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内建建[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7]118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章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第三条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为必检分项外,其余8个分项中至少具备5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四)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在评审委员会审定前,必须有批准的施工许可证;(五)在申报或审定后,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取消该工程项目的评选资格,并从事故发生起,由该项目经理任职的工程项目连续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
三年内企业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JBJ03—33—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定汇总表分值不低于7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即可视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为不达标工地。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全区或盟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中业绩突出,有示范作用的工地。
采用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分自治区、盟市两级评定,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评定。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原则上不大于本地区在施工程项目总数的5%。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数量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采用施工企业申报、专家现场考评、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动态核查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AA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AA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宜与创建优质工程协调互动。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六)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经AA质安协会确认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建(2013)141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相关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2013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JBJ0333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定汇总表分值不低于7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即可视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为不达标工地。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全区或盟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中业绩突出,有示范作用的工地。
采用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2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21〕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2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1),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1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2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是为了评估和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种评估方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
2. 安全管理措施:评估建筑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 现场安全管理:评估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施工,包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危险源控制、施工工艺合理性等。
4.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评估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事故预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事故调查处理等。
5. 安全生产档案:评估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工程安全管理记录、事故报告和教训总结等。
根据评估结果,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了解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目的是通过标准化考评,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优势互补、综合考评。
二、考评的范围和时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时间一般分为季度考评、半年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具体时间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评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到位,培训效果如何。
3.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和维护。
4.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章操作。
5. 紧急救援预案包括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6. 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真实。
四、考评方法考评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检查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业的安全生产考评人员进行考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将提出整改要求,监督其整改。
对于未整改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考评结果发布和奖惩机制施工单位的考评结果将在工程承包资质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合考评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作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定和工程项目的承接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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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一)。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二);(三)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三),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六);(三)企业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打分表;(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五)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六)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七),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八)。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三十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表》(见附表九)。
可主要根据外进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在本行政区域承建工程项目及项目考评结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结果汇总表》(见附表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盟市上报的考评结果,每三年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十一)。
第三十一条盟市每年度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
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