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企业(OEM)的商标权纠纷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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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

OEM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

OEM 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OEM 生产,即代工生产,也称定点生产,俗称代工,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

然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 OEM,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 OEM 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 OEM 产品。

可见,定点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 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1] 一、定牌加工在国内的现状 OEM 最早出现在欧洲国家,随着我国加入了WTO,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很多世界级的企业开始在全世界设立工厂,然后把 A 国生产的东西拿到 B 国去卖。

由于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工资相对于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要低一些,而且我们也是一个勤劳勇敢,聪明的民族,所以很多的跨国企业到中国来开工厂,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自己的产品,然后运到其他国家销售。

很多耳熟能详的企业,都在中国开了厂,比如说 NIKON、 NIKE、CANON、 LV、 HP、APPLE……如果继续写下去,可以写一个晚上都写不完。

这些企业到中国来开厂,中国是比较欢迎的,人家来投资了,能促进就业,带动中国广大阶层致富,促进经济的发展,让中国的各个工商部门都能有所发展。

更成就了一批 OEM 的大企业,比如富士康。

OEM 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双赢的结果。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良好的投资硬环境、软环境都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国内投资建厂。

二、定牌加工的优势定牌加工有他的优点,应该来说,如果控制得比较好的话,对于定作方和加工方都是很有好处的。

对于定作方的优势:1.有利于利用全球范围内廉价的劳动力,降低制造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2.有利于避免资金不足,更快地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品牌价值。

论我国涉外OEM企业的商标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论我国涉外OEM企业的商标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发布的枟2007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中特别指出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有关商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缺乏深入了解因此企业无意识侵权时有发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签订定牌加工合同时没有审查委托人是否拥有所委托使用的知识产权往往造成无意识侵权
论我 国涉外 O E M企业 的商标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王 梓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 的加速 ,中国在 国际贸易中正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O E M这种加工贸易模 式的 出现 , 使 我 国国 内大 中型涉外加 工贸易企业得到蓬勃发展 ;这一 方面对 于扩大国内就业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有 着积极的意义 ,另一 方面涉外 O E M 贸易 模式下引发 的商标侵权案件 亦层 出不穷。O E M模式潜在的商标侵权风 险具有 多种成因,而加强对境外委托方资质 、其商标权属合法性 以及
目前 ,我 国的家 电、消费性电子产品、服装 、玩具 、照明、五金 等 多种产业 的众多企业都 在为世界诸 多品牌做 O E M,其中 9 0 %的家 电企 业 、7 0 % 的玩具企业都是做 O E M。 O E M加 工贸易对 于合 理配置 劳动力 资源和生产资料 、扩大 国内社会就业 以及有效促进 国民经济增 长有着重 要的意义;但 近几年来 ,司法 实践 中我 国涉外 O E M企业 面临 的知识 产 权侵权 纠纷也在逐年递增 ,其 中很大一部分是商标侵权纠纷。 二 、涉外 O E M 企业常见商标侵权风险 O E M贸易模式 与传 统 意义 上 的委 托 加工 有所 不 同 ,其 特 点在 于 O E M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依 照委托 合同 的约定在其 生产 的产品或 产品配件上贴附商标 ,而该 商标通 常是 由委托加 工方所提供 或指定 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 ,O E M企业 的生产过 程不仅 涉及 到对 委托方 商标 的 使用 ,而且可 以说对于委托 加工方所提供商标 的使 用是 O E M模式 的核 心之一 。而正因为 O E M模式所具有 的这一特 点 ,在司法实践 中很容易 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我 国海关总署于 2 0 0 7 年发布 的 ( 2 0 0 7 年 中国海关知识 产权保护备 忘录》 中特别指出 ,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欠缺 ,在 国际贸易 中对 于 有关商 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缺乏深入 了解 ,因此企业无意识侵权 时有 发 生 ;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在签订定牌加工 合

OEM和ODM的区别

OEM和ODM的区别

一、代工代号OEM和ODM的定义及买断处理方式1、OEM(Original Entrusted Manufacture)的汉语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代工”。

OEM,就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而生产能力有限,甚至都没有厂房、生产线、员工等,为了增加产量和销量,赢得市场时间,降低上新劣旧风险,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后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这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2、ODM是英语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的缩写,直译是“原始设计制造商”。

ODM 是指某制造商设计出某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企业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或者稍微修改一下原来的设计进而上线生产。

其中,承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DM厂商,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ODM产品。

ODM厂商设计的产品方案可采取买断或不买断的方式提供给品牌拥有方:买断方式:由品牌拥有方买断ODM厂商现成的某型号产品的设计,或品牌拥有方单独要求ODM厂商为自己设计产品方案。

不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不买断ODM厂商某型号产品的设计,ODM厂商可将同型号产品的设计采取不买断的方式同时卖给其他品牌。

当这两个或多个品牌共享一个设计时,两个品牌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

二、OEM和ODM的区别1、概念不同(1)ODM是由委托方提出产品设计方案,不管整体设计是由谁完成的,且被委托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采用该设计的产品。

(2)OEM产品是为品牌厂商度身订造的,生产后也只能使用该品牌名称,绝对不能冠上生产者自己的名称再进行生产。

就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

2、版权不同(1)ODM要看品牌企业有没有买断该产品的版权。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问题探析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问题探析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浙江省中小企业凭借oem模式,积聚了雄厚的财富。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竞争日益激烈,oem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分析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在oem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帮助浙江省中小企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oem;品牌;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6001oem实际上是一种“代工生产”的方式,它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产业分工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oem模式在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其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浙江省中小企业oem的现状近十几年来,oem在我国发展迅速,全球三分之一的oem业务由我国提供,我国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加工工厂。

而浙江省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工厂的一个典型缩影,其发展现状如下:1.1浙江省中小企业oem产品出口比重大,范围广根据资料显示,2009年浙江省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111.4亿美元,出口额为1542.95亿美元,而近30%是通过oem方式生产的。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涵盖了食品工业、纺织工业、电子工业、水产业和养殖业等广泛的领域。

目前,浙江省纺织服装、玩具、家电、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基本都以做oem产品为主,如浙江省大唐镇很多中小企业就在为本地的“步人”袜业和福建的“七匹狼”做贴牌。

1.2浙江省中小企业oem产品逐渐成熟oem在浙江省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早期发展阶段(1980-1985年),这个阶段由于我国刚刚进行改革开放,浙江省的企业也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因此oem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其次是积累阶段(1986年-1995年),这个时期是浙江经济快速发展阶段,oem企业规模逐渐扩张,但是随之而来的利润也开始下降;第三个阶段是成熟阶段(1996年-至今),随着国际贸易在浙江省产生的巨大影响,温州宁波等地都成为浙江外贸行业的支柱,oem企业如雨后春笋,由于该模式技术含量低、进入门槛低、省内企业之间竞争加剧、企业利润低等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OEM代工订单客户品牌管理规定

OEM代工订单客户品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维护客户品牌及公司利益, 使客户商标产权不受侵犯, 使客户订单于公司运作期间, 客户商标权得到有效保护, 杜绝防患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之风险, 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范围本程序适用本公司所有客户商标及其品牌、设计图纸, 在公司的运作过程。

第二章概念第3条定义针OEM、OMD订单的客户品牌管理要求, 客户对其产品的品牌设计, 主要涉及到公司在知识产权侵权防患, 大致包含以下几方面要素:(1)客户自己所在其国家(地区)公司, 在当地及中国是否对其商标, 品牌名称, 及相关LOGO进行注册。

(2)客户要求定制的品牌, 及商标, 使用的文字, 图形, 是否与其它公司的驰名商标, 品牌相同, 或近似。

(3)法定批准的重大文化, 教育、科研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标识, 吉祥物等。

如世界杯标识等, 是否在客户品牌设计有使用。

(4)第三方产品认证标识, 如CCC认证, ISO认证标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专利类的标识, 如DVB.MEPG-4标识, 是否在客户品牌设计有使用。

(5)客户品牌设计中, 是否使用公众人物, 其它个人肖像权(如照片)的信息。

第4条对象对OEM类订单的客户品牌管理的对象, 包含两方面:成品:客户在公司订购的产品中所使用的客户品牌名称或设计图的样物品或介质, 合作客户、或第三方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此处特指产品中所含独特的商标信息。

物料:营运和生产过程中所有承载着客户品牌名称或设计图的样物品或介质, 此处是指有客户信息的商标, 以及任何含有客户品牌LOGO的辅料, 如彩盒LOGO、外箱唛头等。

第5条职责销售部门:负责提供客户品牌要求相关的协议、资料。

产品研发:针对客户品牌要求, 开展设计相关的活动。

制造中心:负责对客户品牌相关的产成品、不良品与及物料进行有效管控。

品管部:负责监督生产运作过程客户品牌相关管理要求的执行状况.第三章管理要求及流程第6条管理要求(1)对于客户OEM品牌订单, 销售业务人员识别出客户品牌要求, 对其商标及相关要求, 是否符合中国及出口地有相关法律要求, 进行核实。

OEM经营中,你不得不知道的商标保护问题

OEM经营中,你不得不知道的商标保护问题

OEM经营中,你不得不知道的商标保护问题OEM (Origin Equipment Manufacture)原指由采购方提供技术和品牌,由制造方提供人力和场地,采购方负责销售,制造方负责生产的一种生产方式。

本文中OEM生产模式特指涉外定牌加工,即由境外采购方提供品牌和授权,由国内制造方负责生产,并加贴该品牌后将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的情形。

在涉外定牌加工经营模式下,境外委托方和国内生产方往往会忽视商标权的问题,导致面临商标侵权风险。

笔者就曾处理过多起OEM 产品出口遭遇商标权问题的案件。

OEM出口产品被海关扣留,不仅延误了船期,还可能会引发侵权和违约责任等。

那么作为境外委托方和境内受托方应当做哪些功课,才能避免遭受损失呢?笔者结合处理过的案件,对其中的商标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做简单介绍。

一、尊重商标保护地域原则和注册在先保护原则,积极及早注册OEM经营模式中,多数委托加工方对所使用的商标在目的销售国享有受保护的商标权。

由于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地域原则,在目的国享有商标权不能自然延及到出口国。

中国采取的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注册保护制度,因此如欲在中国获得商标权保护,委托方需要在中国及早进行商标注册。

部分委托方认为OEM经营模式下,贴牌产品不在中国销售,没有注册的必要。

对于OEM产品上使用与境内商标权利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由来已久且争议不断。

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PRETUL”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再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省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出口加工方)OEM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认定其OEM产品上使用相关涉案标识不构成侵犯国内注册商标权,但是各地法院目前对于OEM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仍采用的是个案各议的原则,会对具体案情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认定,并无不侵权的必然结论。

在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对于OEM产品上使用与在海关已经备案的有效权利构成相同和近似的标识的,海关与备案人进行确认后会进行暂扣,启动海关调查程序,然后做出构成侵权或不能认定侵权的决定。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于商标权利人和侵权方来说,如何高效解决纠纷成为了迫切需求。

为此,在商标侵权调解方面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机制,以促进纠纷的解决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调解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机构成为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的关键。

调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专业组织负责组建,专门从事商标侵权调解工作。

该机构由经验丰富的调解专家组成,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公平公正的调解过程中。

二、调解程序的展开商标侵权调解程序需遵循一定的步骤。

一方面,侵权方需要尽快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也要对侵权事实进行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然后,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双方的意见和主张,寻求双方的共识。

最后,调解专家将依据调解原则和法律规定,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方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三、调解事项的范围商标侵权调解涉及的事项相对繁琐,主要包括行为确认、纠纷解决方案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首先,调解机构将根据侵权方的行为,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然后,调解机构将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如协议或行政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

最后,调解机构将根据侵权方的侵害程度,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四、调解结果的实施调解结果的实施是商标侵权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调解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公示,并督促侵权方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执行。

对于未履行调解结果的侵权方,调解机构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在社会上曝光其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权利人也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调解结果。

五、调解机制的效益商标侵权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调解机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时间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调解机制能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商标侵权调解机制的建立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贴牌生产(OEM)中商标侵权如何防范

贴牌生产(OEM)中商标侵权如何防范

一、贴牌生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贴牌生产的定义贴牌生产(OEM),最早流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它是国际大公司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cturer的缩写,意思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是指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产品,同时控制销售渠道,为了增加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或者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具有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同类产品厂家进行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

(二)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贴牌生产中,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者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生产产品的一方为承揽方。

因此,在贴牌生产中,实际上是承揽方(贴牌生产企业)按照定作方(品牌拥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

加工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后只收取加工费的合同,一般为加工合同,如自带原材料的成衣制作等。

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一般为定作合同,如定作设备、服装、家具等。

产品生产出来后,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拥有者的商标。

因此,贴牌生产的过程实际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委托加工的过程,其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1、贴牌生产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贴牌生产企业要按照的定作方所要求的时间、技术指标、质量等完成工作;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亲自完成工作,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需特别约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负责检验、保管、使用;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来源、组成等负有保密义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接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符合质量和数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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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企业(OEM)的商标权纠纷及解决途径代工企业(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简称OEM),在我国通常称作“定牌生产”或“贴牌生产”,其基本形态是受托生产方按委托方(品牌拥有者)的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产品使用委托方所拥有的商标,并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的合作经营生产方式。

据统计,全国服装产业中OEM企业是整个产业的主体,企业数占到总数的80%,代理外国品牌或进口国外品牌的国内服装企业占总数的8%,自有品牌经营企业仅占总数的10%。

其他行业也差不多如此。

近年来,我国代工企业频频涉入知识产权纠纷,被国外企业指控侵犯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造成权利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为此,大量的代工产品在出口国、转口国以及进口国海关遭到查扣甚至没收,相关代工企业也受到司法机关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不利裁判。

美国337条款就是进口国在这方面管制的典型代表,规定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涉及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即可依据1930年美国海关法第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产品一旦被认定侵权,ITC会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停止令”或“排除令”。

涉案产品无论是来自源头生产厂家还是来自其他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

从现实情况看,代工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商标权和专利权两类。

本人主要分析商标权纠纷方面。

侵犯注册商标是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形式性认定标准较为统一。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代工业务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人将拥有的商标权授权许可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贴牌生产。

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成为代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代工企业存在的商标权纠纷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委托方要求使用的商标存在侵权情况
据欧盟委员会统计,仅2006年,欧盟25国共查获37300个出口到欧洲市场的纺织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涉及1.28亿件商品,其中79%来自中国;在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纺织品位列第三,总计1450万件,其中63%来自中国;这其中伪造和假冒商标和版权问题占到98%,侵犯设计和款式专利权的占1%。

但如此严重的商标侵权问题,不一定能说明我国代工企业具有侵犯的主观情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曾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政策决策者知识产权研讨班上指出,我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案件大幅增加,许多与境外犯罪集团有关。

中国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外来订单要求加工产品。

,不注意他们的产品最终会被贴上什么牌子推向市场,也不注意被要求使用的技术是否侵权。

很多OEM厂商认为OEM产品往往是由OEM委托方自己负责贴牌销售,OEM厂商则既不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也不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产品如果出现商标权纠纷,一般与OEM厂商无关。

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多OEM委托方要求OEM厂商将最后要使用的商标直接附在产品上,比如在OEM生产服装、鞋帽时就常常会有这种情况,那么发生商标权纠纷时,OEM厂商就有可能因“使用”他人的商标或“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而与OEM委托方共同成为商标侵权者。

针对这一情况,OEM厂商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接受委托代工业务时,要求委托人提供对于代工品牌(商标)的合法权利证明,是确认委托人拥有委托代工权利的基本要求。

前外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就明确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
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


但是现实情况是,即使委托人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但如果授权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也可能导致代工产品成为侵权产品。

因此,代工企业还应该和委托人签订担保条款,要求委托人对其提交的品牌进行商标权属责任担保,要求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品牌属于自主权利,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第三人主张侵犯其商标权的,委托人同意负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其损失。

不过,由于委托代工协议并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产品出现了商标侵权情况,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使用、制造、销售、出口等所有环节的企业要求赔偿。

即使在委托协议中订立了责任担保条款,代工企业也可能须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能向委托人追偿。

如果境外委托人蓄意逃避责任,由于跨国代工的司法管辖限制和高昂的国际司法行动成本,代工企业往往难以挽回损失。

因此,OEM厂商应该充分使用国际商标组织服务,检索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出口国市场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2,查询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

如果代工产品在本国遭受商标侵权指控,则受托生产者将直接承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拿到国外厂商要求贴牌生产的订单时,不仅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对授权品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检索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出口国市场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同时也应查询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

因此,前述《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还要求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委托方指控OEM厂商对其商标有侵权行为。

这种情况很多OEM企业可能都不会重视,因为按照代工的基本法律关系来看只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一般是不会出现这个情况的。

在商标实践中,这种情况却是有的特别是服饰类产品。

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OEM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超过委托方要求的数量生产,超过部分的产品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获利。

二是OEM企业生产中出现的残次品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获利。

这两种情况,如果委托方的商标在国内已经注册,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很明确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种情况就是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指控OEM厂商有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会导致OEM厂商产生大量的使用委托方商标的库存,委托方以此指控OEM厂商对其商标的侵权。

针对这种情况OEM厂商应据理力争,摆清楚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委托生产协议的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行为和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笔者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子,面对这样的指控不要慌,不要惧怕对方公司,主要摆清楚事实,理清楚法律关系,这种侵权指控是不成立的。

除了跨国代工外,国内企业间的代工行为也要注意以上问题。

以上是个人拙见,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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