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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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信用证管理规范

*****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开具、融资、付款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进口付汇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项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所述,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作为信用证管理工作的决策人,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下到单付款、押汇融资和尝还融资款项等事项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作为信用证开具工作的实际操作部门,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的内部审核和信用证开具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信用证开具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开具后跟进流转及到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信用证开具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合理安排信用证的开具事宜,原则上合同上规定明确开具时间的按照其约定时间开具,如未约定具体时间,各业务部门应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恰当的开证时间。
第八条开证时间确定后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号、品名、数量、价格、开证时间等信息,确保每笔合同按时开证。
第九条开证之前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具申请表》,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负责后续具体开证事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综合考虑每个合作银行的剩余开证额度、融资成本、银行效率等因素后确定开证行,并向其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不同银行略有差异)申请开立信用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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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135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来,部分银行信用证管理松弛,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条件审查不严,信用观念淡薄,延期偿付甚至拒付信用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国银行的信誉。
为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形象和银行信誉,现就加强信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信用证业务尽快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之中,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制度。
今后,对信用证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分支机构而又出现信用证等业务违规情况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追究各级直至总行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各银行应加强开证管理,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条件,严格办理授信,切实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严防利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进行融资。
对乱开证,违规开证,到期不能兑付的,要由上级行迅速兑付,并对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银行在处理与外方的信用证纠纷时,应严格遵循UCP500等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信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付或拒付信用证。
——结束——。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王冬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
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
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 修改、到单、付款/ 承兑/ 承诺延期付款/ 拒付等。
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风险点一:进出口商联手假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或由于贸易合同市场基础的不充分,影响了申请人履约的意愿,从而造成开证行的资金损失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坚实的贸易合同基础是进口商履行信用证意愿的前提。
首先,在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进出口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 (1)第三章归档范围 (2)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5)第五章保管期限 (6)第六章附则 (6)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国际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XXX银行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包括国际结算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其中国际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汇款等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汇出汇款融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出口发票融资、对外担保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XXX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贸易金融部及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异地分支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国际结算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国际业务经办行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按照业务办理程序及时、规范、全面收集整理,逐步实现综合管理。
第六条各国际业务经办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七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作为法人客户信贷档案的一部分,应由经办行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收集归档,并留存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相关单证资料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处理所需的资料、凭证用于业务备查。
第三章归档范围第八条各档案收集、整理部门应按业务条线做好档案管理建立工作。
从类型上,国际业务档案可分为管理类和要件类。
其中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首次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有效授权印鉴卡等。
要件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办理每笔国际结算业务时提供的业务资料以及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客户申请开户基本资料、监管机构要求保留的业务资料和审批文件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银发[1997]265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银发[1997]26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让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一、定义与目的1.1 本公司(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根据业务需要,为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以下简称“本制度”)。
1.2 本制度旨在明确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以下简称“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信用证的开具、履行及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信用证的开具与履行2.1 开证申请人在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
2.2 信用证应按照国际商会(ICC)发布的《统一惯例》(UCP 600)等相关规定开具,包括以下内容:(1)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及银行名称、地址;(2)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及有效期;(3)货物描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4)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利息;(5)运输方式、装运期限及目的地;(6)单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质量证书、原产地证书等;(7)其他条款,如保险、 Inspection 等。
2.3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金额,并承担相关费用。
2.4 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便开证申请人办理付款手续。
2.5 开证申请人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按照信用证约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如发现单据不符,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通知出口商或银行要求更正。
2.6 信用证到期后,如出口商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3.1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证申请人如需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3.2 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的修改或撤销申请后,应通知出口商。
如出口商同意修改或撤销,银行予以办理;如出口商不同意,信用证继续有效。
3.3 开证申请人在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后,应承担因此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
四、风险管理与监控4.1 开证申请人应加强对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信用证项下的货物、金额及单据符合实际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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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我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开立、修改上述保证性文件以及与此有关的业务,如开证保证金的收取、售汇、对外付汇等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原则为:对综合授信客户应在符合用信的条件下办理,对于临时性需求的客户可采用单笔申请报批的流程,对属于于低风险业务范畴的全额保证金业务可直接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国际业务部办理的进口跟单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授权与授信管理第五条国际业务部是我行具体办理进口开证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所有进口开证业务都必须经审核办理。
第七条审核材料包括:
(一)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情况,有无不良纪录;该笔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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