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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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参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 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可从事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部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 1作。

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质量的抽样复查工作。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并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防雷接地验收规范_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技术评价和业务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我总结了一套吉林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和业务流程,现就有关情况在此进行共同探讨。

) 名词解释: 设计审核: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1第一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技术审查(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对防雷装置施工许可的审查,许可性审查是对防雷装置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性审查内容,主要审核所设计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政治和经济政策等。

对防雷装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评价)设计审核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性审查,审查结果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核准书,出具的通知、回执、意见、核准等必须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技术审查(评价)的主体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技术机构,即县级及其以上的防雷中心。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如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以公示。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避雷器验收细则

避雷器验收细则

避雷器验收细则1 验收分类避雷器验收包括可研初设审查、厂内验收、到货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等五个关键环节。

2 可研初设审查2.1 参加人员a)可研初设审查由所属管辖单位运检部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b)避雷器可研初设审查参加人员应为技术专责或在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

2.2 验收要求a)避雷器可研初设审查验收需由避雷器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对可研报告、初设资料等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b)可研初设审查阶段主要对避雷器选型涉及的配置要求、技术参数进行审查、验收。

c)审查时应审核避雷器选型是否满足电网运行、设备运维、反措等各项要求。

d)审查时应按照附录A1要求执行。

e)参与可研初设人员应做好评审记录(见通用管理规定附录A1),报送运检部门。

3 厂内验收3.1 关键点见证3.1.1 参加人员a)避雷器关键点见证由所属管辖单位运检部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b)1000(750)kV避雷器验收负责人应为技术专责、具备班组工作负责人及以上资格,或在本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

c)500(330)kV及以下避雷器验收负责人应为技术专责、具备班组工作负责人及以上资格,或在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

3.1.2 验收要求a)对首次入网的避雷器或者在运检部门认为必要时应进行关键点见证。

b)关键点见证采用查阅制造厂家记录、监造记录和现场查看方式。

c)物资部门应督促制造厂在制造避雷器前20天提交制造计划和关键节点时间,有变化时,物资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运检部门。

d)关键点见证包括设备选材及装配。

e)关键点见证时应按照附录A2要求执行。

3.1.3 异常处置验收发现质量问题时,验收人员应及时告知物资部门、制造厂家,提出整改意见,填入“关键点见证记录”(见通用管理规定附录A2),报送运检部门。

3.2 出厂验收3.2.1 参加人员a)避雷器出厂验收由所属管辖单位运检部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b)1000(750)kV避雷器验收负责人应为技术专责、具备班组工作负责人及以上资格,或在本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

《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抗[2002]30号

《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抗[2002]30号

《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抗[2002]30号第一篇:《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抗[2002]30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建抗[2002]30号各市、区(规划)建设局,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市抗震办、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苏州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建设局2002年11月22日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抗震设防区内建造各类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增层等,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抗震设防审查范围。

为保证抗震概念设计及结构选型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建设工程一般都应进行初步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分类标准》GB50023—95中的甲、乙类建筑;所有的高层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类”中的特级、一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抗震设计专篇,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由抗震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委托抗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依法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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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格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防雷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含防雷产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证明);(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了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 、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不予行政许可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防雷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不予许可并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

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活动,有权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构)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的申请单位,是指第四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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