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1、客户化软件开发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某一项目的完工程度可采用已发生工时占预算总工时的比例确定.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运营维护服务,包括定期维护服务和其他服务,定期维护服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其他服务则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监控、业务优化、集成过程监控、业务系统分析等.定期维护服务在服务期间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按月根据客户端用户数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采用直线法,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是指客户化软件开发后并对开发出的系统进行运营维护服务业务,在该业务中,可区分为客户化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服务两阶段,其中:客户化软件开发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运营维护服务阶段的运营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因此,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在开发阶段为免费开发阶段,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在运营维护阶段比照运营维护服务业务确认收入.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特殊情况:根据公司“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按照合同期内推广目标实现量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目标最低基础量,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合同期间内阶段目标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在合同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软件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還是“建造合同模式”。
本文对软件开发企业确定收入确认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相应建议,并举例进行了说明。
标签: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软件开发企业的业务模式千差万别,其收入确认方式也是许多财务人员疑惑的,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
然后分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一般而言,如果以硬件为主或软件是通用型的一般不需要专门开发,则应考虑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如果以软件为主,且需要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开发,可以考虑采用建造合同模式。
实务中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1.合同中所约定的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紧密程度,例如软件是否为特定硬件和设备专门配套的嵌入式软件,还是可以在任何通用的硬件平台上运行;软硬件的集成和调试是否需要发生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合同中对外购的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的报价是否与其单独采购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
如果软件和硬件结合紧密,集成和调试不需要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外购的通用设备主要是为了系统配套,采用销售商品模式更符合会计准则的。
2.合同履行结果中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
例如,如果硬件部分已经先行交货,并且硬件平台搭建完成,但后续软件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则是否会影响到已确认的硬件收入,对方是否可能要求退货等。
如果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互相影响程度比较高,才有建造合同方式比较合适。
3.硬件是否主要为通用设备;软件是否需在公司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以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
如果需要软件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才能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应考虑采用建造合同。
4.合同总价中以下几部分的相对价值大小:①外购的硬件、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专用设备和硬件;③公司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
软件信息技术类企业完工百分比收入确认法分析及改进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63软件信息技术类企业完工百分比收入确认法分析及改进邓宝魁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陕西咸阳 712000摘要:软件服务及信息技术设计服务类公司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申请IPO融资,满足自身管理需求或监管审计机构的要求,必须要重视成本比例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用适应自身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提出改进该类型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简单易操作,为该类型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提供保障。
关键词:软件信息技术;完工百分比;收入确认法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19-0163-02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伴随着新兴市场的强大需求,软件服务及信息技术设计服务类公司越来越多。
与传统的生产制造类企业以及商贸类企业不同,在这类企业的项目收入确认过程中,面临很多困惑。
这类新兴企业很多发展迅猛,面临快速扩张,许多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会申请上市,以谋求更大的发展。
然而,在当前IPO审核大幅提速的背景下,申请IPO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审核成功的核心前提。
而收入的确认对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审计师和保荐机构而言,都是毋庸多言的。
完工百分比法是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两种交易形式下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主要方法,这类新兴企业多的产品大多数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无疑在收入确认中大多执行完工百分比法。
但是实践中,保荐机构或者审计师在遇到这些特定类型的企业时,在收入确认上往往如临大敌,这类企业的业务主要涉及提供劳务服务,他们通常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完工百分比法。
为什么在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使用的一种收入确认方式,会有如此特殊的地位。
会计准则规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有工作量进度、技术测量以及成本比例三种方法。
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

1 “背靠背”条款的分类
2 定位模糊
3 举证困难
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 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 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 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 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 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 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
但是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容易证明分 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 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 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出现,而即使业主、总承 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
此外,由于“背靠背条款”的存在,盛辉公司一 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对于瑞科公司而言,其 相关经济利益亦有无法流入企业的可能。结合以 上两点,瑞科公司中焦国际项目在达到进度的各 个里程牌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b和d条件,从 而不能确认收入。
核算方法
3
小张VS王谦更加符合企业利益。
核算方法
如果我组是财务负责人,那么我组选择赞成小张的意见,即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 够得到补偿,从而应按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本案例中虽然 项目完工程度得不到认可,从而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盛辉公司一 直拖欠货款,从盛辉公司的实力和国际声誉以及中焦国际是大型国企的事实来看,盛辉公司 还是存在着付款的可能性的。因此,王谦主张将发生的80.4万项目劳务成本费用化的观点是 不合理的。瑞科公司应该按照80.4万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将项目劳务成本80.4万结转到营业 成本。
2
收入确认问题
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 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有可 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 靠确定 d.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 发生的成本有给瑞科公 司李超回复,也就是说盛辉公司没有确认瑞科公 司中焦国际项目达到进度的各个里程碑,因此, 盛辉公司并未将中焦国际项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从瑞科公司转移给自身。
记账实操-技术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分录

记账实操-技术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分录一、收入确认假设技术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一款软件,合同金额为80万元。
项目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款项已收到50万元,剩余30万元待后续支付。
1. 收到部分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00000应收账款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技术开发收入800000二、成本核算1. 研发人员薪酬假设当月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共计30万元。
计提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若符合资本化条件且未达预定用途)3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00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3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2. 购买研发材料购买研发用材料花费10万元,已付款并取得发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若符合资本化条件且未达预定用途)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3. 项目完成,若研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且已达到预定用途,将其转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400000(假设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为40万元)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400000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400000(假设研发支出费用化金额为40万元)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000三、费用核算1. 办公费用支付当月办公费用5000元。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5000贷:银行存款50002. 差旅费技术人员出差花费3000元,已报销。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3000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000四、税费核算1. 增值税假设技术开发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当月收入80万元,销项税额为48000元(800000×6%)。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84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技术开发收入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0002. 附加税费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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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单位:财政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包括销售商品收⼊、提供劳务收⼊和让渡资产使⽤权收⼊。
企业代第三⽅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章销售商品收⼊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递延⽅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实际利率法进⾏摊销,计⼊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现⾦折扣在实际发⽣时计⼊当期损益。
现⾦折扣,是指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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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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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
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
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
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
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某一项目的完工程度可采用已发生工时占预算总工时的比例确定。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运营维护服务,包括定期维护服务和其他服务,定期维护服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其他服务则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监控、业务优化、集成过程监控、业务系统分析等)。
定期维护服务在服务期间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按月根据客户端用户数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既不采用直线法,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是指客户化软件开发后并对开发出的系统进行运营维护服务业务,在该业务中,可区分为客户化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服务两阶段,其中:客户化软件开发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运营维护服务阶段的运营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
因此,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
计量。
在开发阶段为免费开发阶段,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
在运营维护阶段比照运营维护服务业务确认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按照合同期内推广目标实现量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目标最低基础量,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合同期间内阶段目标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既不在合同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