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中如何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房屋买卖中如何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房屋买卖中,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并明确记录下来,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为了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和遵循。
一、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通过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确立所有权归属。
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 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和签约意愿: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表明双方确实愿意进行该项房屋交易。
2. 房屋的详细信息和产权证明:合同应详细描述房屋的地址、面积、房龄等信息,并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以证明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3. 交易条件和价格:合同应明确交易的总价、首期款、分期款等相关交易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4. 所有权的转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将房屋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
5. 附条件和附属权益:合同应考虑到买卖双方可能达成的额外约定和权益,如装修、设备维修等方面的附加要求。
6. 违约事宜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各方违约时的责任和法律途径以解决任何可能发生的争议。
二、公证和登记手续为了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和登记手续。
1. 公证: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可以进一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加强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推诿性。
2. 登记:买方可以将购买房屋的合同登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确保购买行为得到有效认可并在相关记录中予以备案。
三、遵循法律和监管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当地法律和监管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1.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应详细了解当地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买房屋的过程合法合规。
2. 不动产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双方应当进行房屋的登记登记,确保产权的合法转移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备案。
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

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房屋是属于不动产,房屋是有物权的,⽽房屋物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的,物权不成⽴。
如果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对房屋进⾏确权,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哪些?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所以房屋确权就是确定这三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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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确权都包括什么1、民法典规定,房屋确权是指确定房屋的物权,⽽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所以房屋确权就是确定这三种权益。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1、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2、⽽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房屋共有⼈包括持证⼈和共有⼈。
持证⼈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
⽆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
共有房屋的每⼀个所有权⼈都可以叫做共有⼈,但持证⼈只有⼀个。
如果房屋存在共有⼈,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同时到场签字。
3、共有房屋⼀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
房产登记中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
由双 方 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前 来办 理转移 登 记最 为妥 当 。
方 所有 ,作 为一 种确 权判 决 ,
时 ,房屋 的所 有权 已发 生变 动 , 完成 , 但房 屋 已归 判决 书上 确 定
四、 一方在婚 前取得房屋权属登记 , 而后结 婚 , 同生活 一段 时 间后 , 共 感情破 裂 , 方协 议 离 双 婚 , 同意将 该 处 房 产 纳入 离婚 分 割 , 并 约定 给 另
房地产行政管理
C I 艇 札 HM T E
一
方所有 , 登记机构可否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离
按现 行 《 婚姻 法》 的规 定 , 一方 在婚 前取 得 的
方 的个人 财产 ?
婚 分 割 办理 ?
不能 。我们 举例 来把 此 问题 阐述 清楚 。甲乙
为 夫妻 双 方 , 房产 登 记 记 载 为 甲, 甲乙双 方 都 但 承 认该 房产 为 乙所有 。这种情 形 下 , 事实 上双 方 都承 认 了是 夫妻存 续期 间 的共 同财 产 。 为根据 因
物 权 公示 效 力 , 既然 登 记 记 载 为 甲, 只 有两 种 则
财产 属 于 该 方 当事人 的个 人 财 产 , 即便 后 来 结 婚 , 财 产 不会 自动 转 化 为夫 妻 共 同财产 , 非 该 除
通 过 买卖 或 赠 与 的 方 式将 财 产 部 分 转移 给 另 一
方, 而通 过 该种方 式 必须 缴纳 相关 税 费 。纳入 离 婚 分割 的财 产必 须属 于 夫妻 共 同财产 , 方婚 前 一
方 当事人反 悔 , 又约定归另一方所有 , 并要求登 特 别 是将 房 屋 所 有权 变 动 与 金 钱补 偿 作 为 一 句 记机构 按 双方 的约 定直接 办理 房产登 记 , 可否 ? 话来 描 述 的 , 一 种 附条 件 的判 决 , 件 对 判 决 是 条 登 记机 构 不 能按 当事 人 的约 定 直 接 办 理房 的结 果具 有一 定制 约 。从 减少 纠 纷 的角度 出发 ,
2023年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

2023年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保障公民合法的住房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
第三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确权认定,并颁发确权证书的工作。
第四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是房屋确权颁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等。
第七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应当与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业务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
第二章房屋确权认定第八条房屋确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二)未被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查封、查封结束或解除查封;(三)未被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四)未被依法征收、拆迁。
第九条房屋确权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确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件;(二)房屋使用权证明;(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屋确权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确权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房屋确权认定书。
第十一条房屋确权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名称、房屋确权支撑中心名称;(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房屋地址、用途、面积;(四)房屋确权认定结果;(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三章房屋确权颁证第十二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确权认定书出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房屋确权认定书后,根据相关要求,制作房屋确权证书,并及时发放给确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房屋确权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部门的名称;(二)房屋确权证书的名称;(三)确权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四)房屋地址、用途、面积;(五)发证日期;(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在现实⽣产中房屋权属争议是经常产⽣的,特别是农村房屋权属争议,发⽣房屋权属争议后,就需要解决房屋权益争议纠纷,确定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怎样确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以⽣争议的,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取得⽅式有哪些1、购买取得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应注意建设⽤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应注意有关⼿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项、规划、开⼯等⼿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有问题,则建设者不⼀定能取得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式是指原产权⼈通过赠予⾏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
在办理房屋赠予⼿续时,赠予⼈与受赠⼈应签订书⾯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但如果赠予⼈为了逃避其应履⾏的法定义务⽽将⾃⼰的房屋赠予他⼈时,如果利害关系⼈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为⽆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房屋产权归属

房屋产权归属房屋产权归属是指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正确确定房屋产权归属非常重要,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保护和产权纠纷解决等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产权归属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房屋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二、购房合同的产权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产权归属是关键的内容之一。
购房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明确买方在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房屋的所有权将转移给买方。
购房合同应当由双方在公证处公证,以确保产权归属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房屋登记簿的产权记录房屋登记簿是记录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买卖合同完成后,买方应当及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确认房屋新的产权归属。
房屋登记簿上的产权记录是法律有效的证明,可以保障买方的房屋所有权。
四、共有产权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一套房屋可能存在多个共有人。
共有产权指的是多个人共同享有某一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产权的存在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份额和权利义务。
共有产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协商、遗嘱或法院裁决等方式确定。
五、房屋产权归属的转移与变更除了购房合同的产权转移外,房屋产权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移和变更。
例如,继承、遗赠、赠与等方式可以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他人。
这些转移和变更产权的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确保产权归属的合法性。
六、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房屋产权纠纷是指在房屋产权归属方面发生的争议或矛盾。
当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产权的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判决将具有法律效力,维护合法产权人的权益。
总结:房屋产权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定原则、合同约定、登记记录和法律途径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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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造成错误登记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当二者发生竞合时,登记机关应履行先行赔付义务,而后再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一、房屋产权确认的概念和性质的认定(一)关于房屋产权确认概念的认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簿册上。
1[①]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基础,起着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交易秩序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加强不动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特征的认定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他项权利产生和变动的前提,关系到公民切身财产权益的实现。
特别是登记错误,其不利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有必要把加强对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提升到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高度。
现行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损害赔偿三种法律救济途径,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手段,损害赔偿较之于其他两种途径无疑具有更好的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效果。
二、关于房屋产权成立有效的条件(一)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有关部门1[①]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房屋权属登记,是国家加强不动产管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手段。
探讨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必须首先明晰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
厘清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关系,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希冀相关主体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
鉴于房屋权属登记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产物,故学界一直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实现(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要件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形式的规定: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前者认为: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产权的转移或者权利的设立,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后者认为,房地产是一种特定物,其产权的变动与其他权利的设定应当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转移或者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法律的全面保护。
(三)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形式所谓产权,就是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是这样定义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产权就是产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产权人的这四种权利有时全部归产权人所有,有时则不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例如使用权,产权人本身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当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时,则该房屋的使用权转归承租人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1、通过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通过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3、因为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
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4、因为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5、因为继承取得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三、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错误问题分析(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原因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其物权权利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不动产登记权利作为正确权利只是法律为稳定法律秩序所做出的推定,但其公信力并不是绝对的,原因就是不动产登记会产生错误。
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两种情形。
2[②]房屋权属登记亦同。
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会对当事人提2[②] 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第121页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模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形式审查,即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格式要求方面的审查,而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辨别;二为实质审查,即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而且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
现行物权法在第十二条对登记机构的审查形式作出了规定,指出登记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时候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候可以实地查看。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登记机构的审查形式为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尽管我国的审查形式是在比较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优劣基础上作出的折衷选择,但这并不能弥除登记错误的发生。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或者登记机构的原因,都可能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第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第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
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二)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性质就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性质而言,大体有三种学说。
第一,公法行为说。
该说认为:“从登记行为看,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3[③]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
登记并非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来源于国家行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否则其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理由之三,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与宣告,是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
4[④]第二,证明行为说。
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5[⑤]第三,私法行为说。
该说认为登记行为中,真正由当事人参与的行为包括登记申请和登记请求两方面,考察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从这两项权利去考察。
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之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登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登记并不能赋予任何人权利。
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就登记制度而言,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销登记性质上均为向法院提起的私法上之诉权,并且登记机关应负登记错误之赔偿责任。
3[③]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4[④]王达:《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人民法院报》2007年总第3538期第5版。
5[⑤]谢庄、王彤:“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第8页。
6[⑥]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以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应当是一种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是行政确认。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7[⑦]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
(三)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确认机关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
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
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四、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错误问题的解决(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更正前已所述,我国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采取形式审查加实质审查的模式,尽管登记机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等手段还是会发生登记错误的情6[⑥]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