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
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

( 二) 含重金属 ( 铅、 镉、 砷等 ) 生产废水 , 应在其产生车问
或生产设施进 行分质处理 或回用 , 经处理 后实现车 间 、 处 理 设施 和总排 口的一类 污染 物 的稳 定达 标 ; 其 他污 染物在 厂 区总 排放 口应 达到法 定要 求排放 ; 鼓励 生产 废水 全部循 环
技术 , 并在 负压 条件下生产 , 防止废气逸 出 ; 铸锭工序应采用
( 四) 铅 蓄 电池 生产及再生 应加大 产业结构调 整和产 品
优化 升级力度 , 合理规划 产业布局 , 进一 步提 高产业集 中度 和规模化水平 。 ( 五) 铅蓄 电池生产及再生应遵循 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 , 以重 金属污染 物减 排为核心 , 以污染预 防为重点 , 积极 推进 源头减量替代 , 突出生产过程控制 , 规范资源再生利用 , 健 全 环境风 险防控体系 , 强制清洁生 产审核 , 推进环境信息公 开。 ( 六) 铅蓄 电池 行业应对含 铅废气 、 含 铅废水 、 含铅 废渣
车间内 , 并 配备硫 酸雾收集处理装置 。新建 企业应采用 内化
成工艺 。
201 7 V o1 . 10 . N o. 1
关于发布《 铅蓄 电池再 生及生产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 和《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的公 告
( 八) 废铅 蓄电池拆解应采用机械破碎分选 的工艺 、 技术
( 二) 优化铅 蓄电池产品的生态设计 , 逐步减少或 淘汰铅 蓄 电池 中镉 、 砷 等有 毒有 害物质的使用。 ( 三) 铅蓄 电池 生产过程中的熔铅 、 铸板及铅零件 工序应
在封 闭车 间内进行 ,产生烟尘 的部位应设局 部负压设施 , 收 集 的废气进入 废气 处理设施 。根据产 品类 型的不同 , 应采用 连铸 连轧 、 连冲 、 拉网、 压铸或 者集 中供铅 ( 指采 用一 台熔 铅 炉为两 台 以上 铸板 机供 铅 ) 的 重力 浇铸 板栅制 造技 术 。铅 合 金配 制与熔铅 过程 鼓励 使用 铅减 渣剂 , 以减 少铅 渣 的产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要点2020

环境应急预案
•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运输企业、再生铅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 预案指南》的要 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 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的审查和许可
悦岳 2020年6月13日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 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要求
•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 b)面积不少于 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 g)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
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 (二)运输要求
•
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的规定。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 输工具。
•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
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 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3.26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22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
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现批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
2009)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2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台州路桥、湖州德清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坚决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包括其他涉铅污染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复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连续3年将重金属污染整治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省委、省政府也一直十分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811”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都把重金属污染整治纳入其中,近三年的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也将重金属污染作为整治的重点。
去年省政府专门成立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今年实施的“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又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从这两起事件的调查情况和随后开展的全省排查情况看,部分地方还存在着对环保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等现象,有关部门还存在着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和项目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情况,部分企业还存在着对重金属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甚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电网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废矿物油是指在变电站和输电线路设备中使用后产生的废弃油脂,其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废铅酸蓄电池是电网企业中常见的废弃物,其中的铅和硫酸等物质对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电网企业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已成为当务之急,需要依法合规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对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及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希望为电网企业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2. 正文2.1 废矿物油管理相关法规废矿物油管理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电网企业在处理废矿物油时需要首先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废矿物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可再利用的废矿物油,应当进行回收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而对于有害的废矿物油,电网企业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安全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电网企业还需要制定废矿物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废矿物油的安全处理。
在废矿物油管理中,电网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废物处理的联合机制,共同推动废矿物油的合理处理。
电网企业还应当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遵守相关法规,积极参与废物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只有通过法规的规范管理和企业自身的积极配合,才能实现废矿物油的有效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
2.2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相关法规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目前针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的废铅酸蓄电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联单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
联单了吗?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国家⽣态环境部于2019年9⽉5⽇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包含《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废铅蓄电池有重⼤改变!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末有详细分析!
废铅蓄电池来源有:电动车、汽车、摩托车、通讯、电站、电⼒输送、UPS电源、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更换下来的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环境的主要危害成分是重⾦属和酸、碱等电解液。
危险特性为T(毒性)。
⼀直以来,废铅蓄电池都列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按照危险废物来进⾏管理,如今发布的修订稿,明确将废铅蓄电池列⼊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不过,仅是运输环节有豁免,并且有严格的豁免条件: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豁免内容为:不按危险废物进⾏运输。
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主要疑惑点就在于:豁免管理之后,是不是可以⽤普通货车了?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不⽤办危废联单了?
⾸先来说说第⼀个问题:虽然未破损的免维护铅酸电池可以在运输环节豁免管理,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运输,但是对运输车辆仍有要求: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再来说第⼆个问题:废铅酸电池豁免环节是运输,⽽不是转移,所以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仍然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有同⾏认为,废旧的铅蓄电池,免维护未破损占⽐很⼩,条款的意义可能并不⼤。
不过群⾥也有专业⼈⼠表⽰,费⽤⽅⾯还是省了⼀⼤笔。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关于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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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
电池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公示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等有关规定,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项目向我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书面材料基本齐全,我局依法受理,现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xxx 。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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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环境简述及地理位置图
公司选址新浦工业园内,租赁新浦工业园内现有厂房1400m2,建设年回收3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项目。
目前租赁单位尚未运营。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根据淮安市华测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5日采样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地土壤中pH、Pb、Hg、As、Cr、Cu、Zn、Ni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1995)表1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地下水的化学类型属于HCO3—Na+Ca型;由上表可知,pH、铜、锌、铅、汞、铬符合Ⅰ标准;硝酸盐氮、镉、砷符合Ⅱ类标准;高锰酸盐指数、亚硝酸盐氮符合Ⅲ类标准;硫酸盐符合Ⅳ类标准;总硬度、氨氮、氯化物符合Ⅴ类标准。
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无明显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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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现予公布。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20年5月1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的审查。
(二)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
(一)技术人员要求
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应满足下述要求: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化工、冶金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铅蓄电池生产或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2.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运输要求
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管理。
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标注所属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3.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三)包装和台账要求
1.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腐蚀。
2.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再生铅企业应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自建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系统的集中转运点,应实现其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四)贮存设施要求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再生铅企业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有关要求。
(五)利用处置设施及配套设备要求
再生铅企业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满足下述所有要求;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集中转运点应满足下述第2条和第3条要求。
1.项目建设条件和布局
(1)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危险废物贮存区、预处理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2.视频监控要求
(1)在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废酸液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贮存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
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2)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
3.计量称重设备要求
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打印每批次废铅蓄电池的重量。
(六)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求
再生铅企业的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满足下述要求。
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高效洁净的新型再生工艺。
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1.预处理工艺和铅回收工艺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有关要求。
2.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有关要求。
(七)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再生铅企业应满足下述所有要求;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集中转运点应满足下述第3条、第4条和第5条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订自行监测计划,按时发布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依法制订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4.制订废铅蓄电池收集、包装的内部管控制度。
应整只收购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并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酸液泄漏的措施。
5.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名称、地址和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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