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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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解读

“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解读

“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解读作者:王宇飞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0期[摘要]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对村级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村民价值观念的变迁,村民自治形式不断被完善。

“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成为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其确立及实践培养了农民的民主意识,满足了广大农民对权力和民主的需要,对稳定农村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本文从制定程序、法律性质、处罚和审查问题四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方式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始终致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中国的民主在基层的表现形式是城乡村(居)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对村级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村民价值观念的变迁,传统的村民自治的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一些新农村发展的要求和村民的民主政治需求,所以我们要结合现实总结出新的、行之有效的自治形式,以推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历程述略所谓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非政权性的,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属于社会事物的范畴。

村民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

我国有九亿多农民在农村,以村为单位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涉及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建设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普遍建立了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形成乡政村治的宪法格局及其体制安排。

1982年我国在重新修订的《宪法》中,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本条例。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

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

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

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简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为了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以及促进村级自治的实施。

本章程和公约的设立需要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和共识,确保其能够被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

一、村民大会和选举制度为了保障村民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村民大会的召开和选举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村民有权利提出议案和选举村委会成员。

村民大会是决策村级事务的最高机构,决定村规民约的修改和制定。

二、人权和民主原则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了保障村民的人权和民主原则。

村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所有的决策和规定都要符合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村委会成员必须经由选举产生,选举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是指对村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通过村民大会的决议,并经过村委会的执行。

村规民约要由村委会公布并向村民解释。

村规民约的修改必须符合村民的利益和意愿,并通过村民大会的表决。

四、村民权益和义务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了村民的权益和义务。

村民有权利获得村级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和社会保障等。

村民有义务遵守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保护村级财产和环境,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五、冲突解决机制为了解决村民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村委会有责任协助和引导村民解决冲突,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六、监督和问责机制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还规定了监督和问责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申诉、举报和投诉等方式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村委会成员必须忠诚履职,认真执行职责,村民有权利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和问责。

七、公共资源管理和分配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原则。

公共资源的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2010年8月20日村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2020年xx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细则

2020年xx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细则

xx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细则四德风范为人处事讲思想品德工作岗位讲职业道德立身社会讲社会公德家庭生活讲家庭美德xx村村规民约(三字经)爱祖国、爱港城;爱xx、爱家庭;遵法纪、守秩序;抵歪风、树正气;务正业、勤劳作;积善德、怀爱心;先审批、再建屋;破旧俗、崇节俭;好青年、服兵役;按计划、来生育;夫妻和、敬如宾;老少乐、合家亲;家和睦、百事顺;邻里间、互帮助;遇矛盾、不争吵;善待人、严律己;守诚实、言必信;爱学习、行为好;讲文明、树新风;讲卫生、家园美;惩邪恶、扬正气;勇为者、应鼓励;不造谣、不传谣;不闹事、守规矩;有垃圾、莫乱抛;为他人、为自己;家庭内、重安全;水电气、多注意;此条约、遵守好;社区和、人亲密;讲团结、齐努力;xx村、万事兴。

xx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争创城乡文明新社区,加强“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化、环保、物质、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强富美高”的xx村,努力为百姓营造一个更加美丽、幸福、和谐的新xx,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村民自治,要在村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市、镇政府的指导,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群众,或者是在本村工作或暂住xx村的所有新市民及本村在外从业的外出人员,均须认真学习对照和自觉遵守,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如有违反本章程村民,无论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一律取消村一切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行使村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是决策事务的权力机构。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概念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

村规民约也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具体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1.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

从各地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是村级组织方面。

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

二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纪守法、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

三是经济管理方面。

包括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

四是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亲爱的读者:今天我想与你共享的主题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在我国,农村自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指农村基层裙众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民主管理模式。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农村自治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村民自治、维护村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备案指南则是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以确保自治章程和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是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村民自治的宪法。

它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权利义务、管理事项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应当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村民自治章程也要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是促进农村民主发展、促进村民自治的关键一环。

2. 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民主自治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章程基础上的具体规范。

它通过约定村民的行为规范、制定村内的秩序、管理公共事务等方式,来保障村民的共同利益和维护村民的基本权益。

村规民约应当充分考虑到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制定合理的规范,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规民约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调动村民的自觉性和共同性,形成共识,实现自治管理。

在实践中,村规民约是深化农村治理、促进村民自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必要手段。

3. 居民公约居民公约是城市社区的自治规范,它类似于村规民约,是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

居民公约是维护城市社区居民利益、促进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制度。

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公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地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和谐。

居民公约的签订需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形成公约的共识。

居民公约的执行需要充分调动居民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形成自治管理的合力。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树立崇德向善的良好村风民风,创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本村村规民约适用于在本村长期居住、生产生活的全体村民。

第一条遵纪守法: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村民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解、和睦相处,不得歧视外乡、外村迁入当地居住的村民,不得搬弄是非、谩骂侮辱或造谣诽谤他人。

第二条团结和睦:村民遇到困难和问题时,首先要向村委会反映,严禁参与或教唆、组织他人聚众闹事,不得无理越级上访,不得采取堵路、阻工、设灵堂等非法方式表达个人诉求。

第三条移风易俗:婚丧嫁娶简办新办,严禁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人情往来随礼“份子钱”不得超过100元,庆生、满岁、祝寿、升学、入伍、乔迁、买车等不得操办酒席。

村委会成员和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孝老爱亲:子女必须孝敬父母,严禁将父母留置在危房或不安全地点居住生活,严禁虐待打骂父母老人和妇女儿童,严禁子女在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时推诿扯皮、放任不管或以种种借口推给政府,外出务工要妥善安排好留守父母和孩子的生活,每年回乡探望2次以上。

第五条爱护环境:主动参加“家园美化”行动,房前屋后植树栽花种草,保护住房室内外干净整洁。

严禁在公路上晒粮;严禁采挖、损坏绿化苗木和公共设施;严禁向河流、路边、公共场所倾倒垃圾;村庄院落内畜禽要统一圈养,病死家畜一律消毒深埋处理,严禁乱丢乱扔。

第六条遵守秩序:参加集体活动要服从统一安排,严禁各行其是;村民建设用地应提前审批,服从乡村统一规划,严禁未批先建;严禁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杂物,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严禁在临河临沟边搭建猪圈厕所。

第七条道德评议:成立道德评议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德评议会,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对评出的正面先进典型,立榜表杨,向上推荐,参与评优树模评选;对评出的不道德、不文明、不守法、不诚信、不友善、不尽孝的人或事,脱贫攻坚中“等靠要”等不思进取的人和事,非贫困户要求“戴帽”、争利益、抢待遇的人和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曝光亮丑,同时取消其本年度“十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和各类先进典型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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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九)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一)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十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十四)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

村民代表的更换、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所作决议、决定应当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设生产服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四)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七)宣传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方式。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的提留使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物质的安排;双拥工作;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

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村民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更换。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长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节村民第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二)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必须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经济管理第一节土地管理第十七条本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村民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关于镇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包括新村、厂房、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以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十九条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批复后方可建造。

若另行安排土地建造的,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在建房动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敲桩定位,任何人不得任意换位和超面积建造,违者村民委员会有权令其拆除。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私自施工或不按规划施工者,必须在规定之日内拆除,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集体依法征用土地,村民不得阻挠,土地补偿费等安排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节农业管理第二十二条本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者必须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断增加肥料,严禁掠夺经营和挖土建房。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者如有弃耕荒地,每亩征收150元,在承包期内,土地不得退还但可流转或有偿流转他人,但必须报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推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村民搞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第二十五条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十六条禁止乱砍滥伐树木,毁树一棵,补栽三棵,包栽包活。

第二十七条村级财务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政府代理进行记帐、核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议工作指标升级的要求,认真搞好核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村拟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经营决策会议。

第二十九条村级财务实行年初预算,年终结算,村级财务收支每季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一万元以内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村主任签批。

村级的一切开支由村主任审批。

企业的投资设备项目,一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党支部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章。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本届村的财务进行审计。

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村级企业的会计凭证、帐薄、统计报表和其它资料应保持完整,专人保管,并按年度及时归档,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防损坏丢失。

第四章社会秩序第一节村风民俗第三十三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村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四条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

第三十五条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葬,在本村土地上不留坟头、不树碑。

第三十六条反对封建迷信,反对歪理邪说,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三十七条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意识,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倒入河浜污染水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尊师重教,科技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节邻里关系第四十条维护社会公德,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如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严禁打架斗殴、恃强凌弱。

第四十一条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四十二条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和管理。

第三节婚姻家庭第四十四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设计划生育服务室,定期向育龄妇女宣传避孕常识,发放避孕药具,掌握孕情,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条本村村民以及在本村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应自觉服从镇、村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第四十七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方可允许生育,生育一胎后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要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持证怀孕,持证生育。

第四十八条计划外怀孕者,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流产手术的,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寄养孩子,违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各户不得匿藏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妇女,匿藏不报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户”。

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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