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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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执行的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变更申请执行的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变更申请执行的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序号内容一、概述在法律实践中,执行异议申请书是执行程序中重要的诉讼文书之一。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在特定的情况下,当执行人无法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时,执行异议申请书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变更执行人的申请。

二、执行人身份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人由于特殊情况,执行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变更执行人身份。

具体情况如下:1. 唯一识别信息明:新执行人需提供确凿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以证明其具备代替原执行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资格;2. 关联关系:新执行人需提供与原执行人的关联关系证明,以证明其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和代理权利;3. 符合规定:新执行人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执行人身份的条件和程序。

三、变更执行人申请理由1. 不可抗力:原执行人因疾病、伤残、逝去等情况无力或不能履行执行法院的判决及裁定;2. 经济困难:原执行人因财产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力承担原有的执行责任;3. 执行障碍:原执行人因无力履行或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导致执行程序受阻。

四、变更执行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当依法审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对已经形成法律上效力的执行标的不能履行时,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或者变更执行。

”五、变更执行人的程序与要求1. 提交申请书:新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变更执行人的申请书,明确变更原因和新执行人唯一识别信息明;2. 协助调查:执行法院应当对新执行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新执行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3. 审查决定: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新执行人的申请,择期进行听证会并做出书面决定;4. 履行义务:一旦审查通过,新执行人应当承担原有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院的执行裁定履行执行程序。

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对于民事行为的规制越来越严格。

在一些民事行为中,由于执行申请书的原告在法律事实或者证据上存在缺陷,导致了申请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时,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概念及前提条件“执行异议申请书”是指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对于执行申请书的程序或者事实、证据存在异议时的一种申诉程序。

其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执行申请书已经送达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二、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书的程序、事实、证据存在异议;三、申请异议的期限内。

在申请异议前,被执行人应当对执行申请书做好详细的了解,并查明事实与证据。

如果申请异议时无法充分澄清或者提供证据,将会影响到异议申请书的效力。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的申请程序1、时间: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2、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必须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书的异议点。

3、提交:被执行人应当将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交给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应当同时向申请执行的原告及其代理人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副本。

4、受理: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处理。

三、“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效力及必要性“执行异议申请书”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

审理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执行申请书的不当影响,维护执行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在执行异议申请书被受理后,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点进行审查和调查。

如果异议得以认可,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暂停对于执行申请书的执行,直到异议得到解决,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异议得到驳回,执行申请书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存在问题或者执行程序不当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它是被执行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交付方式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交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亲自送达,另一种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当事人亲自送达当事人亲自送达是指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亲自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交到执行法院的法官手中。

这种方式最为直接,可以确保执行法院及时收到申请书,同时也可以避免邮寄过程中的延误和丢失等问题。

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方式送达是指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将执行异议申请书通过邮寄方式送到执行法院。

这种方式需要注意邮寄的时间和地址,以确保申请书能够及时送达到执行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谁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法院的法官。

具体来说,应该交给以下人员:一审执行案件在一审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是执行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因此被执行人应该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官。

二审执行案件在二审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二审法院的执行法官。

二审法院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的法院,因此被执行人应该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二审法院的执行法官。

离岸执行案件在离岸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交给离岸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

离岸执行法院是指在离岸地区设立的执行法院,因此被执行人应该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离岸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注意事项在交付执行异议申请书时,被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院。

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执行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交付方式被执行人应该选择合适的交付方式,确保执行异议申请书能够及时送达到执行法院。

申请书内容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包含具体的异议内容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执行异议申请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一、异议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提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异议必须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或结果提出的,不能是对整个执行案件的异议;2. 异议必须是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的,普通执行期限为两年,特别执行期限为五年;3. 异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或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法。

在提出异议前,执行主体应当详细梳理异议理由,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异议申请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二、异议的提出方式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书面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由执行主体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2. 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执行主体也可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但在口头申请后,执行主体仍需要书面形式补充相关材料和理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主体都应确保申请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三、异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时应确认异议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时应核实异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并与被执行人核对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2. 调解与裁决:人民法院会在审查期间积极推动执行异议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明确具体,裁决书应当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和期限。

3. 上诉与执行:如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执行主体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执行异议的执行暂停,但需要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果裁决结果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和落实裁决结果。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执行异议是指当一方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执行法院的法律文书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确认或者更改该法律文书的内容。

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申请人身份要件执行异议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提出,在申请书中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二、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需详细叙述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包括对法律文书中所规定事项的不同解释、对事实认定的异议、对法律适用错误的指正等。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和支持,如相关合同、证据、收据、报告等。

三、法律依据和请求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明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事实和理由,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同时,在申请书中应明确表达自己的请求,包括重新审查、确认或更改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

四、陈述事实程序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需说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事实认定,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事实程序。

如果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并说明保全证据的理由和依据。

五、估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估计和说明。

申请人需清楚表达自己对判决结果或者法律文书内容更改后的期望,以及此次申请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六、申请人签字和附上相关证明文件最后,执行异议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亲笔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在申请书附页中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的诉求和申请的合法性。

总结起来,执行异议的申请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要件、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和请求、陈述事实程序和证据保全申请、估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人签字和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应严格按照这些要件的要求进行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以确保异议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执行异议流程

执行异议流程

执行异议流程执行异议流程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执行结果进行更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流程是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执行异议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执行结果进行更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执行异议的提出,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行结果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执行异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已经被执行或者已经被查封、扣押;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已经被转让或者已经被抵押;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已经被冻结或者已经被判决为无效;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三、执行异议的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如下:1.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结果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2.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支持异议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4.如果执行法院支持异议,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执行结果;如果执行法院不支持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执行异议的注意事项在执行异议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异议申请应当及时提出,逾期将无法受理;2.异议申请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3.在异议申请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期限为十五日,逾期将无法受理;4.在执行异议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执行异议办理流程

执行异议办理流程

执行异议办理流程一、执行异议案件包括:1.执行行为异议,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规定,向执行法院做出的书面异议;2.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形;3.执行管辖权异议;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6.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案件执行人员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而明确的异议请求、相关案件事实、理由等内容,数量为当事人人数加一份;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相关委托手续;3.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执行依据、异议所指向的生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异议人异议请求的证据材料;4.所有涉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四、案件执行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不予受理。

五、案件执行人员初核后,将齐全完备的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庭室负责人审核。

六、庭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三个工作日报送至执行局,执行局对案件进行登记,并作出分别处理:认为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条件的,在三日内立案受理,并立即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七、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委托代理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其中之一就是提起异议申请。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亲自到场进行申请的人来说,该怎么办呢?这时候,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异议申请。

本文将从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如何委托代理人、如何委托代理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的是指在一些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代表他人出庭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当我们无法进行法律行为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时候,可以委托代理人替代自己进行。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也可以是个人。

但是,委托代理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必须具有代理资格,如律师、公证员等;3.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并签署委托书。

二、如何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要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具体方法如下:1.委托书的签署委托人需要签署一份委托书,明确授权的内容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等。

委托书需要本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

2.授权委托人进行相关行为委托人需要在委托书上详细说明授权委托人进行的相关行为,包括起诉、申请、答辩、举证、和解等全部或部分法律行为。

3.授权范围的限定委托人可以对授权委托人的行为范围进行限定,以确保代理的行为符合自己的意愿,并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4.委托书的复印件委托人需要复印一份委托书作为备份,并保存好原件。

在需要证明委托授权问题时,复印件就可以发挥作用。

5.代理期限委托人需要在委托书上说明代理期限,规定代理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相关法律行为。

三、如何委托代理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当委托代理人需要执行异议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让法院明确代理人的身份,以免造成误解或产生纠纷。

2.提交委托书将委托书一并提交给法院,证明委托人已经授权代理人进行相关法律行为。

3.异议申请书的准备代理人需要制作好异议申请书并提交给法院,包括基本信息、异议理由、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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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在社交的过程中,有的问题自己可以解决,但是有的问题是自己解决不了的,当解决不了的时候,我们便会用到法律程序,法律中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所以需要写执行异议申请书,有的人会问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这类问题,下面,由为您解说。

一、执行异议的含义(一)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1、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作出裁定,被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2、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

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

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根据王某申请,查封、变卖李某家中一台电脑时,赵某得知后提出:这台电脑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暂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也是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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