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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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考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考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考法治原则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

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而法律是利益分配之器,因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首先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让法制的引领、规范、预防、警示功能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让人们自觉以法律为尺度来检视自己的行为,这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求。

纠正政府行为错位是预防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立法原则有宪法至上原则、社会自治原则、利益共享原则等。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有国家、市场和社会三领域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矛盾调处专业化机制等。

标签:社会矛盾;法治;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财富分配、人权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等密切相关,也与法制的完善、法治的程度关系重大。

社会矛盾的解决归根结底要依靠法治,要通过法制建设去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和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去消解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

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把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

一、社会矛盾与法治的关系法治的主体不是任何现存的组织等主体,而只能是法律本身。

①法治的重要功能是保护权利、约束权力,法治的标志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

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而法律是利益分配之器,因此,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定分止争”。

《管子·七臣七主》中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定分即确定名分,也就是确定权利归属;止争即止息纷争,是对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的利益关系予以确定并作出调整的过程,也就是矛盾纷争的化解过程。

权利归属明确了,就很少有人再抱非分之想了,也就避免了矛盾的发生。

因为有了明确的评判依据,所以即使发生了争议,也能够很容易地予以化解。

“定分”是“止争”的基础,同时具有“止争”的功能。

从法律的功能来看,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消解与法治的程度密切相关。

1.法制滞后于现实,引发社会矛盾转型期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旧制度无法涵盖新问题。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性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今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标志着我们党对领导政法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对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自觉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中去。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否善用法治方式,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用法治思维预防化解矛盾,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

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的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

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用“闹”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因为“闹”的本质是打破常规、放大诉求,是以高昂的社会代价满足眼前和个别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干扰我国现代化进程。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培训讲课稿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培训讲课稿
(三)从维护稳定的大局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
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而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根据学者观点,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发展中,确实还有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领导干部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一、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涵义与相互关系
要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首先要明确“法治”的涵义,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是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不断增加,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已经渐渐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我们需要贯彻的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为基础,以法为准则,依法办事,尊重法律,推进法治建设的思维方式。

具体地说,法治思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尊重法律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尊重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问题,不能随意违法。

2.以法为准则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对社会矛盾进行处理和解决的准则。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的准则,以法为依据,既不能容忍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扩大事态,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矛盾。

3.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在处理社会矛盾时,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采取违法手段,更不可利用职权或群体优势压制他人,以迫使对方妥协或屈服。

二、法治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法治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地说,法治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和使用合法手段倡导社会矛盾当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如申请诉讼、调解、仲裁等。

同时,也要对使用非法手段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2.加强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另一有效方式。

法律教育既可以是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也可以是相关职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业务讲解。

只有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才能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扩大。

3.建设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法律服务机构是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司法机关和律师等专业机构或人员,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便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解决争议和纠纷。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经成为了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我对于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一些意见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企业机构中,都需要将法律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工作流程之中。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现实情况,并采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第三,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依据事实、依据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在处理各种事件时,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据,不得随意主观臆断或凭空猜测。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事件。

第四,在工作中需要注重法治宣传和教育。

法律知识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只有大众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第五,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该注重调解和化解。

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该积极采取调解、化解等方式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并尽可能地减少冲突和损失。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论研究,并不断完善其实践运用方法。

只有不断深化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认识,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注重依据法律、注重制度建设、注重依据事实、注重宣传教育、注重调解化解等方面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并不断加强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

基层检察院妙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

基层检察院妙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

访行为, 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 对把上访当成诬告、 陷害、 诽
实现社会 的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检察院控申工作 谤渠道的, 要强化法律告知, 依法追究责任 , 坚决维护社会主 要立足检察实际, 加强法 治建设; 要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义法制权威 。四要依法终结信访, 坚决维护三级终结的权威 : 方 式 深化 改 革 、 推 动 发展 、 化解 矛盾 、 维护稳定; 要 牢 牢树 立 法 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 一律按法律规定, 通过审判监督和检察 治 思 想 , 始终 坚 持 “ 科学立法 , 严 格 执法 , 公 正司法 , 全 民守法 ” 监 督、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程序处理 , 并结合各部门的纪检监 的原则,努力形成有特色 的法治建设理念和体系 。检察 院控
增加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 的职能,告知其选择法律途径 访 的良好社会氛 围。 维护合法权益 的有关规定。如果把不是信访的 问题引入信访
渠道 , 不仅解决不了问题 , 反而还误导了群众 。 道 的上访人, 通过教育引导、 法律 告知引导其退出信访渠道 ,
选 择 法 律 途径 解 决 诉 求 。
活的法制化、 规范化 , 逐步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 法律渠 门化解矛盾 、 依法解决问题的层级 , 从村组、 社区到乡镇、 办事
道, 依 法解 决 问题 。
处、 县区有关部门来真正 了解实情、 层层化解矛盾 。( 3 ) 对涉 具体来讲 , 一要依法解决 问题, 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 访违法行为也要发现在早 , 处置在 小, 解决在县级 以下。要坚 符合解决条件 的, 一定要做到“ 用心 、 用情、 用力” 解决。二要 持法制原则 , 以“ 合法” 还是“ 违法” 作为定性标准 , 不要纠结于 依法教育疏导, 综合运用法制宣传、 教育引导、 心理疏导、 化访 是否为“ 上访人员” 、 “ 特殊群体” , 防止违法行为的逐步升级 。 为诉 、 进入程序、 依法处置等措施 , 把涉访人群导入法治框架 ( 4 ) 强化责任追究, 及 时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发现 问题、 改进工 内解决问题 。三要依法 惩戒处理 , 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上 作 , 更好地从源头上发现和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经济下行、纠纷增多,怎样化解矛盾不留后遗症?刑事案件高位运转,如何惩治犯罪不出差错?执法司法面广量大,怎么把好关口确保公平正义……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政法工作面临新挑战新任务。

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研究解决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全面做好政法工作创造条件。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讲话中指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孟建柱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政法机关要带头崇尚法治、信仰法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

此次会议一脉相承,要求各级政法机关2016年深入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司法权依法、规范运行,防止滥用执法司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政法机关以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管理监督为重点,深入扎实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寻租的机会。

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和管理,在一线执法单位普遍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全面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卷宗网上生成、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形成”新机制。

去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河北石家庄等地率先开展试点,有效破解有案不受、该立不立、立案不查、违法立案等执法问题。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落实该意见,防止随意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时出台惩治网络谣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

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

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

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陈金钊【摘要】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导致化解矛盾的方式发生改变.由于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不能仅用经济发展的方式来化解主要的社会矛盾,而是要运用多种方法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其中,法治方式是极其重要的方法.如何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社会矛盾是一个集合概念,化解社会矛盾是政治社会学的概念.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看,要想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就需要把社会矛盾\"转化\"为具体矛盾.对具体矛盾的解决可以用不变的法律应对变化的社会矛盾,即持法达变.以简约的法律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在开放的法律体系中运用体系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解决具体矛盾.【期刊名称】《内蒙古社会科学》【年(卷),期】2018(039)005【总页数】7页(P100-106)【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作者】陈金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上海 2012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超越了温饱等物质性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成为人们的精神需求。

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变化导致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

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了社会主要矛盾。

对社会主要矛盾的重新界定意味着工作重点整体性、全局性的转变;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经济等物质生产的发展,还需要重视民主法治的建设、关注公平正义的实现、注重社会秩序的建构、关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关注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从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1]在对“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的具体诠释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平等、环境等等都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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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谌红蕾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摘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关键词】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礼治思维、德治思维相对应,因其充分体现法治内核,成为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最优的思维选择。

我们必须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湖南”建设,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并成为湖南的核心精神。

1基金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3BZZ155)作者简介:谌红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高级实验师;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根据近几年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计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较为突出,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是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

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一)推行四个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与村级调委会、民调中心户对接。

变接访为巡访、走访,重心下移,主动出击,指导基层调委会和民调中心户开展工作;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对可以和解的诉讼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营造和谐氛围;三是公安与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实行矛盾纠纷警司联调;四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调解人员,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正确判断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性质,研究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

目前虽然有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有过激行为的群体事件,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

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分析,了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切忌对闹事和扯皮的群众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

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疏导他们的不满情绪,通过讲道理和交心谈心的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纠纷便可迎刃而解。

(三)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径,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

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

三、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力推进平安建设的大形势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从纵向、横向、环向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立体型、全覆盖的大格局,确保人民调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力。

要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在预防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化解信访积案、消除边界纠纷上实现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横向”格局,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积极联合纠纷比较突出的职能部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和林业、环保、国土等专业调委会建设,推动调解资源有效整合、调解力量整体联动、调解流程无缝对接,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株洲市司法局顺应形势,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化解。

这已成为该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一)坚持三条原则抓设立。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合力推进。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和三调联动办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参与的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如市委、市政府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宏观上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指明了方向。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坚持既突出重点领域、解决当务之急,又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如针对消费领域纠纷每年达过1万起的情况,该局主动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协商沟通,建立了全市第一个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株洲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又如2011年底,针对芦淞市场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成立了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经济领域。

目前,该市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已覆盖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工商联、商会组织、物业管理等领域。

三是坚持前期论证,审慎推进。

鉴于有些行业纠纷成因复杂、调处专业性强的实际,该局坚持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成立的必要性和运转的可行性。

如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前,该局提请市政协作了专项调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两次赴外地考察学习。

(二)抓好三个方面保运转。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

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效果。

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中,特别加入了商业保险要素。

实行由市卫生局动员组织城区内二级以上医院集中向保险公司投保,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理赔。

这不仅实现了医疗事故处理全市统筹,也分散医疗风险,减轻了医院负担。

同时,为突出调解主体的第三方中立性质,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业务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场地也设在卫生部门之外,体现了调处的公平公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委会直接管理城市四区交通事故调处工作,一揽子解决了四区调委会的人头经费、业务培训等问题。

株洲县独创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快处快赔”中心于一体的交通事故调处超市。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

一方面,参照村(居)人民调委会的要求,对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场所健全、设施完善,并且统一文书格式、案卷装订。

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对所有行业领域调解员实行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训,统一持证挂牌上岗。

如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之前,组织市区内49家一级以上医院的医务科长或副院长进行集中培训,组织7名专职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为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

按照谁受益、谁设立,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解决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问题。

市消费者协会、工商联、温州商会、交警队、物管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场地全部由设立单位提供和管理。

在此基础上,人员方面,该局专门设立法学、医学等专家库,以满足专业领域调解工作的需要;经费方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的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方面,为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了《株洲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调解和理赔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发挥三大作用显成效。

一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来,共调处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82起,调解成功率95%。

成立前,市区内医闹事件、医疗纠纷上访事件经常出现;成立后,没有发生一起医疗纠纷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来,共调处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额7550万元,其中最高赔偿额达60万元,涉及死亡赔偿176件,调解协议全部履行,无一起调后起诉。

二是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通过专业调解,方便快捷地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化解了群众多年的积怨,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2年7月4日,市医调中心成功调处了唐某与市某医院因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唐某坚持了10年零3个月的诉求得到实现,陈年积案得到圆满化解。

三是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些重点行业部门的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业务工作上,促进了部门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因医疗事故纠纷引发的医院堵门、闹事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优化了医疗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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