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义务,是公证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的规避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责任风险。
本文将从公证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民事公证中应告知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入手,结合办证实践,试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告知;公证员告知;意义;告知内容告知是指“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使其知晓”。
公证员告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本文仅就民事公证中公证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重点告知内容及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述如下:一、公证员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①;《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②由此可以看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
不仅如此,公证实践也告诉我们严格履行好公证员告知义务,也是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履行公证员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意义及必要性由《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不难看出,设立公证告知义务的宗旨就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实体上、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浅议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浅议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作者:林红玉来源:《活力》2015年第06期[摘要]《公证法》将告知义务条款列为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公证机构多年公证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重要性的直接体现。
[关键词]告知;义务;公证活动;重要性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人员,有向当事人告知的法定义务,这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也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保障。
笔者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浅议一下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公证告知概念告知从字面上理解“告,告诉;知,知道”,公证告知就是公证人员向当事人告诉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二、公证告知对象公证告知的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就是指是公证当事人,《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义是指一切与办理公证事项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继承公证中的证人,提存公证中的提存受领人等等。
三、公证告知的内容《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公证机构履行告知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规定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另一种是公证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在当事人申办某项公证事项时,应该清楚地知道在办理该公证事项时有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并及时提示当事人知晓上述内容,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后果。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来源和内容着手,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
而后,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一)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
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告知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加拿大学者热弗莱?塔比指出:“公证员必须讲清权利,告知法律,必要时还要告知法律学和法律理论,告知各方会产生的经济后果,使他们明确将获得哪些好处,或遭受哪些损失。
他们监督执行各法律条款的认真履行,一旦问题发生质疑应立即告知各方出于对协议合法性的考虑,必须对法律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时司法机关硬性要求公证员进行这种正式的检查。
”告知义务是新修订的《公证法》的一大特色,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几十年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通过法律形式将“告知”上升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正确认识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意义(一)公证告知义务是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与当前我国诉讼制度、检察制度、公安行政管理制度、律师制度等如火如荼推行告知相适应,在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证领域,推行告知也成为势在必行。
当今社会,公证在引导服务、预防纠纷、监督保障和沟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证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公证人的具体公证事项的办理过程中。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借助于告知义务,可以使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的公证事务享有法律知情权,并对公证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所知晓。
对于那些违背法律、规避法律或者有歧义的内容条款,公证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这些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真正实现公证制度避免、预防纠纷之初衷。
具体来看,在赠与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应当告知赠与人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逃避其他法定义务,不得以赠与为名行买卖之实,否则公证机构可以撤销公证书,由此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赠与人自己承担。
因此,公证人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其作为一名法律服务人员的必然义务,也是其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预防纠纷以及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手段。
遗嘱公证的告知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遗嘱人行使自己意愿,保障遗产继承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人、公证机构和继承人等各方都存在一定的法律义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遗嘱公证的告知义务,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遗嘱公证告知义务的概述1. 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告知与其权利义务有关的信息,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告知义务主要包括遗嘱人向公证机构和继承人告知相关事项,公证机构向遗嘱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继承人向遗嘱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等。
2. 告知义务的必要性(1)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有助于遗嘱人了解遗嘱公证的相关程序、法律后果,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2)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告知义务有助于公证机构全面了解遗嘱人的意愿,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
(3)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有助于继承人了解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遗嘱公证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1. 遗嘱人的告知义务(1)告知真实意愿。
遗嘱人应当如实向公证机构陈述自己的意愿,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2)告知遗产情况。
遗嘱人应当如实告知遗产的来源、种类、数量、价值等,以便公证机构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3)告知继承人情况。
遗嘱人应当如实告知继承人的情况,包括继承人的人数、姓名、年龄、职业等,以便公证机构审查遗嘱的合理性。
(4)告知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人应当了解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1)告知遗嘱人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机构应当向遗嘱人告知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遗嘱的形式、效力、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
(2)告知遗嘱人公证程序。
公证机构应当向遗嘱人告知遗嘱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

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作者:杨洪生来源:《卷宗》2017年第17期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相关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准确的履行告知义务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以身作则,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准确的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
本文主要从告知的主要原则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告知主体及内容方面的问题,论述了公证告知义务的意义,同时对公证实务中告知义务存在的误区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告知;告知义务;法律法规依照对有关的《公证法》规定理解,一旦公证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则要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要对相关的告知内容进行记录和存档。
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分析能够看出,告知义务是《公证法》规范告知机构的一项特色法律条文,是针对当事人获得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如果有关机构和人员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1 告知的主要原则1.1 适当性原则告知义务主要显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使用在法律执行的正确上,另外一方面是体现在公正的程序上。
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面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做到要告知内容的适当,其次是要保障合适的告知方式,最后是要保障适当的告知时间,如果没有做到以上几点要求,则认为在告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
1.2 准确性原则在履行告知内容的过程中,第一,要保障告知内容的正确性,在告知时要根据有效的依据来实施,首先是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来实施,其次是要依照法规明文规定、公正事项的法律意义来实施,最后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后果以及权利、义务来进行实施,同时要保障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以及办证规则的参照,在做到上述的参照后还要保障依照相关的规范来进行告知内容的传达。
第二,要保障告知内容不能有遗漏或者偏差,同时要抛去个人的主观色彩,如果遇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拟时,相关的公证人员不能将个人的观点融合到解释当中。
公证专业论文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专业论文浅述公证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作为第三方中立的公证机构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公证法和公正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治理。
在履行公证职责时,公证员有义务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公证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浅述公证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的程序、法律效力、权利义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二、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程序告知公证程序是指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的一系列环节。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公证、受理公证、核实事实、见证签名、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告知公证程序旨在使当事人了解公证的全过程,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法律效力告知公证是司法行为,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的法律效力,即公证行为具有确凿和有效力的证明效果。
通过告知法律效力,公证员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公证在司法和行政审批中的作用和意义,从而确保公证活动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3. 权利义务告知公证活动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有公证的权利、拒绝强制公证的权利,以及诚实、守信等基本义务。
公证员的告知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权利义务而造成的纠纷和后患。
4. 费用告知公证活动涉及到一定的费用。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证明费等。
告知费用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公证活动的经济成本,从而帮助其合理选择和安排公证事务。
三、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公证告知义务可以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等方式进行履行。
1. 口头告知公证员可以通过现场解释、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当事人口头告知公证的相关事项。
口头告知能够使当事人及时获得信息,便于解决问题和在公证活动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浅析公证告知义务易国华(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河南固始4652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公证法》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
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公证;告知;法定义务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23.109[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3-0203-01[收稿日期]2016-09-051公证告知的意义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预防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将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法定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规范了公证员的办证行为。
公证员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②减少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
实际操作中,只有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
较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公证员就可以切实履行肩负的法律职责并能保护自己。
2公证告知的对象公证告知的对象最主要的是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为公证当事人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证告知的内容公证告知的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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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内容摘要]根据《公证法》规定,告知已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本文试从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告知的主体和对象、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目的在于加深对告知义务的认识,从而促使公证人员切实履行该项义务。
[关键词] 公证告知义务内容实务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于公证这样一个以程序为重的法律活动而言,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无疑是致命的,轻则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
因此告知义务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人的义务,也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更是公证制度自身预防纠纷的必然要求。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性(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大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该办理哪种公证,只是简单的认为“你盖个章就行了”。
《公证法》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
实际上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普法、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当事人知道何事可为、当为,何事不可为、不当为。
例如目前很多房屋委托公证,当事人虽然声称是委托中介卖房,但实际上已经将房屋卖给中介,即卖房将房产证交由买房,再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写明房主委托买方办理此房的买卖、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
这样实质上经过了买卖交易,但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过户,房产证没有变更,买方却通过委托公证获得了该房屋的处置权,同时省下一笔契税。
鉴于实践中很多买方认为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房款也拿到了,事情就算完了,以后中介将房屋卖给谁和自己都没什么关系了。
公证员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澄清事实,向当事人说明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在笔录中清楚准确地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使无经验和老实的人受到损害。
对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或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怀疑时,公证员应当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公证员若怀疑事实,而当事人坚持要求公证时,则公证员应在笔录中加以注明当事人对此的陈述。
再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应告知赠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在类似情况下,如果公证人员在当事人申请或咨询时不给予认真想些详细的告知和解答,当事人就不大可能准确及时地作出正确的判断,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障。
(二)是有效减轻或避免公证员法律责任的重要保障。
从当前的现实来看,公证员在办理具体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
有些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通过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编造虚假法律关系等手段,企图蒙骗公证员,骗取出具公证书。
这些人一旦得逞,受害人往往不向诈骗人寻求救济,而是向公证机构寻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卷宗就成为了减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在诉讼中,法院也只有通过公证卷宗中的资料特别是谈话笔录来判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否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
正因如此,我国《公证法》明确要求公证员在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时,必须记录存档。
(三)有利于减少纠纷,防止诉讼。
有的公证事项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公证员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告知内容。
如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部分愿意继承,有部分愿意放弃继承。
公证员就应该告知愿意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放弃继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被继承人有债务的,应当告知愿意继承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样就可以尽量避免日后当事人后悔而发生纠纷,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此而产生的诉讼。
二、公证告知的主体和对象(一)告知主体。
“公证员有向当事人告知的法定义务,这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告知就违反法定程序”[1]法律已明确公证机构是告知义务的主体,作为公证员只是告知义务履行的主要执行者,不是对外的告知主体。
这就意味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承担者是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而非承办的公证员。
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指派具体公证员承办某件公证事项,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如公证员助理、翻译人员等。
有些告知(权利义务方面)可以由公证员助理去完成。
(二)告知对象。
公证告知的对象主要是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公证告知的的对象还应包括公证活动的参与人,公证活动的参与人指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公证活动的人。
主要有公证申请人、公证活动中的代理人、见证人、翻译以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等。
三、公证告知的内容。
公证实务中,公证事项千差万别,不同的公证事项有不同的告知内容。
结合实践,可以将告知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
(一)程序性的告知内容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在办理所有公证业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的办证程序、公证的作用和后果等事项。
1、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告知中最基本的内容。
通常,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申请公证员回避、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实修改、撤回公证申请、要求对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查等等。
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等等。
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为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率,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告知一般可以使用定式的书面形式告知,由当事人自行阅读。
公证员只需在当事人阅读后询问其是否理解,如当事人有疑问再予以解释、说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一般办证程序的告知一般办证程序的告知,主要指公证必经的程序环节、办证期限、文书送达的告知等,同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还应告知当事人对公证书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等。
3、普遍意义上的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普遍意义上的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指告知办理公证的一般作用,如证据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
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对于当事人从法律层面正确理解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和公证员依法办理好公证都有积极意义,也是对公证活动的一种无形宣传,有助于当事人认识公证、理解公证、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从而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力。
(二)实体性的告知内容这部分一般可以分为两类:1、单方性质的公证事项单方性质的公证事项,如委托、声明、遗嘱公证,主要是告知当事人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后的权利义务及需要履行的登记或变更手续。
例如在遗嘱公证中,应告知当事人遗嘱的意义、生效时间以及办理遗嘱公证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互相抵触,以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公证遗嘱,内容互相抵触,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特别应告知当事人自书、代书、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再如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后,仍然有权处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如果生前另行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该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等。
2、双方或多方的合同、协议公证在双方或多方的合同、协议公证中,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从法律人的角度,首先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解释,告知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后果、可能承担的风险等。
同时,也应告知当事人在公证后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等。
如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关的抵押必须经法定的登记部门登记才生效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然,还应向当事人对在办证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及救济手段。
四、公证告知的时间和方式(一)公证告知的时间从当事人的申请到公证员受理、谈话、办证及公证文书送达等程序均涉及到有关的公证告知,公证员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告知书或笔录来达到全面告知的目的。
公证告知涉及到整个公证程序,公证员必须考虑周详,及时地随机告知有关人员,让他们明白自己该怎么做、要注意哪些事项,给予当事人最大的方便。
(二)公证告知的方式1、格式化告知格式化告知是指根据同类公证事项的共性,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具有普遍性可重复适用的告知内容收集起来,作为办理此类公证的专门告知,以便当事人申办公证时交由其阅读。
这种形式一方面可以明确法条的表述,提高公证接待的效率和质量,防止遗漏告知内容,也便于当事人在阅读后签字确认,形成告知内容记录的档案;另一方面,格式化书面告知还可以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使得告知事项更加规范、详尽,有利于提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得业务水平。
2、通过谈话笔录进行告知公证谈话笔录是公证员在个案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另一重要途径。
由于格式化的告知已将繁杂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尽的罗列,使公证员可以在承办公证时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个案具体情况的把握和告知上。
在制作谈话笔录时,对个案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后果、责任和风险的告知以及当事人对告知的反应和回答都应当记录于此,存于公证卷宗。
3、通过录音、录像进行告知对于强制执行、证据保全等特殊公证事项的告知,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以保全告知的实况。
4、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告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时需要向远在异地的利害关系人核实情况、进行告知,经常会通过电话、发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