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交付条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本通知所称的住宅,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结合管理实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二)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目的第三条合同签订地点和时间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北京市____区(县)。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四条商品房基本信息商品房位于北京市____区(县)____路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规模为____平方米,共有____套,乙方购买的房屋为第____套。
第五条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 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 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建设;3. 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商品房价格及支付第六条商品房价格双方确认,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七条付款方式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定金,定金支付后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2.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____元。
3.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及质量保证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时间甲方承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第九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甲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条质量争议的处理双方对于商品房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商品房收房标准

商品房收房标准商品房收房标准是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的一项重要标准。
正确的收房标准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购房者日后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舒适度。
因此,购房者在收房时务必要了解商品房收房标准,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首先,商品房收房标准包括了房屋结构的验收。
购房者在收房时要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包括墙体、地面、天花板等部分是否存在开裂、渗漏等问题。
同时,还要检查门窗是否安装牢固,是否存在变形、漏风等情况。
这些都是购房者在收房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确保房屋结构的完好无损。
其次,商品房收房标准还包括了房屋设施的验收。
购房者在验收时要检查房屋内的水电设施是否正常,包括自来水、燃气、供暖等设施是否畅通无阻,电路是否安全可靠。
此外,还要检查卫生间、厨房等设施是否安装完善,使用是否方便。
购房者需要对这些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日后的生活便利和安全。
另外,商品房收房标准还涉及到房屋装修的验收。
购房者在收房时要检查房屋的装修质量,包括地面平整度、墙面涂料是否均匀、门窗的安装是否美观等。
同时,还要检查房屋的隔音效果和保温性能,确保房屋的舒适度和安静度。
最后,商品房收房标准还包括了相关文件的验收。
购房者在收房时要核对相关的产权证、房屋合同等文件,确保所有的文件齐全且真实有效。
同时,还要了解房屋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以便日后的居住和维护。
总的来说,商品房收房标准是购房者在购房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的验收能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购房者在收房时要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设施、装修和相关文件,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合法性。
希望购房者能够在购房后,严格按照商品房收房标准进行验收,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北京市收房标准(完全版)

收房标准北京市收房标准北京市现行房地产住宅项目收房标准1 房地产商签发入住通知前,应规矩地做好那些工作?1、1 关于交楼要房地产商出示“大房产证”或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问题---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现实。
1、2 北京交楼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1、2003. 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1、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范本模板】

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一、商品房交付概述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二、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这最后一道环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给用户和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损害。
二、商品房交付的程序.《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6修订版本

BF—— 2016 —— 0120 合同编号: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修订目录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
2.签订本合同文本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房屋交付条件标准

房屋交付条件标准一、房屋交付时间。
房屋交付时间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时间。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时间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房屋交付标准。
1. 结构完好,房屋交付时,应当保证房屋的结构完好,不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天花板等部位应当平整、无裂缝、无渗漏等质量问题。
2. 设备齐全,房屋交付时,应当保证房屋内的设备齐全,包括水电、燃气、采暖等设备应当正常运转,无故障。
3. 环境卫生,房屋交付时,应当保证房屋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堆放、无污水积聚等问题。
4. 交付文件,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完整的房屋交付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使用说明书、装修材料清单等。
5. 其他约定,除上述条件外,房屋交付还应当符合购房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
三、房屋交付验收。
购房者在接受房屋交付时,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时,购房者应当仔细检查房屋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四、房屋交付责任。
如果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进行整改,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结语。
房屋交付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环节,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购房者在接受房屋交付时,应当仔细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
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房屋交付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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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之一!
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分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分期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
只有单体加分期或单体加综合验收合格,才能是工程验收合格。
单体工程验收是对购房对象的单体住宅工程验收;综合验收是对整个小区住宅和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天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信号)、公共配套(包括停车场、小区道路、运运动场、游泳池、中心花园、医院、学校、会所、商店、绿化)等进行的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包括:
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分户验收)对所有工程验收合格;
②建设行政部门(建委质检站)对所有工程的验收合格;
③公安消防部门对小区道路楼内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
④规划验收是对已完工程进行的小区规划,用地范围,绿化,单体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要求,只有通过规划验收,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⑤人防部门对地下室防空质量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备案表》是交房的条件之二!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⑵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⑶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有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需要提醒业主的是①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只负责分户验收)只是对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的抽查和评定;②《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少部分抽查,更不可能全查。
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是交付条件之三!
《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商品房进行的面积测绘的技术文件。
是购房人所购商品房面积说明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建筑面积的的测绘文件,是购房人应交房款的计价依据,是购房人应得房屋面积的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提供下列文件:⑴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⑵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示的内容一致;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实测,并出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和每套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表。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允许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
4.得到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的条件之四!
合同约定有其它交付条件时,应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
同时开发商应发给业主《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重要法规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各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142号)令各条;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0条,46条: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条;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