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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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规定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规定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防止矿山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有效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和采矿权变更登记中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的,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条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作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

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评估不适宜矿山建设和开发的,审批办不予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

第四条承担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勘查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承担一级评估项目的,必须具有地质勘查甲级资质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承担二级评估项目的,必须具有地质勘查乙级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承担三级评估项目的,必须具有地质勘查丙级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以上资质。

评估级别的确定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在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或采矿权变更登记中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前进行。

环境处负责向采矿权人提供可从事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资质单位名单,由采矿权人自行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从环境处确认的专家库中聘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和项目备案表
编号: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2.该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矿科(处)盖章、登记并留存1份备查。

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评估活动检查表编号: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情况检查表编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登记表
建设项目或规划区

建设或规划单位
名称
法人
代表
地址
联系人
项目
名称
电话
用地
性质
传真
评估单位
名称
法人
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评估
资质
等级:
电话
编号:
传真
评估报告
报告
名称
报告
主编
电话
专家组
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承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该评估报告已由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可作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也作为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主要科学依据。
年月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备案登记表(范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备案登记表(范本)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范本)
编号:×国土地灾备(2008) 号
(第一页)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评估级别
用地范围及面积
地质位置 东 经 北 纬
建设
或规
划单
位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项目名称 电话 用地性质 传真

估单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评估 资质 等级 电话 编号
传真
评估报
告 报告名称 **县**采石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报告主编
电话
专家组
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评估单位对评估
本单位对该项目的评估结论负责。

结论负责的承诺
(单位签章)
2012年12月10日
我单位承诺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建设或规划单位
按评估结论做好
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的承诺
(单位签章)
2012年12月10日
对建设项目或规
划区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工作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
的意见
(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012年12月10日
(第二页)。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9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 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17号
该通知规定审查报告必须有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说 明,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项目已取得××(部 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压覆××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 (复函,文号),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并已妥善处理相 关矿业权人权益关系。
压矿地质报告要附具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压矿 的意见。若压覆的矿产已有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还要附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的意见或有关协议文字 材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9]97号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应 说明建设项目选址区域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分 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重点说明已有资源与拟 建设项目空间关系,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压覆矿 产资源或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二)要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压覆 矿产资源。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重要 矿产资源时,首先应考虑调整选址的可能性,凡有条件调整 的均应当进行调整。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国土资字[2019]66号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的调研、 踏勘阶段,当建设项目选址初步确定时,建设单位 应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有关图件资料,到项 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 域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统筹兼顾矿产资 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 资源。
(四)坚持现场调研审查的原则。对压覆矿产资源 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有 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 到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 出处理意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收件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条件: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2、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评估报告光盘。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资源规划科。

时限:0.5个工作日二、受理受理部门:资源规划科标准:同收件条件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

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资源规划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三、审查标准: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独立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3、评估单位要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4、审查专家要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5、评估没有越级进行评估;6、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报告审查通过。

地灾评估重要性建设项目具体分类表(具体查询)


外);单项工程建 筑面积<1 万m2; 建筑面积<6 万 m2的住宅小区
>120
70—120
<70
水库(库容) 电厂(水电为总装 机、火电为单机) 输变电站(kv)
>1×108m3 >25 万 KW
>330
0.1—1×108m3 2.5—25 万 KW
220—330
<0.1×108m3 <2.5 万 KW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 16 工程勘察研究院
1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18 河南省岩土工程公司三门峡工程处 19 河南省华夏建设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20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21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
级别 证号
甲 1611003 甲 1611004 甲 1611005 甲 1611006 甲 1611008 甲 1611007 甲 1611010 甲 1611009 乙 1612004 乙 1612005 乙 1612009 乙 1612013 乙 1612010 丙 1613004 甲 1611001
乙 1612011
甲 1611002 乙 1612002 丙 1613005 甲 1611011 乙 1612012
南阳
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淅川县、内乡县、南召县、桐柏县、 西峡县、镇平县、方城县
平顶山
平顶山石龙区、新华区、卫东区、郏县、鲁山县、汝州市、宝丰县、 舞钢市
驻马店 泌阳县、确山县、遂平县 许昌 禹州市 安阳 林州市、安阳县 鹤壁 淇县、鹤壁市山城区、鹤城区
焦作 焦作市山阳区、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沁阳市、修武县、博爱县
危险性中等,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软弱结构成发育区,工程建设 适宜性差 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4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资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治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下发前,仍按原技术要求执行。

同时请各市根据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建设情况,按照附件二要求重新推荐专家。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浙土资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根据省厅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将省厅承担的一级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从2014年9月25日起全部下放至各县级国土资源局。

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贴近基层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来抓。

审核备案下放后,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省厅及各市局国土资源局不再行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审核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使接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更高效、更便利地为建设单位和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实现把权力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的目标。

二、构建统一的审核备案平台。

为便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省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性评估子系统,用于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网上审核备案工作(详见附件)。

跨市、县(市、区)的评估项目系统将自动流转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各有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办事规则,落实人员,明确时限,提速增效,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要加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系统操作,尽快掌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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