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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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

(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焊、气割、喷灯作业、烧烤、熬制、炒制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规定;2. 审批用火作业申请;3. 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用火作业审批部门:1. 负责审批用火作业申请;2. 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3. 监督指导用火作业的实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单位:1. 负责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2. 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 对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火作业人员:1. 遵守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用火作业申请:1. 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 用火作业申请表;b.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c. 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2.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 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3. 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4.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用火作业实施:1.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2.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审批部门;3. 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然而,由于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一旦管理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重点包括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现场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

一、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所有从事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 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并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二、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1.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火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2.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用火区域,并明确规定禁止在其他区域进行用火作业。

3. 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周围进行用火作业,必要时应进行隔离处理。

4. 在用火设备周围设置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火涂料、防火垫等,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现场的防护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用火作业的危险性。

2.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禁止在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的储存和处理。

4.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撤离。

四、应急预案的制定1. 制定详细的用火作业应急预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 明确各个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在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3. 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提前规划逃生路线,设置明显的指示牌,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4. 在施工现场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以上是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2024年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消防器材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器材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联动与协作,确保工程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应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监管,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应充分发挥消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消防器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工程消防器材选购管理第六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第七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综合考虑品质信誉、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采用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九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替换。

第十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供应商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消防器材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消防器材安装应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消防器材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消防器材的布局应合理、科学,满足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保养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记录和维修记录应详细保留。

第十六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并及时停用。

第四章工程消防器材定期检验和维修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消防器材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器材的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消防器材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动火的审批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3.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

3.3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3动火现场5m之内应达到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规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4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5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安全带。

3.6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

3.7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3.8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9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一、前言动火作为一项危险性较高的活动,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将于2024年出台新的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动火活动必须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虑,保障动火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管理科学原则:动火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细致、科学地管理。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2篇)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

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2.1. 公司HSE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 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 用火作业内容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3. 防腐、衬里作业;3.4. 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3.5. 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3.6. 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3.7. 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3.8. 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 一般规定4.1. 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4.2. 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4.3. 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4.4. 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4.5. 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4.6. 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4.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4.8. 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4.9. 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4.10.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4.11. 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4.12. 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4.13.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5. 高处作业用火规定5.1. 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5.2.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5.3. 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5.4. 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5.5.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激光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焚烧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资质与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以下资质:(一)焊接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切割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打磨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打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喷漆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喷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焚烧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焚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方案;(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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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新版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

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
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
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第十一条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二条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三条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

销毁火
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五条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六条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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