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汇编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汇编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2012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2012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表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2
TVOC(mg/m3)≤ 0.5≤ 0.6
注: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3)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规范表6.0.4在本书中为表2.5-13)
4)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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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涉及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2012年)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选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1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28-2010 (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66-2008 (7)《建筑施工承插型盘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0)《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 (12)《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2008 (1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 (1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8)《龙门架就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0 (2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26)《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27)《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2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30)《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 (3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3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3.0.9 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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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和伤害。
1.2 适用范围本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无论规模大小。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1.2 施工单位应雇佣合格的安全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2.2 责任分工2.2.1 建设单位应明确定义各方的责任,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
2.2.2 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3.1 工地布置3.1.1 工地应设立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2 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3.2 施工设备安全3.2.1 所有施工设备应经过检查和测试,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2.2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劳动保护4.1 劳动合同4.1.1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
4.1.2 施工单位应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和培训。
4.2 危险品管理4.2.1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危险品进行登记和标识,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妥善存放和使用。
4.2.2 施工工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处理危险品。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5.1 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5.1.1 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工人熟悉和执行。
5.1.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应急救援人员。
5.2 事故调查和报告5.2.1 施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2.2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和预防措施建议等内容。
附件:1. 安全管理制度模板2. 工地布置示意图3. 施工设备清单4. 劳动保护设备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相关事项。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LT强制性条文汇编目录第一篇施工质量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01 地基基础 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9)《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1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3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3)《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33)《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3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3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8)《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38)《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39)2 主体结构 (39)《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39)《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4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4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4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4-2002(2011版) (4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8)《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9)《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 (49)《安全帽》——GB2811-2007 (1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0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10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1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1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2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2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2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2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2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29)《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3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3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13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3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14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14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41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4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14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44)《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145)《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146)《安全色》——GB2893-2008 (14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146)第三篇设计规范 (14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14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48)《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版)即将更新 (16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6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7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8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8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8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8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89)《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9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9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19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0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203)第四篇建筑设备 (20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20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20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20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20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20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2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5)《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207)《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208)《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138-2010 (208)《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208)《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209)第一篇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6.9.1(非强条,实用性强)满堂支撑架立杆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C表C-2~表C-5规定的上限值,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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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合订目录◆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1~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5~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21~26◆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30◆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30~3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第- 1 -页共85页1.0.5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第- 2 -页共85页注:1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取消此注)。
3.2.5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4;—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
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第- 3 -页共85页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表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第- 4 -页共85页注:1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3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第11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5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
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可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m2。
4.1.2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1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第- 5 -页共85页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取0.9;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1)第1(1)项应按表4.1.2规定采用;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表4.1.2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第- 6 -页共85页(0.90)注:当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采用括号内的系数。
4.3.1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表4.3.1屋面均布活荷载注:1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将标准值作0.2kN/m2的增减。
2上人的屋面,当兼作其他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
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4屋顶花园活荷载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
第- 7 -页共85页4.5.1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注:1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2当计算挑檐、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4.5.2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6.1.1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sk=μrs0(6.1.1)式中sk———雪荷载标准值(kN/m2);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s0———基本雪压(kN/m2)。
6.1.2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第- 8 -页共85页7.1.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1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wk=βzμsμzw0(7.1.1/1)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μs———风荷载体型系数;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w0———基本风压(kN/m2)。
2当计算围护结构时wk=βgzμs1μzw0(7.1.1/2)式中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μs1———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7.1.2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2。
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第- 9 -页共85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 10 -页共85页表4.1.3-2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N/mm2)4.1.4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表4.1.4-1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第- 11 -页共85页表4.1.4-2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第- 12 -页共85页表4.2.2-2 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N/mm2)种类符号公称直径d (mm)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中强度预应力钢丝光面螺旋肋φPMφHM5、7、9620 800780 970980 1270预应力螺纹钢筋螺纹φT18、25、32、40、50 785 980第- 13 -页共85页第- 14 -页共85页4.2.3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
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表4.2.3-1 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N/mm2)表4.2.3-2 预应力筋强度设计值(N/mm2)第- 15 -页共85页注:当预应力筋的强度标准值不符合表4.2.3-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相应的比例换算。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ρmin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表8.5.1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第- 16 -页共85页注:1 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C6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应按表中规定增加0.10;2 板类受弯构件(不包括悬臂板)的受拉钢筋,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允许采用0.15和45ft/fy中的较大值;3 偏心受拉构件中的受压钢筋,应按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考虑;4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5 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6 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
10.1.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第- 17 -页共85页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 1.3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第- 18 -页共85页算要求不应降低;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5 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