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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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为有效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中均有所体现。

但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见于条文的不当得利规则仅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各一。

其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前者作为一般条款,抽象地描述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基于此,后者对返还范围稍作明确。

显然,上述条文为实务裁量和理论探讨留下了巨大空间。

长期以来,法官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或者类推适用其他规定裁判此类案件,许多做法彼此共通,价值取舍类似。

本次《民法典》编纂吸收和体现了这些观点,用六个条文对不当得利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大大提升了可操作性,充分回应了各界的共同期许。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 《总则》部分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此前,《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于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从立法结构的角度评判,可以推知其为债的发生原因,但并无明确条文对此结论予以固定。

《民法典》第118条宣示了不当得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填补了逻辑空白,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界定,和《民法通则》第92条对比,主要修订有二:一是用“没有法律根据”取代了“没有合法根据”。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一直是经常困扰着社会。

因此,一系列以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为先导的法律和制度,在人们的不断努力下渐渐形成,并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在修建公正体系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不当得利”的问题,即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懈于工作努力之外的违法或者不法所得。

这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制度建设的负面打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不当得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制度检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对社会的伤害“不当得利”追求着不劳而获的快感,将他们沉迷于违法所得的潜力,不断地进行欺诈、偷税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共文化价值,更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轻视。

和这些人进行博弈并取得最初胜利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和善良,而是贪婪和狠毒,这样的社会不仅让人们的利益失去了真正的保障,也破坏了制度及其规则的公信力,让人们对制度建设产生疑虑。

另一方面,那些不当得利的人虽然一开始可能是以小偷手法从中获利的,但是如此一来,就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榨取更多社会资源。

为了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会使用任何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反制,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会变得越来越混乱。

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不当得利”不仅仅是道德亏欠,更是现代社会建设中的问题。

二、“不当得利”解决的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在扼制不当得利这样的问题时,应该针对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来进行排查。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建设不严格。

无论是否以大规模利益分配为目的,利益都难以均匀分配。

这就意味着制度建设应该有新闻责任,消费者联盟等方面紧密合作,确保制度建设以诚信、公平和公正为核心,从而进行广泛经济市场激励和约束手段。

同时,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如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加强经济信息化建设、狠抓法规等等,来破解不当得利问题。

针对这一领域,重要解决途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是非常关键的。

不当得利制度几点思考

不当得利制度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大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但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仅很少,且内容矛盾,不当得利民事立法滞后的问题已经非常尖锐,本文通过从分析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入手,指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关键词】不当得利制度利益返还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该项制度的宗旨是运用恒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损益变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实务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对方财产或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欺诈、误导、胁迫、威胁等,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了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使得当事人得以获利,而这份利益来自于他人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行为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对于被侵害方来说是一种权益的损失。

3.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得。

不当得利所得的返还义务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它强调了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可以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3.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测算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测算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所得进行测算。

返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情况的特殊性等,采取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2.鼓励诚实守信行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能够起到惩罚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对于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鼓励人们诚实守信。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一、不当得利的概述和分类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没有法律基础条件下获得利益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个时候需要将互动额的利益返还。

在我国,不当得利有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之分。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意思是有目的地使他人财产增加。

这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此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首先,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给付原因行为(并未生效)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比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其次,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因为没有给付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排除适用上述规定:比如,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比如赌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此时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人明明知道没有债务的存在,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则视为赠予。

上述几种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二)非给付型不得当利比如: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为添附而导致的受损人对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乙鱼塘中的鱼因为昨日一场大雨流入甲鱼塘中,甲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基于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乙用甲的木料为丙做工具。

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出租给别人东西,自己却私自使用。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商店的收银员因自身的失误而多找给顾客钱财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出现了某种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财产的增加但精神利益除外。

本处所指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以及财产的消极增加。

前者指的是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失。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以及它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不同案件的适用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主要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当今中国实施这一制度的现状来进行分析。

标签:不当得利;返还;损失一、不当得利的概述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

[1]不当得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给付型,另一种是非给付型,给付型如甲与乙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甲也没有要给付给乙金錢的意思表示,而甲误在微信上转账给乙,乙所获得的金钱就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由于自然事件和由于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两种情况,例如,下大雨,甲鱼塘的鱼被冲到乙的鱼塘,乙从甲鱼塘获得的鱼就是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有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一方取得的利益主要是财产的增加,例如,甲的银行卡里本来只有1万元,但是由于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甲取得了五万元钱,甲从取款钱里获得的4万就是不当得利,除了金钱以外还有可能是物的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如果一方没有获得利益,只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则构不成不当得利,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2.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这里主要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可以是积极的减少,也可以消极的减少,这里所说的受损一方与获利一方并不是相对的,也就是说,造成一方受损的人不一定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例如,甲盗窃丙的手机,却在路上丢了被乙拾得,这里丙的损害是由于甲造成的,而不是获得利益的已造成的。

3.一方遭受损失与一方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是实质性条件。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做了规定,但这只是比较笼统的规定,有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可以确定事实关系,让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但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难以确定事实关系,根据不同的案件,每一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个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需要法律进行细化。

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6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贺龙龙(830046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摘 要: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它发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也是极其复杂的。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当得利有所规定,但该规定颇为笼统,而且在立法解释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很少见。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运用有一定程度的分歧,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与返还。

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返还范围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利益,或者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致他人损失所取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捡拾他人财物,购物时售货员多找给我们钱币等。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取得利益的一方和遭受损失的一方分别称为受益人和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获取利益。

它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积极利益是指财产总量的增加;消极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2.他方受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使财产数额的减少,它同样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积极损失是指财产总额的减少。

消极损失是指财产总额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

即使受害人所受损失与受益人所受利益不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具有不同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所获利益并非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是直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其所获利益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就构成不当得利。

当事人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当时有合法根据,而后来丧失了,都可以认定为其所获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我国民法体系中有一项具有重要地位的制度——不当得利制度。

这项制度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不仅有力保护了私权,更是对所有权的一种确认方式。

但是我国设计不当得利制度的现行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和《民法通则》第92条),这些规定都过于概括,没有具体施行不当得利制度的解释和说明,为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造成了困难,对不当得利的含义、历史沿革、构成要件以及制度意义等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将这一制度的适用更加地明确化,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不当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请求权竞合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1]。

如售货时多收取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

其功能修正缺少正当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转移。

财产利益的转移都需要基于有效的法律关系,并且很大一部分都是基于债之原因发生的转移。

某一情况下,某一财产利益转移缺乏正当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则构成非债清偿,需要利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调整,使得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其所为的给付。

同时不当得利制度着重保护财产利益的正当归属,财产利益的权益人得以向加害人请求返还不属于加害人的财产利益,从而对私权得以进行确认。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里一项年代古老的制度。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为公元3世纪的著名格言——“不论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受利益”,由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述。

其后,罗马法准用法定诉讼方式之请求返还诉(condictio),使原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其所有物,从而保护原告的利益。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其中一类即是合法原因,即有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除此之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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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具有作为实体规X 充分地运用于解决各个不当得利问题的实体法;而且,它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在财货归属与移转这些民事法的基本问题上,都是一个起着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

本文先对不当得利制度做一个基本的理论介绍明确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因;进而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详细分析,以及对不当得利中的各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论述,并且明晰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确定不当得利主X成立后,受益人进行利益返还的X围,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衡平当事人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变动。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证明责任抗辩事由利益返还一、不当得利基础理论(一)不当得利概念、性质何为不当得利,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其有自己的看法和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站着法律实务者角度,不当得利即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在不当得利的这是民事事实关系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收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①不当得利属于债权的X畴。

而债的本质决定了不存在无原因的债。

债的发生原因不一,或产生于事实,或者产生于适法行为或不法行为,或者产生于家庭关系,或者产生于其他民事关系。

契约上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法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系基于事实行为。

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则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形成这一事实,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问。

如系基于人的行为所形成的,也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均可以成立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最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法律权源或者法律理由,以用来解释获利的正当性和受损的正当性。

要确定某一事实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必须明晰因为这一事实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在财产直接从受损人处转移到获利人的只有两方当事人的模式中,只要获利方获利或受损有其符合法律上的原因,则受损方不得就其损失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但在有第三人介入的财产变动复杂模式①王利明等著:《民法学》。

法律,2005年版,第501页下,法律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利益受损者向间接受益的第三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学者一般认为,不当得利制度里面无法律上的原因中的原因是指法律权源或法律理由,它被用来解释获利和受损的正当性,即任何财产移转于他人都应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

因此这种原因或是法律行为,或者是法律事实,甚至可以是一切赋予获利或受损以正当性的合法处分或使用。

②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调解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然而在实践和理论中,衡平的滥用使得不当得利无限扩X,其结果是不当得利被认为是“民法的垃圾箱”、“万灵丹”,专门处理杂乱的纠纷。

③这使得不当得利制度正在的作用一度为得到其合理应有的发挥,而欲使不当得利制度能发挥其法律上合理恰当的功能,就必须对其进行制度化限制,明确不当得利适用的严格规则和制度,让不当得利制度能真正的贯彻体现好其基础的衡平思想。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操作的依据,具有及其重要的时间实践价值。

在理论上,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主X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不当得利乙方须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

主要四要件说则认为:一方受有利益;致使他方受到损失;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针对两种不同的学说,本文认为四要件说更加适用于司②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版,第157 页。

③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民商法论丛》(12)法实务。

四要件说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更加细致,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更加容易理解和控制,要件之间的逻辑层次更加紧密,能更好的调整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要个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来贯彻衡平思想,防止泛化和滥用的作用。

其实三要件说并不是否认受到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譬如史尚宽先生虽主X三要件说,但是并未将因果关系独立出来,而是把它纳入“致他人受损”这一要件中来考虑。

由此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四要件说更加细致实用。

(一)一方取得利益一般认为,受有利益以财产上的为限,须以客观的、经济的标准予以衡量,不包括精神利益。

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财产上利益的取得有两种表现形式: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可通过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X、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以及债务的消灭这几种方式来表现。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本应负担的义务而没有负担,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具体包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应设定的权利负担而未设定及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

(二)他方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的得利方和受损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所设定的制度。

若仅仅有人受利而无人受损的事实,则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适用。

我们所说的损害,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之利益关系。

简言之,即被害人因该特定损失事故所损害之利益。

该利益乃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发生之差额。

④财产上的损害也有两种表现形式: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和财产利益上消极义务的增加。

前者又可分为现存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现存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受损。

依正常情形,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增加而未增加,是一种潜在利益的损失。

至于消极义务增加这种损失,却容易被人忽略,原本不应承担义务,却因为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必须承担义务,即使此种义务的履行期限未到,也必将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消极义务的存在,同样视为受到损害。

(三)一方受到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不仅需要一方受益和他方受损,还需要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者不成立不当得利。

在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联系和非直接因果联系,其相对应的理论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直接因果关系说源于德国的传统见解,而成为以财产变动的直接性或得利过程的统一性。

⑤该说认为受益和受损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受益和受损必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即因同一事实,一方发生损失,另一方受到利益。

如果损害和受益之间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该视为具有因果关系。

非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第三人行为或某种事件的介入导致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害,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

④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⑤王泽攀:《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46页。

⑥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不必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只要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判断不当得利中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时,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都过于偏向一方,直接因果关系限制不当得利的适用,非直接因果关系又有导致不当得利适用无限扩大的可能,因此我们可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关因果关系理论主X时间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⑦相当因果关系是“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构成。

即受有利益是造成损失不可欠缺的条件,并且受有利益在相当可能的程度会导致损害增加。

所以在认定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中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比较恰当的。

尽管在时间顺序上,有可能出现损失在前,得利在后的自然事实,但在法律事实构成上,没有他人得利就不会有不当得利的发生。

受益人受益是他人受损害的必要条件,而受益人受益足以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从而也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

(四)一方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财产权利的损益变动,即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当然成立不当得利,还有可能成立侵权得利。

得利人致人损害,之所以发生得利返还的法律后果,还需要其取得权利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至于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并不是说权利的取得没有直接的法律原因,而是⑥X广兴:《债权总论》,法律,1997年版,第94-95页。

⑦X锐:《相当凶果关系理论的价值定位》,《学术交流》,2006年第4期,第54页。

指继受这种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利益。

三、不当得利构成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主X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所承担的不利益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作出对己不利的裁决而承受的提出证据证明其主X或抗辩事实的负担。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以证实其主X,则可能败诉。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足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极有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

本文就依据不当得利的类型分析其具体的举证责任。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应负返还义务。

王泽鉴先生认为,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必须证明:第一,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

第二,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

第三,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

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付举证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风险,实属合理。

⑧然而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不利于公平合理解决给付不当得利诉讼。

本文认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有些要件的证明责任还要具体分配。

1、被告是否获得利益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是否获得利益”应属于权利产生规X,被告是否获得利益⑧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2002,2.329发生争执时,应当由原告对此负证明责任。

在多数情况下,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不是件特别困难的事。

如原告可通过证明在合同被撤销前或解除前向被告支付了预付货款。

但在一些情况下,证明这一事实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能否证明被告确实获得了利益,是原告在提起诉讼前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2、被告取得利益有无合法根据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争执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当给付人所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时,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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