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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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产权法案例

6、工业产权法案例

案例分析
• (1)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 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2)个人 • (3)非职务发明,A虽然在甲大学环境科研所工作, 但仅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 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A的 本职工作,甲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 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 A用来完成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 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 中的“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案例分析
• (1)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孙某可以单独进 行许可。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专利 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 (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许 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 (3)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 权。 • (4)吴某是正常购买的,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他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责,即不承担赔偿责 任。 但假设他明知周某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而仍然 进行转手销售,则吴某侵权且需承担责任。
• 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其一项发明创造于 1996年2月的一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专利局 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假定在2006年3月 1日,该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该 专利产品,专利权人能否依法追究其侵权责 任?
案例分析
• (1)乙,因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属于 开发人,所以专利权属于乙,乙依法有权申请专利 • (2)否,甲不是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丙厂生产该专 利产品,甲的许可行为属于侵权 • (3)丙厂生产制造和吴某销售产品未经专利权人 的同意,属于侵权,但由于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属于善意侵权 • (4)甲应当停止侵权,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 返还不正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吴某有 合法来源,根据善意侵权原则,应当停止侵权,禁 止继续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虽也属于善意侵 权,但善意侵权不涉及制造,所以丙厂应该停止侵 权,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华为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也是中国最大的高科技企业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华为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在通信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华为业务的不断拓展,其产品和技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的挑战。

2016年,华为在美国起诉三星侵犯其专利权,引发了一场跨国专利侵权纠纷。

二、案件详情1. 案件起因华为于2016年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星侵犯其9项专利权。

这9项专利涵盖了无线通信技术、移动设备技术、视频编码技术等领域。

华为认为,三星在其生产的部分智能手机和通信设备中,使用了其专利技术,但未支付相应的专利费用。

2. 案件审理案件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审理。

华为在诉讼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技术文件、产品图纸、市场调查报告等,以证明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

三星则辩称,其产品并未侵犯华为的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已经过期。

3. 案件判决经过长时间的审理,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于2019年作出判决,认定三星侵犯了华为的9项专利权。

法院要求三星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案件影响1.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专利申请、维权等工作,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国际专利合作本案涉及跨国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对推动国际专利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各国企业开始加强专利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3. 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华为作为我国高科技企业的代表,在此次案件中成功维权,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这也为其他中国企业树立了榜样,使他们在面对国际竞争时更加自信。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同时,要积极申请专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专利侵权问题。

工业厂房及土地评估案例

工业厂房及土地评估案例

工业厂房及土地评估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地区的一家工业企业计划进行资产重组,需要对其拥有的工业厂房及土地进行评估。

为了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我们组织了一支专业评估团队,对该工业厂房及土地进行全面的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的1. 了解工业厂房及土地的实际价值,为资产重组提供参考依据。

2. 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评估结果,帮助企业优化资产配置和合理决策。

三、评估范围和方法1. 评估范围:(1) 工业厂房:包括厂房建筑面积、结构状况、设计用途、设备设施等。

(2) 土地: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等。

2. 评估方法:(1)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工业厂房及土地的交易价格,确定其市场价值。

(2) 收益法:根据工业厂房及土地的租金收益和未来增值潜力,计算其资本化收益。

(3) 成本法:根据工业厂房及土地的重建成本和折旧情况,计算其折旧价值。

四、评估过程1. 数据收集:(1) 工业厂房:收集工业厂房的建筑面积、用途、结构状况、设备设施等相关信息。

(2) 土地:收集土地的面积、地理位置、规划用途等相关信息。

2. 实地考察:(1) 工业厂房:对工业厂房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实际情况,包括建筑质量、维护状况等。

(2) 土地:对土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

3. 数据分析:(1) 市场比较法:收集类似工业厂房及土地的交易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市场价值。

(2) 收益法:根据租金收益和未来增值潜力,计算工业厂房及土地的资本化收益。

(3) 成本法:根据重建成本和折旧情况,计算工业厂房及土地的折旧价值。

4. 评估报告:编写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

五、评估结果根据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综合分析,我们得出以下评估结果:1. 工业厂房的市场价值为X万元,资本化收益为Y万元,折旧价值为Z万元。

2. 土地的市场价值为X万元,资本化收益为Y万元,折旧价值为Z万元。

工业产权法案例

工业产权法案例

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案例一1994年6月8日,日本A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新型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中国B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为什么案例二1986年6月,A以祖传秘方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技术与B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A某的义务是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材.B厂的义务是给A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300元,免费提供食宿.并约定在B厂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年度维护费等条件下,A同意B厂作为专利申请人,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其转让费的25%归A某,75%归B厂.专利权归A某所有.根据上述协议,B厂于1986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宫廷风味烤鸡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A某为发明人,B为申请人.问题1A某与B厂之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案例三着名画家A某1954年制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满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风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C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1990年C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鉴会.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风陈酿品评会”.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着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C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案例四洛阳春都集团公司的“春都”牌火腿,以“会跳舞的火腿肠”广告及优良质量而熟誉全国,连续数年在市场占有率上名列前茅.1993年春都集团兼并了两家设备齐全、管理完善、财力雄厚的饮料厂,并完成了纯天然系列饮料的科研开发项目,规模效益指日可待.但当他们到商标局申请将“春都”商标扩大应用到钦料商品时,被告知郑州的某公司已经注册了“春都”饮料商标,因此对春都集团的申请驳回,不予公告.问题:1商标局对春都集团的申请为什么驳回2春都集团如欲在饮料上使用“春都”商标,依法可采取什么方法案例五祁某于199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1月16日发出书画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发明,不能授予其专利权.祁某在改进其发明设备后,于199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2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河北承德某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本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1993年12月8日,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1祁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祁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六郭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箱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郭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郭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郭某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郭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郭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郭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令,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郭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1保1994年6月8日,日本A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新型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口头提出要求优先权.中国B自行车厂也于1994年3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具有相同可折叠自行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题:1A株式会社应如何履行要求优行权的手续2A株式会社就相同主题在日本的第一次申请日是何时才有优先权为什么案例七祁某于199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1月16日发出书画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发明,不能授予其专利权.祁某在改进其发明设备后,于199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2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河北承德某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本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1993年12月8日,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1祁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祁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八郭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箱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郭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郭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郭某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郭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郭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郭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令,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郭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1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案例九甲化工厂生产某化工原料,已申请了注册商标,并曾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信誉.该产品特有的包装桶标志也获得了有关机构的认可.甲工厂与某市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前者向后者长期提供该代工原料.同在该市,有一家丙化工厂也生产该种原料,但其质量与甲厂的产品质量相去甚远.1998年11月,甲厂的业务员李某与乙公司某科长在订货会上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然后,李某又与丙厂秘密协商,将丙厂生产的化工原料与甲厂同样包装运至乙公司,谎称是甲厂的产品.乙公司收货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同意退货.丙厂向乙公司交货后即委托银行收款,遭乙公司以无合同关系的由拒付.丙厂转而索要货物,乙公司称已退回甲厂.丙厂随向甲厂索要货物,甲厂以其假冒本厂产品、侵犯包装专用权为由不同意退货,丙厂即状告甲厂,要求返还货物,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丙厂承担不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工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工业产权法是维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的解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简答题1. 工业产权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工业产权的基本属性包括排他性、时限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意味着权利人对其工业产权享有独占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时限性指的是工业产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地域性则表示工业产权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有效。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保护商品的标识;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

3. 工业产权的保护程序有哪些?工业产权的保护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权利人首先需要向专利局等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接着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最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登记,获得法律保护。

4. 什么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其使用专利权,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费用。

实施许可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创新的应用和发展。

5. 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多久?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到期前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也为10年。

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期限的合理管理对于维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拥有了相应的专利权。

然而,该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类似的产品。

该公司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请为该公司提供建议。

针对该情况,该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1. 发送警告信:该公司可以向侵权公司发送警告信,明确指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信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有可能使侵权公司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复习题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复习题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甲与乙决定共同申请一立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甲乙()。

A.可以共同申请商标,但不能申请立体商标B.既不能共同申请商标,也不能申请立体商标C.既可以共同申请商标,也可以申请立体商标D.不能共同申请商标,但可以申请立体商标2.下列商品中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有()。

A.羊胎素护肤用品B.电磁治疗仪C.雪茄烟D.儿童补钙糖果3.“飞鸽”文字是D国甲公司使用于油漆、涂料等商品上的商标。

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该公司还在中国设有销售部。

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室内装修板材上突出使用“飞鸽板材”字样,甲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对此事的正确看法是()。

A.油漆、涂料和装修板材并非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B.乙公司使用“飞鸽板材”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犯C.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适用商标法给予保护D.“飞鸽”是驰名商标,应给予特殊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4.我国商标注册采用()。

A.自愿注册原则B.强制注册原则C.自愿注册原则为主,强制注册原则为辅D.混合主义原则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在期满前的()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A.6、10B.6、6C.10、10D.10、66.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法定时间内,向()提出复审。

A.商标局B.商标评审委员会C.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D.人民法院7.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代理。

A.国家商标局B.商标评审委员会C.某位律师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8.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5日内B.30日内C.45日内D.3个月内9.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下列的文字和图形()。

A.黑又亮(鞋油)B.红旗(粉笔)C.柔软(柔顺剂)D.穿不坏(运动服)10.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第一篇: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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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N公司原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1989年起就将"香脆"2字作为商标使用于土豆片、锅巴产品的包装上。

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

1995年3月,N公司遂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属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等。

问题:1."香脆"2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为什么?2.假设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理由驳回注册申请,N公司不服,它在什么期间内向何机构提出复审请求?3.现假设商标复审机构维持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N公司仍不服,它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可以,应在什么期限内?4.现假设商标局对“香脆”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如何?案例二某市美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乐公司), 1992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商标注册证,取得了“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

并有部分产品出口。

之后,1994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康佳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美乐”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美乐”牌商标标识。

康佳公司在未了解“美乐”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1994年9月开始发货,仿冒的“美乐”牌化妆品涌入市场。

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用后会产生副作用,使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美乐公司来信反映,有的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该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

美乐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而康佳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美乐”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美乐”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康佳公司并非故意仿冒他人商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三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廷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

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廷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

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

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谁享有?案例四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

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

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 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案例五某卷烟公司甲1995年3月向国家烟草主管机关申请生产卷烟,获得了获准生产的批准文件。

同年5月,甲卷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生产卷烟,并附送了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同年9月,甲卷烟公司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并开始生产该品牌卷烟,逐渐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的客户群。

1997年4月,甲卷烟公司发现邻市某卷烟公司乙在生产销售“兰鸟”牌卷烟,且未经商标注册。

“兰鸟”卷烟的质量比“蓝鸟”卷烟的质量要低。

有一些原“蓝鸟”卷烟的消费者购买“兰鸟”卷烟后,向甲卷烟公司提出投诉,指责厂家损害消费者权益,偷工减料。

甲卷烟公司因此销售量减少,遭到损失。

经过调查取证,甲卷烟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解决该纠纷,并准备诉请法院求偿。

乙卷烟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找到甲卷烟公司。

首先声明其使用“兰鸟”商标已有三年之久,即早于甲公司生产“蓝鸟”之前就已使用该品牌了,所以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当律师向乙卷烟公司出示甲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后,乙公司则转变态度,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协商,以取得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蓝鸟”的使用权。

甲公司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公司先行赔偿。

双方后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乙卷烟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费之后,就开始使用“蓝鸟”商标。

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甲、乙公司约定,在产品上统一印上“甲卷烟公司制造”。

参考答案:案例一1."香脆"2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油炸土豆片的主要特性功能是香脆可口。

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6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N公司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N公司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它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21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香脆"商标的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即"香脆"商标和油炸土豆片、锅巴为限。

根据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案例二康佳公司虽非故意,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和香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和香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1.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美乐公司生产的“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注册证。

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擅自使用“美乐”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康佳公司以自己主观上并非故意为由推脱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过错。

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二种: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美乐公司的产品自1992年起已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

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康佳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事实。

所以,其仿冒行为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过失的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另一被告的香港公司在此事上同样存在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两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3)损害事实。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两被告的行为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所以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本案中,侵权人为香港公司和康佳公司两家,两被告主观上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两被告应对他们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案例三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应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

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依上述规定可知,职务发明的认定有二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

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

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唐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

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案例四1、无效。

因为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其授予其专利前已经公开,丧失新颖性,所以其授权无效。

2、没有侵权。

因为其授权无效,即不享有专利权,当然就没有侵权。

案例五首先,在注册原则上,我国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

但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国家对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即对这些商品采取强制注册的原则。

这些商品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对烟草的专卖制度。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均为生产卷烟的企业,必须获得注册商标后才能生产、销售卷烟。

可见,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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