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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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参照《中国单位通信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国家机关、上级单位的方针政策、部署要求,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指挥生产,布置工作,答复问题,沟通情况,商洽业务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传递)、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遵守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公文的编号、收发、传送、用印、归档,并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各部门的公文办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发文应当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效用。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邮件)

联系、在统一信息平台中共享等方式沟通工作、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上级公司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层层转发。

第七条行文应言简意赅、言之有物,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要注重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不搞“穿靴戴帽”,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审核文件要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司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所属企业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所属企业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业务标准等,传达并要求所属企业执行办理或周知的事项,转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的文件并提出具体要求,聘任(解聘)各级各类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工程进度、网络运行、业务经营等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提出见解和建议,向所属企业表明态度、提出统一要求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的机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司的电子公文一般由版头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在版头部分需填写的内容有:公文类型、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附件、附注、主送、抄送、分送等。

(一)公文类型

应根据公文类型,选择公文去向。一般来说,“报告”和“请示”文种,应选择“上行文”;其它文种,应选择“下行文、平级行文”。

(二)秘密等级

按照秘密等级,应在公文里分别选择“一般”、“秘密”、“机密”、“绝密”。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商业秘密”。

(三)紧急程度

按照紧急程度,应在公文里分别选择“一般”、“急”、“特急”。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顺序号。

(五)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先写介词“关于”(转发文件除外),然后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事由、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转发、批转公文,如原标题文过长,可重新概括确定标题。

(六)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可在正文中的相应位置标注“(详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随文转发或报送的文件、随文颁发的规章或制度以及文件中的报表、统计数字、人员名单等。

附件格式只能为word、excel、ppt、pdf、jpg,不得采用音频、视频、压缩包、电脑软件等格式,且应与公文有直接紧密联系,参考文件一律不应作为附件。

(七)附注

附注为选择项目。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八)主送、抄送、分送

主送对象为公文的主要受理(执行)单位,应当使用其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不同类之间用逗号,同类用顿号。

抄送对象为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按照“先外后内”的原则排序。

会议纪要中,分送单位为会议的参与部门以及公文的主要执行部门。

(九)公司公文一般不标注主题词。报送国家机关和上级单位的公文可按照主送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一条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

(一)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标题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三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字。

(二)需要使用序数符号表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

“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三)视具体文种,用“特此通知。”、“特此报告。”、“当否,请批复。”等为正文结尾。

(四)成文日期应与公文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一致,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除“会议纪要”外,公司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盖在文件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发文日期,并应注意尽量使年月日露出。文件加盖印章后不需在落款处另署发文单位名称。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公司与外部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公司和公司工会可以联合行文。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不得联合行文,各部门也不得与外部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二)除办公室外,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单位发文。

(三)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不相互行文,可以将文件抄送给其他部门阅知。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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