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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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票据抗辩第一节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1、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仲裁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表现为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其他民事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请求人的请求,表现为被请求人的请求;抗辩是一种对抗活动,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被称为“答辩”,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请求行为;抗辩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为抗辩过程,针对的是相对人(诉讼中一般表现为原告)的实体权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依据:票据抗辩的后果;(1)、享有抗辩权的注意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行使后,抗辩权人的义务虽不被消灭,但可迟延履行;也称为“迟延的抗辩”;(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2、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1)、绝对抗辩:可对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为绝对抗辩,又称为“对物的抗辩”或“客观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绝对抗辩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是基于票据或票据关系本身,即使取得票据的人是善意的,仍不得以善意为由否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之抗辩;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该情形可以细分三种情形:A 、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票据法规定:任何一个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拒绝任何一个持有该票据的人提出的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B 、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C 、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未届到期日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据此抗辩,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均得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②、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权;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中所谓的被代理人、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票据权利时效的届满后享受时效利益的债务人等等均可以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2)、相对抗辩职能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为相对抗辩;相对抗辩又称为“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此种抗辩,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导致相对抗辩发生的发生事由 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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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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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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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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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称票据存在问题而请求抗辩的一种行为。

票据的支付能力是票据存在的重要前提,若支付能力受到限制,就会引发抗辩行为。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的法律基础、抗辩程序和抗辩类型三个方面,对票据抗辩问题进行浅析。

一、票据抗辩的法律基础票据抗辩本质上是一种捍卫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法律根据主要有以下两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作出了规定。

依据该法第45条规定,票据持有人只能就票据实际权利提出抗辩,并且抗辩应当在票据到期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抗辩,应当被视为无效。

此外,第46条规定,票据付款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付款行可以暂缓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可以涉及到票据抗辩相关的问题。

依据该法第19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并根据合同类型的特殊规定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以达成有效的合同。

如果票据持有人在订立票据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付款义务人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请求法院废除票据合同。

二、票据抗辩的程序票据抗辩包括以下两个步骤:首先,持票人需要提出抗辩,即拒绝付款或要求推迟付款;其次,付款人需要处理抗辩,以决定是否继续支付。

1.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可以提出抗辩,但必须是基于票据存在实际问题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持票人要提供一些证据证明票据存在问题,例如证明收益人和付款人之间的错误或有争议的约定、付款人没有签字或签字错误、支票被盗窃、欺诈等情况。

如果持票人没有及时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就视为无效。

2.付款人处理抗辩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出的抗辩后,应该及时核实抗辩理由的真实性。

如果抗辩理由成立,付款人就应该停止支付,以避免造成损失。

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票据抗辩是指债权人,当债务人主张拒绝支付债务时,在法院审理质
疑有关票据效力和真伪有效性的案件时,债权人提出法律上反驳债务
人确诊票据效力减弱和无效的论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票据抗辩应当符合债权人因票据纠纷争议而发起的法律行动之规定和
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在债务人主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确认该票据的效力和真伪性,并在法院上提供合法的证据
来抗辩,以证明有关票据的效力和真伪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
表明有关票据支付约定债务责任无效。

票据抗辩既要履行债权人的职责,也要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
权保持抗辩的态度,向法院质证相关证据,有责任遵守法庭裁定。

另外,债权人也有义务对抗辩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准备有力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在抗辩过程中及时反映自身的权益保护。

此外,在债权人抗辩前,必须充分了解有关证据及其程序,以此为依据,充足准备及准确表达观点,以达到让法官更加理解案件和诉讼要
求的目的,使抗辩更加有力和成功。

最后,在债权人抗辩的过程中,
要做好票据的实际保管工作和防伪工作,避免错过有效的法律诉讼期限。

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5月117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杜菲菲 马鹏飞(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摘 要:票据抗辩是为票据债务人提供一种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尚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以使票据抗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票据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117—01 一、票据抗辩的基本概念票据抗辩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在票据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4]尽管不同学者之间的界定存在些许细微的区别,但通过总结分析我们可以给票据抗辩作出如下界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针对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这一条文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

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浅谈票据抗辩权

浅谈票据抗辩权

浅谈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票据被持票人或权利人要求支付时,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定规定对其进行抗辩或拒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对于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权的定义、作用及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票据抗辩权的定义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在票据被持票人或权利人要求支付时,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定规定,有权对其进行抗辩或拒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一种合法的防御性措施,旨在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利益,防止票据的滥用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票据抗辩权的作用票据抗辩权对于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和规范,保护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票据市场是经济交易的重要平台,票据的可信性和可用性是票据市场的基石。

票据抗辩权规定了票据的合法性和因素,能够有效防止各种非法和不公正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信誉良好形象。

2. 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作为票据的债务人,一旦发现票据存在虚假或误导成分,或存在欺诈、滥用票据等不当行为,就有权利对票据提出抗辩或拒绝支付。

票据抗辩权允许债务人以合法手段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因票据欺诈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3.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票据作为一种高效的支付手段,可以有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

票据抗辩权的规定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保障,有助于增强信任和信心,提升经济活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三、票据抗辩权的规定实际上,每个国家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但总的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平。

在中国,最重要的票据抗辩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权的实现,必须寻找到与票据本身性质和内容有关的合法的抗辩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票据虚假、知情不明、履约不符等几类情况。

不同的抗辩事由,其证明标准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

2.票据抗辩权的时效性票据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在一定时限内需要对其进行操作,否则将无法实现抗辩。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抗辩权依据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也就是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理由。

如票据无效、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详等。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事由。

它是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本文主要论述当事人能否依据票据原因行使票据抗辩权。

对以上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其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只要票据债权人不是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不能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是票据纠纷,但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票据债权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第五节、票据的抗辩

第五节、票据的抗辩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 、 票据有效但某一票据行为是不合法的, 票据有效但某一票据行为是不合法的,受其不利影响的直接 当事人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得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 当事人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得以此为抗辩事由, 票人。 票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票据法第5条第 款 票据法第 条第2款: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而以代理 人名义在 条第 票据上签章的,分别对无权之行为负票据责任。 票据上签章的,分别对无权之行为负票据责任。被代理人虽 然被记载于票据上,但是其可以为此抗辩。 然被记载于票据上,但是其可以为此抗辩。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按照民法的原因, 债权转移时,对新债权人, 按照民法的原因 , 债权转移时 , 对新债权人 , 债务人仍可 为原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丙向乙请求付款时, 为原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 丙向乙请求付款时 , 乙可以 甲并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丙不得从乙获得债权利益。 甲并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丙不得从乙获得债权利益。 但是如果最初乙向甲先行签发了票据,记载事项齐备。 但是如果最初乙向甲先行签发了票据 , 记载事项齐备 。 甲 为交货而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之丙, 为交货而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之丙 , 丙支付了相 当对价, 依照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票据权利, 当对价 , 依照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丙取得票据权利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 票据 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设立了“抗辩切断制度” 善意、 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 , 设立了 “ 抗辩切断制度 ” , 善意 、 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 不继受背书前手或者出票 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原有的抗辩事由, 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 , 原有的抗辩事由 , 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 对善意持票人没有 效力。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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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

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赋予票据抗辩人对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人实现票据抗辩权的行为和过程。

抗辩行为可以表现在诉讼外(民事法律行为或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行为)。

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理解票据抗辩必须对票据抗辩行为和抗辩权进行全面分析。

一、传统票据抗辩概念之缺陷在论及票据抗辩时,学者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界定。

比如,台湾学者多主张“票据之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拒绝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也。

”或“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实体法上之事由抗辩,而拒绝履行之谓。

”我国大陆学者亦有此认识,“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单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票据抗辩,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3. 抗辩事由是合法事由,即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事由;4. 票据抗辩是一种对抗行为,即票据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我国的票据法完全采纳了这种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做出了立法解释。

其第13条第3款规定,“票据法上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一概念实际上存在两大漏洞。

首先,其仅对票据抗辩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进行定义。

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抗辩人享有抗辩权。

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没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确理解票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会架构起完善的票据法权利体系。

”其次,将抗辩人与票据债务人等同,抗辩对象与票据债权人等同,未能包含所有票据抗辩的情况。

因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可能并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之人。

比如出票系伪造的票据。

此种情况下,票面上记载的出票人系被伪造人,其根本无付款义务,因此当他行使抗辩权时就不会具有票据债务人的身份。

再者,抗辩对象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票据债权人。

因为把合法的持票人称为票据债权人本无可厚非,但把非法的持票人也纳入票据债权人却让人匪夷所思。

比如,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票据债权人,但却可以成为抗辩对象。

另外如无效票据,当有关票据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时,则自始就没有发生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持票人也就不可能称为票据债权人;同时,与其相对应的其他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对其负有义务的票据债务人。

由此可知,单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票据抗辩有失偏颇,容易产生以偏概全的现象。

二、票据抗辩行为的分析从我国民法角度讲,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为出发点阐释票据抗辩,焦点当然会放在“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上。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票据抗辩可以理解为“变更、终止”票据法律关系,所以在这一层关系中发生的票据抗辩理所当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抗辩则会被忽视。

这就是前述学者们为什么只强调抗辩人是票据债务人,抗辩对象是票据债权人——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而忽视了两者都存在非票据当事人的情况——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当然,有学者也认识到票据抗辩对象包括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人。

如“票据之抗辩云者,指票据债务人面对执票人之请求或主张,得据以拒绝其请求或主张之谓。

”这里的执票人就包含了票据债权人和持有票据但无票据权利之人,但是其仍未概括出票据抗辩人还包括无票据义务之人的特殊情形,所以难免有失精确。

总之,为克服前述票据抗辩定义之漏洞,正确理解票据抗辩,须跳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束缚来考察票据抗辩行为,以正本清源。

不可否认某些票据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但不能因为如此,就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去探讨票据抗辩,应该认识到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也存在票据抗辩这一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

因此票据抗辩行为的内容要素应该包括: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可以概括为“被请求人”,即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的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债权的特定人(可以概括为“持票人”);3. 实施票据抗辩行为须具备法定事由;4. 抗辩行为是对抗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5. 抗辩行为人实施票据抗辩行为是为了实现票据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是否可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之范畴,可划分为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一)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这种抗辩行为是指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在票据抗辩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居多,诸如票据未到期的抗辩、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等都是此类。

(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这是指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

具体包括:1.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或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如票据被伪造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是票据债务人,其可对一切持票人进行抗辩。

当持票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该票据时,虽是票据债权人,但仍会受到被伪造人的抗辩,其只能向其他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这一抗辩情形是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当持票人依非法途径取得该票据时,不成为票据权利人,如其持此票据行使权利,自会遭到抗辩。

这一情形则是非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2.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如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票据等情形,持票人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自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由此可见,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发生于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传统的票据抗辩概念正是局限于民事法律抗辩行为的角度来阐述的,而忽略了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此外,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实施的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外抗辩行为和诉讼中抗辩行为。

前者是说抗辩人直接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诉讼中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行为。

诉讼外抗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也即诉讼中抗辩行为是诉讼外抗辩行为在诉讼过程中的延伸。

一旦提起诉讼,民事法律抗辩法律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都可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

三、票据抗辩权的分析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因此,票据抗辩权的要素与票据抗辩行为的要素存在逻辑上的同一关系。

对票据抗辩行为做出界定,就会在逻辑上确定票据抗辩权的具体内容。

从票据抗辩行为的要素分析,不难得出票据抗辩权的具体内容:1. 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可以概括为“被请求人”);2. 票据抗辩权的预期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债权的特定人(可以概括为“持票人”);3. 票据抗辩权是基于票据法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4. 票据抗辩权之宗旨在于平衡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票据抗辩权就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特定人的请求或主张的权利。

或简而言之,票据抗辩权就是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或相关费用的人(被请求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权利。

而票据抗辩行为则是实现抗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抗辩权根据其对被抗辩人或持票人的影响可以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

首先,消减型票据抗辩权是以被请求人承认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条件的。

在这种情形下,被请求人就是票据债务人。

其通过具体抗辩事由,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时间、条件或付款范围发生变化。

这种类型的抗辩权其实是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基于其所实施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其次,否定型抗辩权是指被请求人以一定的抗辩事由否认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也即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自己与持票人之间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其所实施的抗辩行为是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票据法为民法之特别法,票据抗辩权亦当是民事权利之一种。

对于票据抗辩权的法律属性,学者多认为其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

票据抗辩权不存在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问题,其焦点是使已经存在的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效果。

判断抗辩权是否属于形成权,首先要看是否依据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或终止;其次要看该项权利对请求人的请求内容发生何种作用。

“一个抗辩权的主张,是否使其所欲对抗的主权利就此永远失去效力;抑或仅此一次使该权利失其效力,而于主权利重为行使时,必须再行主张之。

仅在前种情形,抗辩权具有终局形成的结果,始得称为一种形成权,如果抗辩权的权能仅得对权利之每次行使提出异议,则抗辩权仅具一时的效用,应与形成权严加区别。

”所以,对于票据抗辩权的法律属性,可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否定型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

其理由在于票据抗辩在于变更、终止票据法律关系,而被请求人与持票人之间并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双方无所谓票据权利和义务可言,不具备形成权存在的基础。

其次,消减型抗辩权则属于形成权。

消减型抗辩使持票人之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在时间、条件或付款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只要抗辩符合法定事由,即产生终局效力,持票人不得再次行使完全相同的请求权。

四、小结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

票据抗辩权根据其对对被抗辩人或持票人的影响可以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前者是形成权,后者则不属于形成权。

基于消减型抗辩权而实施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基于否定型抗辩权实施的抗辩行为是非民事法律行为。

理解了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就不难理解票据抗辩法律制度。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可以理解为票据法中有关票据抗辩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票据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的核心所在,票据法中的抗辩制度其实就是围绕着这两点,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具体条件(事由)、抗辩的法律后果和抗辩之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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