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_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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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岁,20周岁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选择题:1、C2、AB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法学:婚姻家庭法考试卷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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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家庭法考试卷及答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名词解释 亚血缘群婚制 本题答案: 2、问答题 简述祖孙间的扶养条件。

本题答案: 3、问答题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 本题答案: 4、问答题 婚姻法的原则有哪些? 本题答案: 5、问答题 论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形成的社会原因。

本题答案: 6、问答题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本题答案: 7、问答题 离婚时,对于涉及公害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在分割时如何处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答案:8、问答题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本题答案:9、问答题简述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本题答案:10、单项选择题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

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A.重婚B.事实婚姻C.家庭暴力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题答案:11、问答题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题答案:12、问答题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本题答案:13、问答题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本题答案:14、问答题简述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本题答案:15、问答题简述监护制度的三个特征。

本题答案:16、问答题简述无效收养行为。

本题答案:17、问答题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本题答案:18、问答题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本题答案:19、多项选择题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B.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C.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D.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本题答案:20、单项选择题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本题答案:21、问答题简述法定财产制的分类。

法律文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

法律文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行业标准一、如何认定父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一审判决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即便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境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流弊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半二年的;5、一方被正式宣布失踪的;6、一方抑郁症法定禁止结婚生效日期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曾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检察机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弥赛亚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立案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不法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主体资格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不光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只限。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离婚劳资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遗产分配法律条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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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分配如果分配不够好,可能会导致亲人之间关系破裂,甚至反目成仇,那么如何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遗产分配法律条文,进行遗产分配,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内容,让大家进行深入了解。

遗产分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婚姻,是两个人携手走过人生旅程的承诺;家庭,是温暖与责任的港湾。

而《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则为这份承诺和港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婚姻家庭篇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结婚制度。

结婚不再仅仅是两个人的浪漫约定,更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法定的结婚条件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保障了双方在心智和经济上具备一定的成熟度,以应对婚姻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同时,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从优生学和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为后代的健康和家庭的稳定奠定基础。

结婚登记制度则赋予了婚姻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让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的界定。

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不再是模糊不清的概念。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而个人财产则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这样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公平,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有了清晰的依据,减少了争议和矛盾。

再来说说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范。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事务的权利,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当一方在婚姻中出现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忠诚和稳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离婚制度也是婚姻家庭篇中的重要内容。

如今,离婚变得更加理性和规范。

协议离婚有了冷静期的设置,这并非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给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权衡,避免冲动离婚带来的遗憾。

而诉讼离婚中,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和具体,让离婚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同时,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其实一直到现在,人们对于新生宝宝的姓氏都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其实90后有很多成长起来的一代都是属于独生子女,所以两家的老人甚至会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随男方姓,第二胎随母亲姓的这样的约定。

接下来小编要介绍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其实也是属于孩子姓氏的问题。

其实一直到现在,人们对于新生宝宝的姓氏都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其实90后有很多成长起来的一代都是属于独生子女,所以两家的老人甚至会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随男方姓,第二胎随母亲姓的这样的约定。

接下来小编要介绍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其实也是属于孩子姓氏的问题。

一、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释义】本条是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

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

如夫姓王,妻姓李,其子女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

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

姓名是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姓名是自然人人身性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

姓名的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以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姓名包括姓和名。

其中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记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也可以说姓氏是表示个人同一性的称呼。

《辞海》中,“姓”是指“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并举例“《史记。

屈原贾生列传》: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

还有一个词与“姓”相关,就是“姓氏”。

姓氏是姓与氏的合称。

秦汉以前,姓和氏是不同的概念,男子称氏,女子称姓。

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本文是关于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财产分割法律相关规定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测试题及答案1.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或继续继承的表示,即视为()。

A、继续继承(正确答案)B、放弃继承C、丧失继承权D、转继承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哪种情形下男方可以提出离婚?()A、女方处于孕期B、女方处于疾病危重期(正确答案)C、女方分娩后1年内D、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定立时需要()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A、2名以上(正确答案)B、3名C、2名D、3名以上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 《民法典》规定了多少天的离婚冷静期()。

A、15天B、30天(正确答案)C、45天D、6个月答案解析:《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继承开始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正确答案)B、分家产C、夫妻离婚D、买卖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意义上的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律规定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6.肖合从小家里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好。

肖合的父母担心不能养活他,就托人给肖合找养父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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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的原则,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去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一、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的原则,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去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
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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