. 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编纂过程中 先后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意见和建
议102万条。该法典的编纂过程鲜明体现了( D)
①人大监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②国家制定,以法律代替道德
③公众参与,使决策更加民主
④科学立法,让法律彰显民意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3. 【2020·浙江温州】2020年5月,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 的决定。香港各界人士纷纷表示支持, 认为此举将为香港建构起更安定有序的
D.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12.【2020·广西桂林】“生命是不能被略过的 重点,一定有人敢选最难的那条路,一定有
人把生命排在利益的前面”。全球抗疫公益短 片《2020使用说明书》一经播出,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中国态度、中国行动引起强烈反
响。据此完成下面小题:中华文化积淀着中
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下列名言与上述
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也是一部有效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该法
典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坚持厉行法治要推进
(A)
A. 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D. 全民守法
7. 【2020·广西梧州】梧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自 产生以来,制定了《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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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2017年1期(总第103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No. 1. 2017General No.103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地方立法权扩容与法治湖南建设之因应杨 炼(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摘要:2015年《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对发挥地方立法在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可能影响中央和地方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带来地方立法权的滥用和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

在法治湖南建设中应直面这一挑战,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突出地方特色,健全立法机构和充实立法人才队伍,提高立法质量。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立法质量;法治湖南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17)01-0062-05收稿日期:2016-09-20基金项目: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基金课题“法治湖南建设中的地方立法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HZKT058),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立法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YBA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炼,男,湖南常德人,湖南行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立法学。

①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尽管有许多的“市”,但他们的级别却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辖市,第二种是设区的市,包括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和地级市,第三种是不设区的市,包括绝大多数县级市和部分地级市。

②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在伴随立法权下放的同时,也对立法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回收,例如对于省会城市、较大的城市而言,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其立法权限制在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

③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的统计数据,我国人口超100万的城市已经达到303个。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

作为宪法制度的核心内容,立法权配置构成了央地关系中的主要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立法权配置关乎以事权和财权为核心的国家治权分配,也关乎不同层级和内容的各方利益表达。

”[1]在我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保障中央统一领导下让地方改革“于法有据”,推进地方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地方立法权配置是重要的环节。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扩充到“设区的市”,从而使得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扩充为284个“设区的市”①,这一地方立法权的“扩容”②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地方立法权扩容也给地方治理带来了新问题,对此,需要积极做出回应。

一、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法治意义(一)地方立法权扩容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我国行政层级架构中,“设区的市”是连接省级政府和基层政府的中间环节。

在城市化进程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模发展迅猛③,加之经济基础、社会管理、风土人情、文化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在地方的“依法”治理中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实13①这种地方特色可以是基于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经济产业优势,可以是基于法律制度完备、政策开放的政策法律优势,可以是基于透明的行政司法程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治理因素的社会治理优势,还可以是基于交通枢纽、临边临海的边境贸易的地缘优势。

②这种良性循环在深圳取得和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得到了清楚的展现。

截至2014年,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深圳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04项,制定法规221项,现行有效法规167项,成为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并且约1/3的法规是在国家和其他地方没有立法先例的情况下制定的。

(参见周峡:《深圳:一个城市的立法实践》,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3月15日,徐天:《深圳:求解立法权之路》,载《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6月10日。

)③例如《宪法》对中央和地方事务管理的划分是原则性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立法法》只是规定了国家立法与授权立法的立法权限而没有对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权限进行划分,地方的事务管理在法律上仍然处于不明朗的状态。

④关于权力真空的形成,有学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治理缺乏法律的明确保障。

(参见徐清飞:《地方治理中的权力真空及其防范》,载《法学》2015年第3期。

)⑤无论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还是《立法法》,对这一概念的表述都不尽一致,这就使得“较大的市”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处于不确定中,造成了立法主体的混乱。

⑥尽管目前我国立法更多开始强调立法的顶层设计,但从地方立法中获取经验教训仍然是立法的重要经验。

并在《立法法》中得到了体现。

⑦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施,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立法本质上是对地方性事务的自主管理,地方立法只有具备地方特色,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

①在地方治理中,以城市为纽带的不同地域特色或优势将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促使立法者围绕这些特色和优势构建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以维持和增强区位优势,并在区位优势和制度构建(法律制度)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②。

(二)地方立法权扩容为规制地方治理中的“非正式”权力提供了法治依据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的地方事务事实上一直处于中央的主导之下,尽管《宪法》、《立法法》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若干规定,但这种规定仍然是原则和粗糙的③,在法律界定不清晰的情形下,形成了地方治理中的“权力真空”④,从“设区的市”这一层级来看,“较大的市”概念始终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⑤,而其作为一级地方权力单位,具备“政策规制和政策实施之间的空间谱系”[2],拥有足够的制度空间来理解和解释中央的政策法律,并主要通过制定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办法、决定、命令等)来对中央的政策和法律进行信息反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划内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在实施中甚至具有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形成了对法律、法规效力的侵蚀。

地方立法权扩容将地方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并通过更为公开、公正、科学的立法过程形成了对地方权力的有效规制,使其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中央地方立法权力构造的重要环节。

”[1](三)地方立法权扩容为建立更科学的央地立法体制提供了新动力我国实行的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经验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对尚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畴的事项,先通过地方立法试验,通过总结和摸索,再由中央立法来加以规制。

⑥“有些法律,全国立法的条件一时还不具备,势必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解决工作进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也为全国立法做准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全国立法的问题。

”[3]这一由地方立法上升到中央立法的经验也为党中央的决议所确认和肯定。

⑦立法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这样一个国情复杂,各地情况不一的情形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客观上为立法试错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降低了中央立法的制度成本。

二、地方立法权扩容给地方治理带来的挑战地方立法权作为实现地方治理的重要方面,应以服务于地方治理为主要取向。

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实施,可以解决地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难题,实现改革于法有据。

然而,地方立法权的扩容也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为地方治理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概言之,地方立法权扩容可能带来如下方面的问题:(一)地方立法权扩容给法制体系统一带来了挑战从理论上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是统一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之中,具有天然的统一性。

然而,在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冲突,地方立法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当享有立法权的市从49个扩充到284个时,这种法律之间冲突的可能性无疑会大大增加。

为应对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立法法修正案也作出了应对①,但这种应对能否产生效果,其实是值得怀疑的。

无论是对地方立法权范围的限制,还是对地方立法权行使时间表的控制抑或对地方立法案的备案审查,并没有解决立法机制的固有弊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仅靠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是不够的,法律规范冲突的很多问题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会暴露出来,在立法时很难发现。

”[4]在地方立法中,在体现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同时也要体现和维护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中的难点所在,尽管地方立法应考虑地方特色,但这种特色立法应当植根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否则将可能导致破坏统一法治的社会根基。

要在立法中兼顾二者间的平衡,合理界定“地方性事务”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从立法理论来看,很难从文本上对“地方性事务”做出精确规范,从立法实践来看,立法机关也面临着难以具体和明确划分中央地方立法权限的难题,“如何将各方面的立法权限,特别是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政府的立法权限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还有待于在立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②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加剧了对“地方性事务”理解和适用的困难,可能导致偏离立法权下放的改革初衷。

(二)地方立法权扩容可能带来地方立法权的滥用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理论界存在着反对地方立法权进一步下放的观点。

反对者的主要理由之一便是立法权的下放可能带来立法权的滥用。

立法是对现实利益关系的调整,从客观上看,只要社会关系在不断发展变化,立法权就存在对其进行调整的现实需求,如果立法者超越了现实条件的制约,就有可能形成立法权的“滥用”,这是社会变迁的内在驱动力所决定的,因而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

然而,从立法者角度来看,其基于利益表达的需要,也可能主动行使立法权,从这一视角来看,地方立法权的滥用主要涉及到立法论证、立法权限以及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

从立法论证来看,本应是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和编制立法规划的基础。

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论证不够的弊端,凭经验立项、感觉立项、长官意志立项、工作关系立项的现象比较普遍的存在[5],在地方立法权扩容之后,很难完全避免此种弊端。

超越立法权范围也是构成立法权滥用的重要方面,尽管《立法法》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限定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并要求履行相应审查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滥用的空间。

例如,对地方立法权事项中“等”的理解,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具体涉及的范围,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③(三)地方立法权扩容可能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是衡量地方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①这种应对主要包括:一是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二是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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