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新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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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最新中医药政策正式实施(2)

2017国家最新中医药政策正式实施(2)

2017国家最新中医药政策正式实施(2)中医的未来发展方向1、药材价格进入上涨通道国内部分中药材的价格大幅上涨,吴茱萸(江西小花统规格,荷花池市场)的年涨幅达372.73%;三七(云南120头春七规格,荷花池市场)的年涨幅达170%;白术(安徽统个规格,玉林市场)的年涨幅达115.38%。

另有数据显示,当归、党参、五味子这几种主要中药药材价格的同比涨幅分别达到37.7%、99.5%和103.6%。

实际上,除了上述药材外,2016年大部分中药材都呈现上涨趋势,包括小品种药材也大幅上涨。

2、更多药材将入欧美药典截至2016年5月,我国已有66种中药材进入欧洲药典,未来的目标是把中医最常使用的至少300种中药材纳入欧洲药典。

除欧州药典外,一些中药标准已经列入美国药典,还有一些药物正在由美国药典委员会进行审查。

比如,五味子、薏苡仁、桂枝、红参、金银花、何首乌、丹参、三七、灵芝等中药标准已被美国药典草药卷收录,其中丹参、三七、灵芝3个同时进入食品补充剂卷。

被收录的中药品种,今后在安全性、质量、疗效等方面有了欧美认可的标准规范,为中药在国外被更广泛地接受使用奠定基础,也是中药成药打开出口通道的第一步。

3、中药饮片质量严查2016年5月2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全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严查中药饮片的质量。

随后众多省份陆续发布中药饮片重点监管目录,可见对于中药材的质量检查和跟踪已经形成常态。

未来针对中药材的整治将会来得更加猛烈,将促进我国中医饮片行业走向更有质量的成长。

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并推动中医药发展对饮片市场带来利好。

坚持品质化运作,拥有系统营销网络的企业会成为市场最终的赢家。

4、配方颗粒竞争加剧自《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十三五”规划;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也于11月初截止反馈意见的收集,释放出行业将从试点走向正式生产、市场逐渐放开的积极信号。

陈述2:中医药法(章节)修改意见(王锡宁)

陈述2:中医药法(章节)修改意见(王锡宁)

陈述2:中医药法(章节)修改意见(王锡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包括其演化和创新应用,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家实行中医药优先发展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独立行政机构。

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

第八条国务院成立中医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临床、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中医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临床、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优先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单独规划,不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中医行业工作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中医行业工作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中医行业工作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作为中医行业从业者,了解和遵守相关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与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中医药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并应用于实践中。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背景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到2017年实施的《中医药法》,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了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与创新。

二、《中医药法》的主要内容《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的基本法规,对中医的定义、中药的管理、中医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中医的基本理论和诊疗方法与西医的平等地位,保障了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

根据《中医药法》,中医药的管理主要包括中药的生产与流通,中医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中医人员的资质与执业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药的质量与安全,规范中医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升中医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对中医药行业的有效管理,更是为了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与健康需求。

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下,中医药行业能够规范发展,提高整体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服务。

同时,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为中医药行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了更多的人才从事中医药事业。

相关政策的支持与扶持,使得中医药行业得以持续发展,为我国传统药物的利用与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挑战尽管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仍然面临一些落实上的困难和挑战。

其中,对中药市场监管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中药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何平衡保护中药传统与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此外,在中医人员的培养与执业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中医人员的培训水平与质量参差不齐,中医机构的执业管理也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法律,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中医诊所和中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释义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

为推动《中医药法》贯彻落实,帮助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严格实施《中医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了中医药法释义,对《中医药法》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解释,并委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

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主编,由参与《中医药法》起草、审查工作的有关同志参与编写,对《中医药法》立法的背景、过程、总体思路以及精神实质作了诠释,对《中医药法》每一条款都进行了明确的释义,还收录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相关资料,有助于中医药从业人员深入了解立法过程,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制度创新,牢固树立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兴业的意识与观念,切实提高依法履行扶持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中医药法》解读牟春兰第一部分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历经33年(于1983年由已故着名中医学家董建华首次提出)讨论,于2016年12月259章63一、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药材种植养殖不规范,影响中药质量;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

中医药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几乎每年两会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立法规划。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

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2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的通过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医药法针对中医药自身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诊所和中药等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同时,中医药法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

此外,中医药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中医药的全球影响力,在解决健康服务问题上,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样本,为解决世界医改难题做出中国的独特贡献。

在中医药法以及《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保障和促进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给中国中医科学院的贺信中提到的那样,“中二、(助理)医师象,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同时现行的审批管理模式导致开办中医诊所门槛过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现象;三是由于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中医药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中医药人才匮乏;四是野生中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不规范,导致部分中药材品质下降,影响中医药可持续发展;五是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导致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方面面临不少困难。

2017版《中医药法》解读与分析

2017版《中医药法》解读与分析

法规解读
1.总则
明确了中医药的概念: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统称,全面升级为
“中华民族传统医药”高度。 相较过去,可应用的医疗手段、药材资
源更加丰富,承载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更多,可发掘的资源更多。
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自身规律。打破了过去西医主导中国
医药管理系统的弊病,充分给予中医药自由发展,寻求走适合自身发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法规解读
4.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首次立法提出):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 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务不超出许可范围和广告宣传三个方面。
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避免无效恶性竞争。
谢谢大家!
法规解读
6.中医药传承文化传播 中医药传统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 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 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 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
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法规解读
6.中医药传承文化传播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制定中医养生 保健服务规范、标准。 传统中医药文化宣贯作品和科普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PPT课件
[中医药科研创新]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外交流合作]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 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
❖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 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 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 研究和技术开 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 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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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 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 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 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 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定义]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法》立法亮点解读(下)

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法》立法亮点解读(下)

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法》立法亮点解
读(下)
邓勇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17(0)3
【摘要】《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其立法思路一是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

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创新,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2016年12月25日,中国首部《中医药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总页数】3页(P53-55)
【关键词】中医药人员;中医药行业;立法思路;传统知识保护;药材包装;方针政策;区域卫生规划;中药材质量;中药处方;《专利法》
【作者】邓勇
【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0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三) [J],
2.国家中医药局举行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通气会——王国强:《意见》为中医药事业提供制度保障 [J],
3.全面系统深入学习理解《中医药法》依法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J], 侯卫伟
4.论《中医药法》的不足及其矫正——扶持保护为重的立法政策之批评 [J], 李润

5.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法》立法亮点解读(上) [J],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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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 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 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 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 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 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 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 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 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 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 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 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 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 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中医药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 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 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 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 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 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 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 、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 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 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 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 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 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 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 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 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 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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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 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 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 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 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 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 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 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 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 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 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 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 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 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 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 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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