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回送管理办法》(201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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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

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的通知附件主送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铁科院,各铁路局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调度所、车辆处,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

调度部: 机务部: 电务部: ----------------------装---------------------订---------------------线---------------------现将《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技术规章编号:TG/CL233-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型动车组回送作业,确保动车组回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车组有动力及无动力回送作业。

第三条同型短编动车组可以重联回送。

第二章回送组织第四条动车组出入厂、转属、借用等需跨局回送时,由动车组所在地铁路局向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提出回送申请,总公司下达调度命令;局管内回送时,由动车(客车)段、造修单位向铁路局调度提出回送申请,铁路局下达调度命令。

第五条动车组回送申请应明确编组辆数、牵引总重、全长、随车机械师担当,建议回送日期时刻、回送区段、回送方式、回送要求、回送径路。

调度命令须明确乘务担当、回送方式、回送径路等。

第六条动车组跨局回送径路按总公司公布的跨局回送径路执行,局管内回送径路由各铁路局自行公布。

回送径路发生变化时,须由相关路局对弓网、电务设备等匹配条件进行核准确认。

第七条动车组有动力回送时,配属局依据调度命令规定的回送径路,负责确认车载电务设备相关数据。

第八条有动力回送区段超过配属局动车组司机乘务交路担当区段时,途经局应提前安排司机带道或值乘。

第九条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250m的曲线,且通过半径为250m的曲线时,须限速15km/h;所有动车组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单开道岔和6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铁运技管[2014]33号附件《机车车辆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铁运技管[2014]33号附件《机车车辆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一:小、辅修机车验收具体要求及程序附件二:机统——82内燃机车小、辅修验收记录铁运分公司机务段:根据铁路行业公布“机车段修规则及技术管理规程”之规定,型机车,于年月日时,经第次修完毕,经过检查合格并予以验收。

机车入库时间年月日时分机车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接车人驻段验收员(签字)机车司机长(签字)交车人小、辅修工长(签字)附件三:铁路货车验收员验收范围一、全数验收具体范围如下:1、整车落车包括厂修、段修、辅修、临修及其他重要改造内容。

2、重要零部件(1)厂修:轮轴、转向架落成、车体钢结构(2)段修:轮轴、转向架落成、车体钢结构(3)组装修轮对(4)其他:上级规定的改造项目关键工序。

二、抽样验收1、抽样验收具体范围见下表:2、 其他 闸调器大修附件四:车辆验收记录于1956年铁道部长批准车辆段验收员 对该段修竣的 修(修程) (车型) 货车进行验收并编制本记录。

收之。

已按照规定涂打相关标记,制动装置已检查和试验。

各零部件的装配我已检查,认为上述车辆完全按 检修规程和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技术条件修竣,我承认该车统-33此记录由车辆段验收员编制三份:一份交公司机辆部,一份转交车辆配属单位,一份自存。

车是适合运用。

车辆段验收员(签章)说明:1、凡厂段修竣车辆验收合格后编制本记录。

2、本记录按修程分别编制。

附件五:机车、车辆验收报表年月以下机车、车辆已检修竣工,并经验收,确认技术状态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 11 -。

动车组回送要求规定

动车组回送要求规定

动车组回送要求规定
1.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无动力回送时可根据回送技术条件加挂回送过渡车,使用客运
机车牵引,回送过渡车应挂于机后第一位。

8辆编组的动车组
可两列重联回送。

未装备LKJ的动车组需在CTCS-0/1级区段回送时,应采取无动力回送方式。

2.动车组回送运行时,应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值乘。

有动力回送时,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人员。

3.动车组回送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4.动车组安装过渡车钩回送时,按规定限速运行,尽可能避免实施紧急制动。

发生紧急制动后,本务司机应通知随车机
械师,经随车机械师检查过渡车钩状态良好后方可继续运行。

5.动车组回送时,相关动车段(所)、造修单位应提出限速、回送方式(有动力、无动力)、可否折角运行等注意事项。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3•【文号】铁运[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6〕25号)各铁路局,部驻各铁路局机车验收室,地方铁路协会,各合资铁路公司: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现将修订后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简称“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下同)等单位的机车报废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日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6.1 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03•【文号】铁机[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1991年1月3日铁机(1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统一全路的机车调度管理,使机车调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机车调度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经济合理地管好、用好机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机车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编制和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组织均衡开车,保证机车供应;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加速机车周转,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机车的正常使用。

第3条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机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车调度工作的领导。

同时要通过机车调度掌握每天的机车运用情况和机车质量信息,对按计划保证机车供应和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机车日常运用中发生的问题。

第4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是机车日常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者。

各级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对机车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

但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单一指挥。

第5条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贯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牢固地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度的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6条铁道部机车调度一、根据年度计划,收取、审批和分析各铁路局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局严格机车管理,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修改为:“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生产企业制造的铁路机车车辆经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运输企业等铁路机车车辆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依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与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动车组回送管理办法

动车组回送管理办法

动车组回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动车组回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动车组回送分为有动力回送、无动力回送作业两种。

第3条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优先选择有动力回送。

第4条回送动车组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第5条高铁线路与既有线并行时,尽可能安排高铁线路回送。

第6条两列同型短编(8辆编组)动车组可重联回送,回送动车组严禁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回送时的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

第二章动车组回送条件第7条动车组回送条件1.动车组局间转属、借用时。

2.配属新造动车组从制造工厂所在地接入时。

3.配属动车组送制造工厂(维修基地)进行高级修及修竣返回时。

4.配属动车组局管内调配时。

—1 —5.因其他情况(运行图新旧交替、动车组故障等)需进行动车组移送时。

第三章动车组回送径路第8条动车组回送径路应根据车型,相对固定。

第9条跨局回送径路1.动车组跨局回送径路按总公司公布的跨局回送径路执行,动车组图定径路可作为同型动车组回送径路。

2.动车组回送径路不在总公司电报公布范围内,但属于公布回送径路一部分或由公布回送径路衔接组成时,可作为同型动车组回送径路使用。

3.如遇特殊情况,回送径路不在公布范围内时,接车动车(客车)段提前向接车局调度汇报,接车局调度所依据车辆部门提出的回送径路,提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回送申请,回送径路优先推荐已担当过回送工作的线路。

具体回送径路按总公司调度部门发布调度命令执行。

4.动车组回送径路发生变化,须先行核准确认弓网、电务设备等匹配条件,并按总公司每年更新公布回送径路办理。

第10条局管内回送径路1.局管内回送径路按铁路局公布径路办理。

局管内回送径路由铁路局总工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核对接触网与动—2 —车组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接触网供电能力与动车组最大牵引功率匹配、车地列控设备匹配、线路曲线半径、站台边缘距轨道中心线距、道岔辙叉号数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后,在铁路局范围内进行公布,并报总公司运输局,纳入有效回送径路。

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

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的通知附件主送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铁科院,各铁路局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调度所、车 调度部: 机务部: 电务部: ----------------------装---------------------订---------------------线---------------------现将《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技术规章编号:TG/CL233-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型动车组回送作业,确保动车组回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车组有动力及无动力回送作业。

第三条同型短编动车组可以重联回送。

第二章回送组织第四条动车组出入厂、转属、借用等需跨局回送时,由动车组所在地铁路局向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提出回送申请,总公司下达调度命令;局管内回送时,由动车(客车)段、造修单位向铁路局调度提出回送申请,铁路局下达调度命令。

第五条动车组回送申请应明确编组辆数、牵引总重、全长、随车机械师担当,建议回送日期时刻、回送区段、回送方式、回送要求、回送径路。

调度命令须明确乘务担当、回送方式、回送径路等。

第六条动车组跨局回送径路按总公司公布的跨局回送径路执行,局管内回送径路由各铁路局自行公布。

回送径路发生变化时,须由相关路局对弓网、电务设备等匹配条件进行核准确认。

第七条动车组有动力回送时,配属局依据调度命令规定的回送径路,负责确认车载电务设备相关数据。

第八条有动力回送区段超过配属局动车组司机乘务交路担当区段时,途经局应提前安排司机带道或值乘。

第九条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250m的曲线,且通过半径为250m的曲线时,须限速15km/h;所有动车组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单开道岔和6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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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JW233-2014
铁路机车回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铁路机车回送管理,是确保运输安全,保证生产任务完成,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的重要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规范机车回送管理,加速机车回送进度,加强机车回送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运输生产机车动力供应,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铁路机务、调度、车站等部门,在铁路机车回送工作中的职责、标准和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三条各铁路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局机车回送实施细则。

对人为造成回送机车途中滞留的部门和个人要组织进行分析和考核,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所属机车(以下简称铁路机车)出入厂(段)、局间调拨回送。

第二章铁路机车回送方式及编挂要求
第五条铁路机车回送方式分为: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按用途分为:新造机车出厂回送、检修机车出入厂(段)回送、机车调拨回送及特殊任务回送等。

铁路机车集中回送时,应优先组织专列回送。

专列回送,每列以5台为限(不含本务机车),受桥梁限制区段回送机车必须实行隔离。

20‰及以上坡度的区段,禁止办理专列回送。

回送专列按货运机车长交路接运,运行等级高于货物列车,计入分界口交接列数。

回送机车途中不得保留。

附挂列车因故保留时,要及时安排回送机车换挂其它列车。

回送机车在编组站待编停留不得超过12小时,在途经机务段(折返、整备点)内停留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六条铁路机车附挂回送时,应编挂于直通(直达)货物列车本务机车次位,每列不超过2台。

12小时内无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开行时,可附挂区段货物列车回送。

第七条回送机车禁止溜放和经过驼峰。

各铁路局要根据回送机车编挂作业中的特殊要求,确定工作系数,纳入作业站工作量统计。

第八条铁路内燃、电力机车按无动力运输方式回送时,须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铁路局管内的机车跨段检修、机车调拨,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九条机车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影响运行安全的部件故障时,禁止回送。

特殊情况下必须回送时,应由相关技术部门确定具体回送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以电报通知有关单位。

第三章回送机车组织
第十条日常运用中需要回送的机车,由调度在日(班)计划安排。

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可附挂本局担当的同方向跨局客运机车交路回送(包括非本局担当车次),由机车配属、支配、折返铁路局商定并通知相关铁路局。

第十一条铁路机车出厂(段)前,所属机务段或所在工厂(段)要根据附件1、2规定的回送径路,按附件4格式提前3天向经由铁路局调度所拍发电报,如机车跨局回送,则必须抄总公司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和机务部机车调度。

收报单位要保管回送电报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发报单位于机车计划挂运前24小时,向所在铁路局机车调度提出申请。

铁路局机车调度报计划调度确认后,纳入日(班)计划。

有关各方不得随意变更挂运计划。

第十三条有关车站要按日(班)计划及时安排取送、编挂回送机车,确保日(班)计划兑现。

第四章回送机车运行径路
第十四条回送机车按规定径路运行。

各级调度、编组站要按附件1、2确定的机车回送径路,安排机车回送计划,组织编挂列车,压缩机车在站停留时间。

第十五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径路回送时,应遵照运行径路短、改编作业少的原则安排回送径路。

跨局回送机车中途临时变更径路时,由总公司调度命令确定。

第五章调度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铁路局、机务段机车调度要建立健全机车回送情况登记台账(内容参照附件3)。

回送机车滞留情况应纳入总公司、局、段交班会内容。

第十七条回送人员每天两次定时向所属机务段调度报告运行情况。

发生滞留应及时报告所属机务段、所在铁路局或总公司机车调度。

第十八条总公司、铁路局机车调度接到回送机车滞留报告,应向值班处长、值班主任报告,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由总公司发布调度命令,督促尽快放行。

第十九条计划、列车调度按值班处长(主任)布置,应立即查明原因,组织尽快放行,并将开行计划通知机车调度。

第二十条有关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回送机车在车站滞留超过规定时间时,遇就餐时间(早6:30-8:00、中11:30-13:00、晚17:30-19:00),所在铁路局应安排车站给回送人员送餐, 费用按乘务餐收取。

第二十二条每日16:00点前,各铁路局机车调度向总公司机车调度报告管内滞留机车组织情况,铁路局相关调度间交换
回送机车在管内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各铁路局调度所要按日(班)计划及时安排机车试运,并组织兑现。

铁路局和管内机车工厂按签订的机车试运协议组织机车试运。

第六章回送机车押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车回送时,要安排回送人员成立回送押运小组。

回送押运小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小组成员至少要有一名机车司机。

专列回送时,每台机车至少配备一名回送人员。

出厂机车的专列回送,由相关铁路局与修造企业协商确定工厂人员送车办法,明确工厂选派的制动走行专业人员随车保驾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五条各铁路局要制定回送人员选派办法。

要选派责任心强、技术业务精、身体素质好的人员担当回送任务,人员相对固定。

第二十六条各铁路局要加强机车回送人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遵章守纪,回送期间严禁饮酒,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回送安全。

回送途中,回送人员应保持手机开通。

第二十七条经电气化区段回送时,所属机务段应对回送人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专题教育,考试合格后填发合格证。

回送人员出乘时,机务段值班调度员要认真检查合格证,
传达安全注意事项,没有合格证人员不准出乘。

第二十八条机车无动力专列或附挂回送时,为解决高温、高寒情况下回送人员用餐、休息等困难,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回送人员可轮流登乘本务机车用餐、休息,但不得影响本务机车乘务员正常作业。

本务机车乘务员不得拒绝,具体休息地点根据乘务方式,由本务机车值乘司机安排,向回送人员提出注意事项,并登记。

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七章机车出入厂(段)交接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车回送人员要向厂(段)指定的部门报到,办理机车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机车竣工单复印件和回送电报,出厂(段)前由机车回送负责人收取,途中随车携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铁路局要根据配属机车种类,制定具体机车回送整备标准。

第三十二条回送机车在一地因组织不当,滞留超过24小时,由所在铁路局运输、机务、安监等部门组织分析,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机车回送办法>的通知》(铁机[1996]72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它有关文电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各机务段与和谐机车检修基地回送径路表
2.各机务段与机车修造工厂回送径路表
3.机车回送情况登记台帐
4.回送电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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