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债务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债务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1. 介绍债务纠纷的背景和重要性债务纠纷是在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债务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约时,就会产生纠纷。
这种纠纷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信用和声誉。
因此,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协商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首要方式。
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谈判、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
协商的优点是高效、低成本,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但是,在协商解决中,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诚信时,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3. 诉讼解决债务纠纷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债务纠纷。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它可以提供一种公正、公平的司法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和商事诉讼,根据具体纠纷性质选择适当的诉讼途径。
4. 仲裁解决债务纠纷仲裁是一种相对灵活、高效的债务纠纷解决方式。
当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将债务纠纷提交到仲裁机构解决。
通过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员并确定仲裁地点,灵活性较高。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得上诉。
相比于诉讼,仲裁更为迅速,避免了法院排期的长时间等待。
5. 股权赎回解决债务纠纷股权赎回是一种特殊的债务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
当股东双方发生债务纠纷时,可以通过赎回股权解决纠纷。
赎回股权的方式包括回购和转让等,使得纠纷双方对股权重新做出合理的安排,从而解决债务问题。
6. 其他法律救济途径除了上述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解决债务纠纷。
例如,可以寻求专业的债务咨询机构提供帮助,或者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问题。
在面对复杂的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7. 总结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恶意转移财产救济依据

恶意转移财产救济依据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会严重损害债权⼈的合法权益,债权⼈可以通过法律的救济来维护⾃⼰的合法权益,⽽民事法律救济就是⼀种维权的⼿段。
接下来和店铺⼩编⼀起看看恶意转移财产救济依据的救济有哪些吧。
⼀、恶意转移财产救济依据1、债权⼈在⾯对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是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的合法权益的。
2、在《民法典》中,在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可以⽤撤销权来维护⾃⼰合法的债权;在《民法典》第1092条中,离婚时有⼀⽅恶意转移财产,离婚后,另外⼀⽅可以通过诉讼的⽅式要回⾃⼰应有的财产。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以债务⼈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2.须以财产⾏为为撤销标的;3.须有害于债权⼈的债权;4.对债务⼈以有偿⽅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与受益⼈都具有恶意时,债权⼈⽅可⾏使其撤销权。
我国的《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债务⼈财产的下列⾏为⽆效:1.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但是债务是否是虚构的需要证据证明。
债务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债务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债务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债务方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方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需要债务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帮助债权方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协商解决在涉及债务纠纷时,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达成一致。
协商解决是一种快捷且经济的途径,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以及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书面沟通或中介机构的协助来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合作关系,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利益。
二、仲裁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债权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法律救济的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司法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快速,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债权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债务纠纷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债务纠纷,债权方可以诉诸于法律诉讼。
诉讼是最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其债务义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但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
债务方如果被判决败诉,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四、强制执行在债权方获得判决胜诉后,如果债务方仍然不履行债务义务,债权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机关对债务方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拍卖等手段来迫使其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赔偿。
五、其他救济途径除了上述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救济途径。
例如,债权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冻结债务方的财产,以确保债务方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债务义务。
此外,债权方还可以寻求知识产权维权、债务重组等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
总结起来,债务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协商解决、仲裁、诉讼、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特殊救济途径。
债权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应对债务人的各种逃债手段

如何应对债务人的各种逃债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而债务人采取各种逃债手段,更是让债权人感到头疼和无奈。
了解并学会应对这些逃债手段,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债务人常见的逃债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其中一种常见的手段是“财产转移”。
他们会在债务产生之前或者之后,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通过虚假交易、赠予等方式转移到他人名下,造成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另一种手段是“玩失踪”。
债务人故意躲避债权人,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甚至搬离原住所,让债权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从而拖延债务的解决。
“虚构债务”也是债务人常用的伎俩之一。
他们会伪造借条、合同等证据,声称自己还有其他大额债务需要优先偿还,以此来减少对真正债权人的偿还义务。
还有一种手段是“恶意破产”。
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企业破产,将企业资产低价变卖或者转移,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
面对债务人的这些逃债手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要保持警惕,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在与债务人建立债务关系之前,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还款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次,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的相关财产,防止其进一步转移。
同时,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财产转移的行为是恶意的、非法的,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债务人玩失踪的情况,要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其下落。
可以向其亲友、同事打听,或者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帮忙。
一旦找到债务人,要及时与其沟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如果债务人虚构债务,我们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虚假债务进行甄别和揭露。
同时,向法院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在面对债务人恶意破产的情况时,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合法性。
借钱不还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务人有责任偿还债务,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了避免债务的偿还,会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的手段逃避债务,当债权人发现有这些行为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碰到借钱不还转移财产该怎么办?不论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都可直接搜索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专业律师为您免费解答。
一、借钱不还转移财产该如何处理(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据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有哪些表现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人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法人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维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为了躲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
因此,债权人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债权人如何维权,防止企业为躲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一、了解法律规定首先,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财产转移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东只有在公司清算时,才能取得公司财产中的清算余额,如果企业为了躲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则属于违法行为。
债权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返还转移的资产。
其次,如果企业进行了交易或者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在合法期限内提出司法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企业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寻求有效证据为了让自己的维权更具有说服力,债权人需要寻找有效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点:1.及时保存证据在企业转移财产之后,债权人需要第一时间保存和固定相关证据,以免证据被企业销毁或者篡改。
如果证据未被及时保存,很可能导致维权的失败。
2.充分收集证据债权人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交易记录等,以及企业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财产和经济状况。
通过这些证据的收集,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产运作情况,并证明企业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
3.确保证据可靠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如果证据不可靠或者经不起司法审查,那么维权就很难成功。
三、选择维权方式当债权人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财产转移行为之后,就可以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1.民事诉讼债权人可以选择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企业返还转移的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充分证明企业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确保自己的胜诉几率。
2.司法财产保全债权人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之前或者之后,申请司法财产保全。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债务人以财产转移抵债如何应对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债务人以财产转移抵债如何应对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债务人以财产转移抵债如何应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一些债务追索案例中,债务人选择以财产转移抵债的方式来应对债务追索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债务人以财产转移抵债应对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企业债务追索案件某小型建筑公司由于市场环境恶化,长期面临资金困难。
该公司向某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作为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在债务追索过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采取了财产转移抵债的策略。
他将公司名下的房产、汽车等重要资产以低价卖给亲属或第三方,转移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B难以追索到相关资产。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B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 寻求法律援助债权人B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律师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可以对债务人A的财产转移行为进行调查,并准备好合适的证据。
同时,律师还可以指导债权人B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 资产调查及追溯债权人B可以聘请相关的调查公司或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调查及追溯。
通过收集证据,了解财产转移情况,并追溯资产流向,这有助于债权人B取得对财产的有效追索权。
3. 法院申请冻结财产债权人B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A及其关联人的财产。
通过法院的冻结措施,可以阻止债务人A继续转移财产,并保证债权人B的权益。
4. 进行刑事举报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债权人B可以考虑进行刑事举报。
例如,如果债务人A的财产转移行为涉嫌犯罪,如隐匿财产、故意破坏财产等,债权人B可以将相关证据呈交给公安机关,要求依法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债务人以财产转移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资产调查及追溯、法院申请冻结财产以及进行刑事举报等方式来应对。
在这个过程中,合作律师及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助将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同样重要,只有债务人不得以财产转移抵债为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债务关系是常见的。
然而,有些不诚信的债务人可能会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这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那么,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
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有债务需要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从而导致自己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为了及时发现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债权人需要保持警惕,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行为动向。
这包括了解债务人的日常收支情况、重大资产变动、企业经营状况等。
如果发现债务人突然有大规模的资产出售、赠与、或者异常的资金转移,就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在发现可能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迹象后,债权人应当尽快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财产清单、资产交易合同、资金流向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
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证据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被认可。
一旦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常见的法律手段包括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
撤销权诉讼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财产转移行为,使被转移的财产恢复到债务人的名下,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并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代位权诉讼则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担心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资产或者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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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均很低,司法界存在多年至今未见明显好转的几大顽症之一的执行难便是典型的例证与说明。
究其实质原因,并非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是债务人有能力偿债也不清偿。
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
为什么债务人如此胆大包天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说不?这明显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
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
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
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
因此,在改变对债权人保护不尽充分的立法与执法方面,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74条做出进一步的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以充分制止、制裁债务人的不诚信与赖账行为。
《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这当然是绝对必要的。
但该条后半部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本来就存有争议,好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能够量化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而对“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让债权人来举证,这明显让债权人为难。
因为凡是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因债务人恶意逃避产生的,真正是债务人善意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正如债务人明目张胆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实不多见,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低价转让财产”与前半部分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一样,都缺乏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既然债务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那其寻找的转移伙伴也必定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人或企业法人等组织,这本是在暗箱操作的事情却要让债权人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债权人的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合同法》74条在对债务人抱以比较宽容、容忍态度的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现行立法把对二者的要求正好弄了个反个,这是司法实践中真正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的并不多见的症结所在。
《合同法》第74条无论如何赋予了债权人明确的撤销权值得肯定、赞扬,但其立法缺陷不容忽视,尽快对《合同法》74条做出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大大发挥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民事交往秩序方面的威力和重要作用。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分立。
债务人借企业分立之际、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侵害债权。
对此情形,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企业分立行为。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担保,即债务人将本不足以清偿对现有债权人债务的财产通过抵押、出质等行为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抵押权、质押权等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此种情形下的担保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权人的抵押、出质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在学界一直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争,笔者倾向于除斥期间,因为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不能如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和延长。
同时,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撤销权的消灭。
无论是除斥期间也好,诉讼时效也罢,该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及最长时间。
那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又该如何救济?同时,《合同法》是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对《合同法》施行前即还没撤销权救济渠道和途径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该如何救济?下面将回答这些问题。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但对债权人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其一认为,债权人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合同无效确认权,将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对立起来。
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明显不妥:第一、撤销权是1999年10月1日方施行的《合同法》设立的,在此之前我国根本没有撤销权制度,何谈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的对立?第二、《合同法》第74条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权利。
可见,二者不但不是对立的,恰恰是可供债权人选择的,唯有如此,才能在现实极其不利的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下给债权人以尽可能多的保护。
其二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
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
《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
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合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撤销权显然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
其三为诉讼时效论,认为有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时间的流逝也不能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
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事实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悉无效状况,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任何程序的确认,无效合同都是无效的,确认无效的裁判仅有宣示的性质,无效合同并非因裁判而无效。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谓比比皆是,更遑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主动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
”“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
”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对税款把关很严,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交易双方都能主动依法纳税。
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纳了税后,本来税务机关只需向交易双方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即可,而实践中,税务机关却画蛇添足地向购买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在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中,注明付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交易项目、单价及交易总金额。
事实是,购买人只是按发票上的交易总金额向税务机关支付了税款,并未向出卖人支付交易总金额。
而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一出,便被转让双方用做了其已支付交易价款的证明,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为什么购买人未向出卖人支付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价款,出卖人便同意为购买人过户呢?因二者本来就是虚假交易,其目的在于帮助出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