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陕西血液中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陕西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陕西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陕发〔2017〕1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健康优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影响健康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基本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明显提升。
到2030年,全省健康优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健康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人民更加健康长寿,环境更加健康优美,社会更加健康和谐,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各项健康指标大幅提升,建成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全民健康服务和治理体系,实现健康陕西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重大行动(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评价体系。
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广百姓健康系列栏目,打造权威健康教育平台。
依托健康教育项目,利用健康档案信息,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
建立健康科普专家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审核机制,编制重点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知识信息指南,向社会发布。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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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检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 制度。
*废弃物的管理
– 《消毒管理办法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 到无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 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 用品必须达到消毒。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 2003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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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对血液检验人员的规定要求
– 《血站管理办法》
•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 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广州血液中心 江朝富
概况
WHO向全球提出安全输血三大战略 • 一是动员、组织志愿的固定的无偿献血
者队伍;
• 二是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建设管理;
• 三是提高临床输血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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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卫生部努力推进三大战略实施
• 颁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 • 组织了多期贯彻WHO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QMP项目; • 提出从“血管”到“血管”的质量管理理念; • 各省相继加大了采供血质量体系的建立。
• 血液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高、中、初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比例要与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具备检验 技术人员资格者方可从事血液检测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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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血液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经血站法定代表人核准后方可上岗。
卫法

卫生法学第一章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社会大卫生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原则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等在社会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义务——卫生法规定的、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生命健康利益;行为——合法和违法物——食品、医药、保健品、医疗器械;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智力成果——医学著作、论文、医疗仪器发明、新药发明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包括:1.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得意志为注意的特定社会现象,如出生、战争、死亡。
2.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目的的某种活动,包括合法和违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大多数是有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
五.卫生法的渊源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指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德渊源法律和卫生法律: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卫生行政规章(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省级人代会)政府规章和卫生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和卫生国际条约第二章一.医疗机构登记程序、权限、变更、注销1.执业登记程序:申请: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 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 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 了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
1984年10月11日
• 主要内容:献血者献血条件、化验检查、暂 不献血情况、有关病史者不能献血、献血 数量及时间 • 规范的检测项目(1984) • 血比重测定 • 血型初查 • 梅毒血清反应 • 肝功能 • 乙型肝炎表抗(反相被动血凝法或更好方法 )
英国的相关法规
• 为进一步确保所献血液的安全性,英国政
府2004年3月宣布,凡1980年以来在手术、 分娩或其他疾病治疗中接受过输血的人一 律不得再献血。 • 2005年,英国又制定了血液安全和质量法 规,对人血和血制品的收集、测试及其处 理、储存和分发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和 规定。法规要求所有采集和测试血液及血 制品的机构,必须是经英国药品与保健品 管理局授权并监督的“血液机构”。
英国的采供血
•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疯牛病,又多 次出现人因输血而感染此病的病例。英国 政府提高了对采供血安全的重视程度,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制定了相关法规。 • 从1998年起,英国的所有血制品都经过了 “清洁处理”。1999年10月起,英国卫生 部门又决定从血库的所有血制品中除去最 有可能传染疯牛病的白细胞,以降低经血 液传染此病的可能性。
• 欧盟指令2002/98/EC是欧盟输血的核 心指令,它制订了为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的采集,检测,加工,贮存和发放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是向公众确认 在其它成员国捐献的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是符合与自己国家相同的标准。
法国的采供血
• 无偿献血符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提出的道德规 范:“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 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 • 法国实行无偿献血,遵循几条原则:匿名,自 愿,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接受过输血或者移植 手术的人即使身体非常健康也不能献血。 • 1998年7月1日,法国通过法规,在原有献血 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输血安全问题。根 据该法案,法国唯一的献血运作机构──法国 血液中心在1999年12月29日成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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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25•【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155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有关单位: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血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血液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血站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医函〔2020〕930号)进行修订,形成《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单采血浆站参照执行。
请组织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若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调整个人防护、清洁消毒和业务流程管理等措施,保障献血者安全和血液安全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1年3月25日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为指导血站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障血站工作人员和无偿献血者安全,实现血液安全供应,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血站防控指引(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血站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标准预防措施应当覆盖采供血活动的全过程。
血站工作人员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采供血操作可能存在的传播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管理、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等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采供血感染发生的风险。
2.标准预防是针对血站所有工作人员和献血者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的措施。
具体措施如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暴露风险选用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环境清洁与消毒等。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血站输血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血站输血管理的行为,确保输血过程安全、高效,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同时,本文还旨在加强血站输血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人性化,促进血站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 质量安全第一。
血站在输血过程中必须以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严格把控输血产品质量,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性。
2. 法律合规。
血站输血管理务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操作和合法经营,并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3. 信息化管理。
血站输血管理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输血信息化管理,提高操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4. 追求卓越。
血站输血管理应不断追求卓越,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求。
三、输血管理流程1. 预约阶段1.1 病人预约- 病人及时向血站申请输血,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和相关信息。
- 血站根据病人的需求和输血指征进行评估,并为病人进行预约登记。
1.2 输血排班- 血站根据病人的预约情况和输血指征,制定合理的输血排班计划,确保输血资源的合理利用。
- 血站应及时将排班计划通知病人和相关医疗单位,并留存相关记录。
2. 筛选和采血阶段2.1 筛选献血者- 血站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献血者进行筛选,以确保采集到的血液安全合格。
- 筛选内容包括献血者的健康状况、传染病检测和合格标准等。
2.2 采集血液- 血站应采用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血液采集的安全、卫生和有效。
- 采血后,应立即对血液进行合格性检验,并及时记录和登记相关信息。
3. 保存和储存阶段3.1 血液保存- 血站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对血液进行保存,确保血液质量不受影响。
- 血液保存过程中,应定期监测血液的保存质量,确保血液符合输血指标。
3.2 血液储存- 血站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血液储存管理系统,包括对血液的标识、分类、分装等操作。
- 血液储存过程中,应定期对血液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血液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时间。
4. 输血操作阶段4.1 输血前准备- 输血前,血站应对病人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了解病人的输血指征和过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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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体检医生 核实身份(年龄、姓名)、告知、征询、知情同意、病史询 问、一般检查
发现高危献血者(献血后 回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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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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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献血法》第1条、 《传染病管理法》第23条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 《传染病管理法》第22条
建立和实施献血者献血后回告受理和保密性弃血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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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确保血液标本和献血者的一一对应 献血者身份核实(体检、血检、微机、采血)
*
体检表、标本管、血液的严格一致
*
确保联袋的一致性
微机人员 2005年微机上车
既往献血查询(间隔时间、杜绝既往阳性献血者再 次献血)、信息录入、二次标签打印 不合格献血者屏蔽库(不适宜献血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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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么 ?
快筛检测 规程要求: Hb和ALT
Hb (硫酸铜法或者试纸条法) :保护献血者 ALT(干式化学法): 减少血液报废、影响因素多、复查、仪器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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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检验人员(血检科) 检测策略:ELISA 两遍检测+核酸
全自动酶免检测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四项目均使用进口试剂,其中抗-HIV采用第四代试剂 核酸检测(HBV、HCV、HIV),2012年检出阳性59人份(均为 HBV),2013年107人份(1人份HCV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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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医废管理条例》 保障血液安全及员工健康
赵晓华
2014.2..20
内 容
《传染病防治法》在我站的贯彻落实
我站医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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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供血相关的传染病防治、医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 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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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
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 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 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 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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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血 害人害己 教训惨痛
90年代初,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血液制品企业擅自设立采浆点,违 规操作,大量采集、收购原料血浆,造成艾滋病病毒在有偿献血人群中传播。 河南上蔡县疫情最为严重。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在《献血法》出台后,仍非法采血长达4年多时间, 导致一丙肝感染者血液造成64人感染。 2004年卫生部通报全国十大非法采供血案 多数为非法组织他人献血(假证 件),从中获利。临潼单采血浆站严重冒名顶替供浆、超量采集、未淘汰或 未及时淘汰不合格供浆员,致使丙肝、乙肝等阳性携带者继续供浆。 2006年吉林德惠医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18人输血染艾滋, 血库主任等被拘 留.(短间隔采血、漏检、未按试剂说明书要求检测、未进行室内质控、工作 记录不规范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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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涉及采供血机构的条款
第23条 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血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
第30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 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70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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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与采供血机构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 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 染病病原体Ag、TP
HIV金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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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保障血液安全 我们每个人能做些什 么?
血液采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4页,55条, 2679字)
身份核对(双窗口不同型) 消毒、手卫生(穿刺部位的选择 、消毒)
留取标本(献血时同步留取、单手操作) 血袋及血液标本标识 • 一次只对一位献血者进行标识; • 连续完成,不应中断; • 宜采用计算机程序在标本管与静脉穿刺针分离前核查采血袋、血液 标本、献血登记表的一致性。
《 血站管理办法》第25条
加强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血站管理办法》第32条 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 报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对献血的公民必须查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照标准进行免费健康 检查。 《陕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
法律
条例
• 《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3.6.16施行)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3.10.15施行) •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 规范》
办法
规范
采供血 机构
•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 管理规范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管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