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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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安心基层,艰苦创业,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基层实践经验,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党政正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大足县委组织部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足委组〔2007〕338号核收:中共大足县委组织部大足县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街镇乡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党委):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对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有胜任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3.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比较突出;5.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2.大专以上学历;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经验丰富、工作特别出色和特殊职位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4.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工龄;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6.符合职位轮换、任职回避有关规定;7.符合职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中层干部原则上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难开展竞争上岗的,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也可采用组织任命的方式。

(一)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详见足委组[2004]33号文件)1.公布职位。

2.报名。

3.资格审查。

4.演讲答辨。

5.民主测评。

6.考核评分。

7.综合评分。

8.研究提出人选方案、组织考察。

9.党组(党工委、党委)集体研究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

10.任职。

由街镇乡、县级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人武部副部长,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任职。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镇党政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镇党政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初始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

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X X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镇中层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实绩评价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岗位职数中层岗位共X个,其中:党政办事机构岗位X个:党政管理的事业机构岗位X个:三、任职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胜任竞争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到50周岁以下;(五)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并在近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六)身体健康。

四、选拔程序(一)组织推荐提名。

根据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有关要求,由党委会集体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政府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和镇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

(三)审查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镇党委会研究并征求纪委、政法、计生意见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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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初始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

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

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

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

考察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等。

考察预告可以以张贴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干部大会上口头发布。

(四)组织考察。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是: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镇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村、社区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人员较多的为党(总)支部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人员较少的为党支部全体党员。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考察组由有组织人事干部、纪检干部参加的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
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条酝酿。

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上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范围一般为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

根据需要,还要征求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意见。

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需听取纪检监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在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责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无记名填写干部任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能通过。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任职。

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非选任制的干部一般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章竞争上岗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章交流、回避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
是: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通过交流、轮岗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五条采用调任、轮岗等形式,加大干部交流任职,尤其要加强年轻干部的交流、轮岗。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正副职合并计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七条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八条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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