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坚持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公民生活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坚持法治思维,意味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精神为指引,在治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时注重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本文将探讨坚持法治思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通过实践案例来说明其积极作用。
首先,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公民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治思维要求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
通过依法解决争议,使得各方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平等地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避免了冲突的扩大,进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去年某地因土地征收引发了部分农民抗议示威事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坚持法治思维,依法与农民协商补偿方案,最终化解了矛盾,恢复了社会秩序,实现了社会稳定。
其次,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观,是人民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追求。
法治思维强调依法行政,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各个成员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遵守公平的规则。
例如,在刑法领域,坚持法治思维意味着根据犯罪性质和法定刑罚,依法定罪处罚,确保了对于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提升了社会秩序。
另外,坚持法治思维还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
法治思维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决策,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得到保证。
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依法办事能够规避干预、权力滥用等问题,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法治思维意味着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制定限制性政策,从而保护了环境资源,促进了绿色发展,提高了治理效能。
总之,坚持法治思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遵循法治原则,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自由和权利,各类矛盾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不断增加,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已经渐渐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我们需要贯彻的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为基础,以法为准则,依法办事,尊重法律,推进法治建设的思维方式。
具体地说,法治思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尊重法律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尊重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问题,不能随意违法。
2.以法为准则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对社会矛盾进行处理和解决的准则。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的准则,以法为依据,既不能容忍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扩大事态,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矛盾。
3.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在处理社会矛盾时,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采取违法手段,更不可利用职权或群体优势压制他人,以迫使对方妥协或屈服。
二、法治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法治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地说,法治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和使用合法手段倡导社会矛盾当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如申请诉讼、调解、仲裁等。
同时,也要对使用非法手段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2.加强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另一有效方式。
法律教育既可以是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也可以是相关职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业务讲解。
只有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才能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扩大。
3.建设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法律服务机构是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司法机关和律师等专业机构或人员,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便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解决争议和纠纷。
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发展基石。
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化是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路径之一。
通过法治化,社会可以建立在公正、平等和法律的基础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实现法治化的路径以及法治化对社会的意义。
一、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1.确立秩序和规则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一套相应的秩序和规则,以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法治化能够确立这种秩序和规则,通过法律的约束力使得各个社会成员都在同一套规则下行事。
这样做可以避免人们随意行动和背离社会共识,减少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公正和平等法治化是公正和平等的基石。
通过法治化,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不受特权和歧视的影响。
法律可以起到公正裁决和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是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但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是关键。
通过法治化,可以为社会矛盾提供一个和平、公正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种社会矛盾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使得冲突得到合理化的处理,避免了暴力和非理性的出现,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实现法治化的路径1.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化的基础。
这需要一个科学且有效的立法机制,以及健全的法律监督和司法机构。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社会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司法的独立性。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通过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使人们主动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的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鼓励人们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化的核心。
只有在司法机关独立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强化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强化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石,而法治思维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强化法治思维对社会稳定和谐的意义和作用,并从法治教育、依法治国、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对社会稳定和谐的意义法治思维是一种遵循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思维方式,它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强化法治思维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治思维能够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治思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矛盾,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自我救济或报复。
这种稳定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和谐。
最后,强化法治思维能够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
法治思维使社会成员充分意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使法律不分权贵贫富,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从而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强化法治思维的方式和途径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法治思维的强化,采取以下方式和途径:1. 加强法治教育。
从小学阶段开始,加强法治教育的力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学校应该开设法律课程,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条文,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引导学生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
2. 打造社会法治氛围。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治理念,创建法治文化的氛围。
政府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法律政策和法律新闻,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 加强依法治国建设。
政府应当以身作则,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透明度,提高社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能力,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4.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通过举办法治主题的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提高人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治事业,培养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治与社会稳定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法治与社会稳定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法治与社会稳定——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重要性。
一、法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强调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它包含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公正公平、保护人权、制约权力等基本原则。
法治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法律的制约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法治在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与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通过确立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保障社会成员的平等参与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规范人们行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的冲突和纠纷,使人们在自由中遵循规则。
3. 保护人权与自由:法治为每个人提供了法律维权的途径,保护人权与自由,维护个人尊严与尊重。
4. 制约行政权力:法治通过法律的制约力量,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避免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稳定。
5. 促进经济发展:法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
三、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具体实践1. 刑法的作用:刑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民法的作用:民法规范了人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3. 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规范了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关系,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市民权益。
4. 宪法的作用: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法治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机构和作用,规范了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关系。
5. 司法实践的作用:司法实践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与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四、完善法治体系的重要性和挑战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

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陈金钊【摘要】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导致化解矛盾的方式发生改变.由于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不能仅用经济发展的方式来化解主要的社会矛盾,而是要运用多种方法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其中,法治方式是极其重要的方法.如何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社会矛盾是一个集合概念,化解社会矛盾是政治社会学的概念.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看,要想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就需要把社会矛盾\"转化\"为具体矛盾.对具体矛盾的解决可以用不变的法律应对变化的社会矛盾,即持法达变.以简约的法律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在开放的法律体系中运用体系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解决具体矛盾.【期刊名称】《内蒙古社会科学》【年(卷),期】2018(039)005【总页数】7页(P100-106)【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作者】陈金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上海 2012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超越了温饱等物质性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成为人们的精神需求。
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变化导致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
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了社会主要矛盾。
对社会主要矛盾的重新界定意味着工作重点整体性、全局性的转变;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经济等物质生产的发展,还需要重视民主法治的建设、关注公平正义的实现、注重社会秩序的建构、关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关注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从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1]在对“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的具体诠释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平等、环境等等都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我 国是 一 个 行政 大 国 , 法 治思 维 与 法 治 方 式 应
当是 进行 行 政活 动 和解 决社 会 纠纷 的很好 方式 。从 行 政 法 学 的 角度 可 从 技 术层 面破 题 , 可 将 题 目 中的
康有序 发展 ,促使各种社会 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
轨道 , 推动形成党委领导 、 政府负责 、 社会协 同 、 公 众参 与 、 法 治 保 障 的社 会 治 理 体 系 , 为 社 会 和谐 稳 定提供重要保证 。
( 三) 自觉运 用 法治 思维和 法 治方 式 , 是提 高执 法 能 力水 平 、 维护公 平正 义 的客 观要 求
权 力关 进 笼 子 里 ,让 权 力在 行 使 过程 中程 序化 , 规
范化 , 制度化。从而保障权利行使的足够空间, 保证
权 利有 效 正 常 地运 转 , 维护 个 人 宪法 和 法律 所 赋 予
的权 利 之利 益 。 二 、运 用法治 思 维与 法治 方式 解 决社会 矛 盾的 具体 实 施及 其愿 景
元, 社会结构深刻变化 , 各 种 矛 盾 和 问 题 更 加 纷 繁 复杂 , 影 响 社会 和谐 稳 定 的 因素 不 断 增加 。无论 是 推 动发展 , 还是维 护稳定 , 法 治是最 可靠 的手段 , 偏离法 治轨道 , 不 仅 不 能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问题 , 反 而 引发 新 的矛 盾 。在 法 律 日益 普 及 、 全 社会 民 主 意识 和法 治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的今 天 ,仅 靠 传 统 的行 政 方 式 已经 难 以适 应 新 形 势 下 社 会 治 理 的新 要 求 。领 导 干部 只 有 充 分 具 备 法 治 思 维 和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的 能力 , 才能 依法履 职 、 依法决 策 , 推 进 经 济 社 会 健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觉运⽤法治思维和法治⽅式来深化改⾰、推动发展、化解⽭盾、维护稳定党的⼗⼋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员⼲部是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觉提⾼运⽤法治思维和法治⽅式深化改⾰、推动发展、化解⽭盾、维护稳定能⼒。
在实际⼯作中,要强化四种意识,建设法治社会。
⼀是合法意识。
在思考问题、想办法、做决定之前,始终要有法律这根弦,做到遵守规则、法律⾄上。
要反复思考⾃⼰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使权⼒。
⼆是合理意识。
⼤多数⼈能够接受的结果就是合理的。
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部分法律法规给予执法者的⾃由裁量权过⼤,执法的弹性空间较⼤,如果裁决不仅要看是否合法,⽽且还要看是否合理。
三是公开意识。
公开透明才能公道公正,暗箱操作则会问题丛⽣。
信息公开不仅可以减少腐败、规范⾏政权⼒、公共权⼒的⾏使,⽽且能够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尤其是能够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盾。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要时刻意识到公共权⼒、公共信息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个⼈隐私,必须向公众公开。
四是程序意识。
法治思维,也就是⼀种程序思维,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使公权⼒、履⾏职责。
只要是决策合法、结果合理、过程公开、程序规范,就能够切实树⽴法治权威,从⽽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盾。
在全⾯建设⼩康社会的进程中,在深化改⾰、推动发展、化解⽭盾、维护稳定的现实任务⾯前,要求我们必须要拥有法治思维,能够很好的运⽤法治⽅式,努⼒以法治凝聚改⾰共识,才能更好地加快法治建始建设,促进⽭盾化解,保证社会和谐,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全⾯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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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谌红蕾贺志明1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关键词法治思维;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礼治思维、德治思维相对应,因其充分体现法治内核,成为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最优的思维选择。
我们必须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湖南”建设,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并成为湖南的核心精神。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根据近几年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计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较为突出,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是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
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一)推行四个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1基金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3BZZ155)作者简介:谌红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高级实验师;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
一是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与村级调委会、民调中心户对接。
变接访为巡访、走访,重心下移,主动出击,指导基层调委会和民调中心户开展工作;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对可以和解的诉讼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营造和谐氛围;三是公安与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实行矛盾纠纷警司联调;四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调解人员,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正确判断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性质,研究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
目前虽然有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有过激行为的群体事件,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
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分析,了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切忌对闹事和扯皮的群众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
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疏导他们的不满情绪,通过讲道理和交心谈心的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纠纷便可迎刃而解。
(三)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径,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
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
三、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力推进平安建设的大形势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从纵向、横向、环向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立体型、全覆盖的大格局,确保人民调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力。
要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在预防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化解信访积案、消除边界纠纷上实现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横向”格局,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积极联合纠纷比较突出的职能部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和林业、环保、国土等专业调委会建设,推动调解资源有效整合、调解力量整体联动、调解流程无缝对接,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株洲市司法局顺应形势,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化解。
这已成为该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一)坚持三条原则抓设立。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合力推进。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和三调联动办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参与的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如市委、市政府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宏观上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指明了方向。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坚持既突出重点领域、解决当务之急,又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如针对消费领域纠纷每年达过1万起的情况,该局主动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协商沟通,建立了全市第一个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株洲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又如2011年底,针对芦淞市场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成立了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经济领域。
目前,该市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已覆盖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工商联、商会组织、物业管理等领域。
三是坚持前期论证,审慎推进。
鉴于有些行业纠纷成因复杂、调处专业性强的实际,该局坚持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成立的必要性和运转的可行性。
如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前,该局提请市政协作了专项调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两次赴外地考察学习。
(二)抓好三个方面保运转。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
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效果。
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中,特别加入了商业保险要素。
实行由市卫生局动员组织城区内二级以上医院集中向保险公司投保,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理赔。
这不仅实现了医疗事故处理全市统筹,也分散医疗风险,减轻了医院负担。
同时,为突出调解主体的第三方中立性质,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业务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场地也设在卫生部门之外,体现了调处的公平公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委会直接管理城市四区交通事故调处工作,一揽子解决了四区调委会的人头经费、业务培训等问题。
株洲县独创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快处快赔”中心于一体的交通事故调处超市。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
一方面,参照村(居)人民调委会的要求,对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场所健全、设施完善,并且统一文书格式、案卷装订。
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对所有行业领域调解员实行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训,统一持证挂牌上岗。
如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之前,组织市区内49家一级以上医院的医务科长或副院长进行集中培训,组织7名专职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为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
按照谁受益、谁设立,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解决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问题。
市消费者协会、工商联、温州商会、交警队、物管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场地全部由设立单位提供和管理。
在此基础上,人员方面,该局专门设立法学、医学等专家库,以满足专业领域调解工作的需要;经费方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的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方面,为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了《株洲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调解和理赔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发挥三大作用显成效。
一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来,共调处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82起,调解成功率95%。
成立前,市区内医闹事件、医疗纠纷上访事件经常出现;成立后,没有发生一起医疗纠纷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来,共调处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额7550万元,其中最高赔偿额达60万元,涉及死亡赔偿176件,调解协议全部履行,无一起调后起诉。
二是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通过专业调解,方便快捷地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化解了群众多年的积怨,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2年7月4日,市医调中心成功调处了唐某与市某医院因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唐某坚持了10年零3个月的诉求得到实现,陈年积案得到圆满化解。
三是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些重点行业部门的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业务工作上,促进了部门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因医疗事故纠纷引发的医院堵门、闹事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优化了医疗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