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花钱买的
一般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

一般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
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来进行讨论。
在国际上,世界银行将贫
困线标准定为每日生活费低于1.9美元的人口。
在美国,贫困线的
划分是根据家庭的收入和家庭人口数来确定的。
根据美国政府的数据,贫困线的收入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和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例如,对于一个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25,750美元就被认定为贫困家庭。
而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将农村贫困人口的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定
为每年不高于2300元。
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生活水
平来确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除了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之外,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还受到其
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的生活成本、医疗、教育等支出,以及社
会福利政策等。
有些地区会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贫困线,比
如家庭的资产状况、住房条件等。
因此,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是
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
此外,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为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都会对贫困线产生影响。
因此,对
于贫困家庭的年收入标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2024贫困户收入测算文章

2024贫困户收入测算文章
2024年,我国继续深化扶贫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贫困户的收入进行测算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2024年贫困户收入测算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准确地进行收入测算。
首先,2024年贫困户收入测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主要收入来源、务工、种植等方面。
家庭人均收入是一个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可以反映一个家庭的整体收入水平。
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各种工资性收入、务农收入、种植养殖业收入等,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测算。
其次,2024年贫困户务工收入的测算非常重要。
务工是许多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需要对务工收入进行详细的统计和测算。
务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农民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在当地务工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测算,以便更好地指导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另外,2024年贫困户种植业收入的测算也是非常重要的。
种植业是我国农村贫困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需要对种植业的产量、种植成本、销售价格等进行仔细测算,以便更好地指导贫困户提高种植业收入水平,从而增加整体收入。
在进行2024年贫困户收入测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政策和措施的影响因素,比如农村扶贫政策、就业政策等,以便更准确地反映贫困户的实际收入情况,并为进一步的扶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2024年贫困户收入测算是扶贫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需要对家庭人均收入、务工收入、种植业收入等方面进行准确测算,以便更好地指导扶贫政策的实施和调整,帮助贫困户持续增加收入,最终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计算方法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计算方
法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纯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它是反映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
农民家庭纯收入,既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又包括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公式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贫困户村县指标解释及其计算方法

附件1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1.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
省定退出验收收入标准2016年为3500元,以后年度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增长幅度测算确定。
人均纯收入采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体系,结合稳定脱贫所需的收入可持续性要求进行计算。
人均纯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3500元,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纯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来源,纯收入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农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分红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家庭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
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贫困户年收入标准

贫困户年收入标准
贫困户年收入标准是指国家对贫困人口家庭年收入的界定标准,是评定贫困户
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贫困户年收入标准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贫困户年收入标准的确定对于精准扶贫工作至关重要,也是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措施。
首先,贫困户年收入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
不
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贫困户年收入标准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不能一刀切。
只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贫困户年收入标准,才能更好地反映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贫困户年收入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和生活成本。
不同
家庭的人口结构存在差异,家庭成员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生活成本和支出水平。
因此,在确定贫困户年收入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家庭人口结构,采取合理的人均收入计算方式,更加准确地反映贫困户的实际生活水平。
另外,贫困户年收入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家庭的生活需求和基本生活保障。
贫困户年收入标准的确定不仅仅是为了评定贫困户的贫困程度,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在确定贫困户年收入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确保贫困户年收入标准能够覆盖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贫困户年收入标准的确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
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家庭人口结构和生活成本,以及家庭的生活需求和基本生活保障。
只有合理确定贫困户年收入标准,才能更好地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

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是指用于衡量家庭经济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年内的总收入,该标准通常用于评定家庭是否属于贫困户,并在政府的扶贫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是基于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的。
在中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年内的总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而定的,不同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会有所不同。
其次,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确定对于政府扶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根据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扶贫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帮扶和扶持。
这有助于提高贫困户家庭的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
再次,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也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确立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家庭的经济状况,避免因主观因素而对家庭进行不公平的评定。
这有助于保障贫困户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和经济状况。
在确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家庭的人口数量、生活水平、地区差异等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总之,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扶贫工作和改善贫困户家庭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
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是指国家对贫困家庭的收入水平设定的一个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年内的总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
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旨在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扶贫政策,帮助这些家庭摆脱贫困,改善生活条件。
首先,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存在差异。
通常情况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会相对较低,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的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会相对较高。
其次,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也会考虑家庭的人口结构和生活成本。
家庭的人口结构会直接影响家庭的支出水平,比如有多少儿童需要上学,有多少老人需要养老等等。
生活成本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这些都是确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重要因素。
另外,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还会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状况。
如果家庭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收入,即使总收入较低,也可能不符合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
因为生产经营收入可以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助于摆脱贫困。
因此,在设定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时,政府会综合考虑家庭的各种情况,确保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扶贫政策,帮助贫困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政府可以根据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有针对性地提供生活补助、教育补助、医疗救助等扶贫政策,帮助这些家庭摆脱贫困,实现全面小康。
同时,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监测扶贫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在实际操作中,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标准的设定需要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充分听取贫困家庭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精准扶贫,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一、计算方法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
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算贫困学生
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算贫困学生
人均年收入在3600元以下算贫困学生家庭。
人均年收入的意思是:一定的范围内,平均每人一年的收入;年总收入的意思是:一个家庭这一年的总收入,贫困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各类清寒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定于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档案开始建立。
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调查计算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调查计算目前,部分群众对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提出质疑,特别是不少农民认为自己的收入没有那么多,统计数字高于实际。
这是由于部分群众对“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统计指标的定义不够熟悉,他们的直观感觉不等同于统计数据。
为正确理解这一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其专业定义、构成、数据来源、计算方法等作一解释和说明。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调查方法和构成农民人均纯收入是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获得的。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统一要求,目前,我市采用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法是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人均纯收入近三年平均值为标识,从低到高排队,建立抽样框,以村人口为辅助指标,采取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调查村,每村抽取10户居民作为调查点。
接受调查的农户按照制度要求,在国家统一格式的现金收支帐和实物收支帐上,逐笔记录发生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统计部门通过录入汇总这些原始数据,来获得一定时期内农民生产、生活、收入、消费等方面的详细数据。
农民收入资料来源: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全市抽选确定了560户农村居民家庭调查户(18个乡镇街道各30户,凤城街道20户,鹏泉街道暂时没有),调查户每天记录家庭收支流水账,各乡镇(街道)对记账本逐笔编码后,按月录入计算机处理汇总计算而得。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包括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三个部分。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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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花钱买的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一、计算方法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
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所雇员工不足8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为基础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种植业:包括谷物、薯类作物、豆类、油料作物、棉、麻、糖料作物、烟草、药材、蔬菜、瓜类作物、茶叶、桑叶、水果和其他种植业。
其他农业现金收入: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
——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咖啡、胡椒、花椒、可可、核桃、板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伐。
——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及珍禽饲养业、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
在住;户调查中,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贫困户本期收入;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作为畜牧业收入,而作为出售财物收入。
——渔业: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
——农林牧渔服务业:本户为其他农户或单位提供以下农林牧渔服务收入:农机作业、灌溉、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育苗、农产品脱壳、晒干等种植业服务收入。
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林木嫁接等林业服务收入。
兽医、良种繁殖、孵化等畜牧业服务收入。
鱼苗、鱼种、水产良种等渔业服务收入。
(2)工业建筑业经营收入——工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等),但不包括属于农业的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纺织、制革等);三是对采掘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和翻新(如机械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等)。
但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的编制等)和农村中从事的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的活动也属于工业生产活动。
“来料加工”按本期收到的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工业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3)其他经营收入:包括以下行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运输货物和旅客服务的产业。
邮电业是指通过传递信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包括流通环节批发、零售、采购等商业活动,也包括商品经纪商和代理商的经营。
饮食业包括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及切面铺等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收入按毛利收入(即批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进货价成本的差额)计算;餐饮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
——社会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贫困户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
——文教卫生业:包括教育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其他:贫困户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家庭生产经营活动。
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
(1)利息、股息和分红——利息指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金融契约的条件,有义务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
包括银行、信用社存款利息。
——股息:指购买的各种股票获得的利息现金收入。
——分红:包括集体分红和其他红利。
集体分红指所在村(居)委会集体的分红,其他红利指股东因将资金交由公司支配而有权获得的现金收入。
(2)租金收入:指贫困户根据与承租人达成的契约,出租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得到的现金收入。
不包括出租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现金收入。
(3)土地征用补偿:指贫困户拥有经营和使用权的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现金收入。
(4)其他:除上述外的其他财产性现金收入。
包括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三)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
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1)农林牧渔生产费用支出——农业生产现金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农业所支付的费用。
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等。
——林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林业所支付的费用。
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牧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牧业所支付的费用。
如购买仔畜(包括架子猪)、幼禽支出;肉用牛、羊的饲料、饲草支出;生猪、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电费和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等支出。
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农业生产现金支出"。
——渔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渔业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等支出。
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
(2)工业建筑业生产费用支出——工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工业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燃料、电费,但不包括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建筑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建筑业所支付的费用。
(3)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括以下费用——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所支付的费用。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所支付的费用。
——社会服务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社会服务业所支付的费用。
——文教卫生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文教卫生业所支付的费用。
——其他家庭经营支出:指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持。
(四)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工资收入所得税、附加费、各种集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
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五)家庭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六)实物折算款:“折算金额”中,稻谷、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9”计算金额,其他经济作物和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85”计算。
1.生活使用数量:指贫困户当年生活消费农产品的累计总量,不包括用于生产性消费的农产品。
2.出售价格:指本村的农户直接销售农产品的价格,不能使用市场的农产品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