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整治,保护环境和资源,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可再生”的原则,鼓励采取创新技术和方法,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工程绿色发展。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材料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混凝土、砖头、木材、金属、玻璃、塑料等,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设施,建筑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相应的收集设施内。
第六条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应设置在建筑工地附近,并应保证安全、卫生、无异味。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收集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开展巡查和评估。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收集应由专业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禁止使用非法、或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建筑垃圾的清运。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处置第九条建筑垃圾的处理应采取资源化利用为主,无害化处理为辅的原则,鼓励开发和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禁止倾倒、焚烧和填埋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应在规定的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厂应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禁止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非法的地点。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建立建筑垃圾来源追溯制度,记录和统计建筑垃圾的来源和去向,确保建筑垃圾的合规处理和利用。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并发布建筑垃圾管理的标准、指南、技术规范和执法规则,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停工整顿等。
石家庄建筑垃圾整治方案

石家庄建筑垃圾整治方案石家庄建筑垃圾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多。
建筑垃圾如果不得到有效处理,将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并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威胁。
因此,制定一项全面的建筑垃圾整治方案,对石家庄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建筑垃圾的整治,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升城市形象和绿色发展水平。
2. 原则:(1) 治理优先:将建筑垃圾整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预算和资源,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实行源头减量:倡导环保意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管理,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3) 分类处理:依据建筑垃圾的物质属性和可再生利用率,实行分类处理,将可循环利用的部分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4) 加强监管: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和整治过程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5) 公众参与: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建筑垃圾整治的重视和参与度,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法制和政策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转运、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
(2) 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3) 提供财政支持,设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建筑垃圾处理领域进行创新和发展。
2. 源头减量(1) 加强对工地的管理,要求工地在开工前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计划,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分类处理方案等。
(2) 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降低使用传统建筑材料的数量和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3.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1) 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体系,设置分类垃圾箱,并加强对垃圾收运车辆的监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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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我局的卫生行政许可审办大厅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的 “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承担着依法需省卫 生计生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和许可决定 的制发工作。目前,省卫生计生委有27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有19项在审批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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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Biblioteka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确需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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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审查(现场勘探):申请材料审查与现场勘探。行政审批部门决定
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
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现场踏勘应明确申办事项、申请人(单位)、申请事由、申请事 项地点、联系方式。 通过现场核验,针对申报材料做出涉及审批事项进一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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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石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价格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管委负责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7【实施日期】202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7日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石建办[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10〕82号)正定、鹿泉、栾城、藁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自觉、自愿地规范建筑垃圾外运行为,提升“三年大变样”城市建设行业形象,改善我市市容市貌,根据《石家庄市整治乱倒垃圾专项实施方案》及有关会议精神,市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建设施工工地开展“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特制定《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二○一○年六月三日附件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升“三年大变样”内在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整治乱倒垃圾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建设局决定自5月30日开始,至6月30日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市建设施工工地开展“整治乱倒建筑垃圾专项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抓源头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及倾倒处理,逐步建立渣土运输处置规范、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时限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市政、拆除施工工地。
第一阶段(5月30日--6月25日)集中整治阶段。
第二阶段(6月26日--6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三、治理要求(一)市场准入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土方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招投标,纳入建筑市场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工作标准1、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鼓励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与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厂、装配式建筑构件厂等共同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矿区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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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全面整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内五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和组团县(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建筑垃圾承运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建设、园林、交通、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和执法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置手续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除工作实施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七条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向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1)拆迁单位(个人)提供地上附着物拆迁面积证明;建设单位(个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基础图、桩基图(高层建筑)及相关资料;
(2)市政工程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3)《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4)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
第八条拆迁、建设单位(个人)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及装卸记录仪。
第九条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条件要求的,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在2个
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和准运手续;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因修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外运时由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必须加盖铁制密封装置并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倾倒,并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变更的,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告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变更核准手续。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须经市政府批准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接受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专人负责签发建筑垃圾消纳回执。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与园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相结合,同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将核准后的清运作业信息输入数字化监控系统,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行联单制度。
建筑垃圾清运前,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承运车辆、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单》,并分别提交运输单位、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处置场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运输、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一律上限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