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规定
2024年新修订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年新修订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商品房交付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二、交付条件2.1 项目总体条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2. 项目应通过消防、环保、节能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书。
3.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宅质量、抗震设防、绿化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2 房屋实体条件1. 房屋结构安全:房屋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主体结构安全无隐患。
2. 房屋质量:房屋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质量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房屋功能:房屋应具备生活、居住等功能,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4. 房屋外观: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3 小区配套设施条件1. 小区道路、绿化、照明等公共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2. 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应接入城市公共供应系统,保证正常使用。
3. 小区应设立垃圾处理设施,确保环境卫生。
4. 小区应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
三、交付流程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事项。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提供《房屋交付通知书》,告知交付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证件。
3. 购房者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交付验收表》,由购房者签字确认。
5. 购房者对房屋及小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验收表上注明,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对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进行了梳理和更新。
本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工作。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1. 交付前提商品房交付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项目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 具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 完成小区绿化、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 交付标准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满足设计使用寿命要求;- 房屋内部空间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门窗、卫生洁具、灯具等附属设施齐全且功能正常;- 具备供热、供冷、供水等基本生活设施;- 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1. 交付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前30天,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证件。
2. 交付验收购房者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参加商品房交付验收。
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初步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商反馈;- 正式验收:在初步验收基础上,双方共同签署《商品房交付验收记录》,确认房屋交付情况。
3. 交付确认购房者应在交付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商品房交付后事项1. 质保期内维修商品房交付后,在质保期内(通常为1年),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非人为损坏部分,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2. 物业服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者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这个商品房应当具备所有的证件并且通过了所有部门的安全检查,那么关于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应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程竣⼯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取得了竣⼯验收备案表
⼀些⼤城市制定的地⽅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规定未进⾏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开发项⽬不得交付使⽤。
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既是⼴⼤购房者的要求,也是⼀种趋势所在。
(三)商品房的⾯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前按项⽬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房屋权属登记。
(四)⽔、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住条件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达到⽔、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以上法定条件中,其中第⼀项法定条件即⼯程竣⼯验收合格(包括环保、消防验收合格)是强制性条件;⽽其他法定条件均具有⾏政管理性,若当事⼈约定与该部分交付条件相冲突,则以约定为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商品房如果需要交付那么必须由相关部门进⾏安全检测,还有对房⼦的整个质量有⼀个保质期,商品房在交付之前应当由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参观⼀下,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交付使用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满足的一系列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消防安全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地产交付使用条件1. 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定凭证,是房地产项目合法建设的前提。
2. 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部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的依据,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的依据,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 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取得的法定凭证,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建筑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的法定凭证,证明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6.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地产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签订的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7.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房地产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签订的合同,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保障业主的居住环境。
8. 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购买的保险,保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条件1. 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合法施工的法定凭证。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建筑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的法定凭证,证明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取得的法定凭证,确保项目在施工、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介绍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0年最新的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帮助购
房者了解相关要求和规定。
规定内容
1. 房屋质量标准
- 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地基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
- 房屋内部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房屋的安全性、防水性、保温性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 房屋交付时间
-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
- 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无法按时交付,应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3. 房屋交付标准
- 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 开发商应提供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质量检测报告。
4. 房屋交付程序
- 开发商应在交付前通知购房者验收时间和地点。
- 购房者有权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 开发商应提供完整的房屋交付记录,包括验收记录和相关文件。
5. 房屋交付保修期
- 商品房的交付保修期为两年,开发商应负责在此期间内修复房屋质量问题。
- 购房者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
6. 其他规定
- 开发商应对商品房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或者隐瞒事实。
-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结论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开发商应按规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房,并保证交付程序的合
法性和透明度。
购房者和开发商应共同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旨在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质量,提升购房者满意度。
二、交付条件2.1 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2.2 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交付前,必须经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完善、功能正常。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2.3 配套设施验收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周边配套设施符合承诺,如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水、供暖、通讯等,满足购房者生活需求。
三、交付标准3.1 外观及结构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无明显破损、脱落。
结构安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
3.2 内部设施室内设施应齐全,如门窗、卫浴、厨房设备等,功能正常。
3.3 装修及材料商品房交付时,装修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辐射。
3.4 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应整洁、安全,设施完善,如电梯、楼梯、消防设施等。
四、交付流程4.1 交付通知开发商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4.2 交付手续购房者携带相关证件,按照交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3 交付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交付验收单上注明,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4.4 钥匙交付验收合格后,购房者领取房屋钥匙,正式接管房屋。
五、售后服务5.1 质保期内维修开发商应对质保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确保购房者权益。
5.2 售后服务热线开发商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解答购房者疑问,处理相关问题。
六、违规处理开发商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

2024全新版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一、交付条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商品房。
2. 商品房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交付内容1. 房屋本体:包括主体结构、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 给排水系统:包括给水、排水、热水、消防等管道及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3. 电气系统:包括供电、照明、插座、空调等电气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4. 通风空调系统:包括通风、空调、新风等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5. 通信系统:包括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通信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6. 智能化系统:包括安防、门禁、家居控制等智能化设备和设施,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7. 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楼梯、消防设施、停车设施等,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三、交付标准1. 房屋本体:应无明显裂缝、渗漏、空鼓等质量问题;墙面、地面、天花板应平整、光滑、无脱落;门窗应开启顺畅,密封良好。
2. 给排水系统:不应有漏水、冒水、排水不畅等问题;热水、消防等管道应无明显锈蚀、水迹。
3. 电气系统:应无电路故障、短路、漏电等问题;插座、开关应正常工作,线路敷设应规范。
4. 通风空调系统:不应有明显噪音、振动、漏风等问题;新风、空调设备应正常运行。
5. 通信系统: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信号应稳定,覆盖范围应满足使用需求。
6. 智能化系统:应能正常进行远程控制、安防监控等功能;家居控制设备应正常运行。
7. 公共设施:电梯应运行平稳、无明显噪音;楼梯、消防设施应完好;停车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
四、交付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通知购房者交付时间,并办理交付手续。
2. 购房者应对商品房进行查验,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商品房交付确认书》。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购房者接到开发商的⼊住通知单时,就标志着收房开始了,交房是⼀门⼤学问,在交房中需要的⼿续、交房⼿续以及验房技巧都是⼀些常识。
那么,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交房条件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筑⼯程竣⼯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可投⼈使⽤。
建筑⼯程竣⼯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单位不得交⼯,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
交房不符合条件,业主应采取的措施:(⼀)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三)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住,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有裂缝或⼩⾯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验房收房⽬的是查看所购房屋的质量是否有保证,否则价格再优惠,条件再⽅便都会给⾃⼰以后的⽣活带来⽆尽的烦恼。
所以提醒购房者⼀定要重视检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对于⾃⼰可以查看的⽂件要让开发商及时提供,如果查看⽂件有困难可以请律师帮助审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开发商不承认时可以请专业检测机构来检查,购房者注意保存证据,以便诉讼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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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
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
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
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
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