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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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大额外币存款市场化竞争,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拓展外币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额外币存款是指客户存入的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币利率管理规定,其利率水平可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条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依据相应资金经营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设定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利率,并进行有效资金匹配运作,提高资金收益。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价格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灵活调整;大额外币存款合同期内不得提前支取。
(三)依法合规原则。
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贷审会(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定价政策和操作授权等方案。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作为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供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相应的报价;(二)根据大额外币存款的成本、收益综合测算,上报大额外币存款业务利率定价方案;(三)对所辖经营外汇业务支行的大额外币存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办理备案。
第六条客户所在支行(部)组织实施经审定后的大额外币存款的操作手续,与客户签定合同并开具存单,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计划资金部等部门为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支持部门。
财务会计部提供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和存款存单及合同文本;计划资金部提供同业市场匹配资金利率价格等定价信息,并对需要进行同业存放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运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基层支行了解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业务需求后,将客户需求信息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农村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汇入汇款的处理第一条汇入汇款业务系指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汇款人将款项通过国外银行采用电、信、票汇的方式汇入境内银行,由国内银行根据国外银行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本办法所称汇入汇款业务包括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汇款。
第二条汇入汇款应坚持款到付款的原则,即收到帐户行MT940/MT950对帐单或已核实的贷记通知书后方可解付。
第三条收到汇款通知后,应核实密押、印鉴、收款人名称、帐号等内容,如有不符或不清楚的,应立即向汇出行查询。
未收到汇出行的有效证实,不得解付。
第四条如汇入汇款的收款人不在汇入行所在地,应选择合理的路线及时办理转汇。
第五条收款人为个人的,应及时通知收款人,通知其取款。
解付时,应根据汇款通知中的指示,核对、记录收款人、代领人(如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收款人的意愿,办理结汇或现汇存款。
对于指明收款帐号的汇入汇款,应在核验收款人户名、帐号后办理入帐。
解付外币现钞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币入帐或结汇。
第七条汇入汇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相关核销手续。
二汇入汇款的查询、退汇和挂失止付第八条汇入汇款业务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
第九条汇入汇款业务应为客户保密,非收款人、汇出行或帐户行要求查询的,一律不予受理。
司法机关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的,应凭其单位有效证明办理。
第十条因收款人资料不详无法解付的,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或要求其提供收款人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汇出行因重复贷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汇的,应核实加押电讯后方可办理。
如汇款头寸收妥且未解付,可直接办理。
如已解付,应征得收款人同意并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
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应及时通知汇出行。
第十二条收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可在收妥头寸后和收取相关退汇手续费后办理,并向汇出行作出说明。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标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总行运营管理部【发文字号】银发〔xx〕428号【发布日期】xx-10-10 【实施日期】xx-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xx〕428号各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为有效指引各营业网点开展外币现钞收付业务,规范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降低外币现钞收付业务运营风险,总行拟定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币存取、整点和假外币收缴、鉴定等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落实执行。
附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年10月10日附件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确保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包括外币存取、外币兑换、假外币收缴和鉴定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币包括港币、美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
第二章人员职责分工第五条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总行监察稽核部、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一级支行营业部、一级支行稽核部、营业网点共同协调完成。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管理制度,指导各一级支行按制度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负责组织支行出纳人员参加人行或其他上级机构举办的反假货币培训课程;负责全行外币鉴别仪等反假金融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
(二)总行监察稽核部负责布置支行稽核部对外币现钞收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行营业部负责跟进支行外币现钞供需情况,及时收缴或下介外币现钞;负责对支行上缴外币现金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登记,定期通报支行上缴现金的质量;负责组织开展总行营业部业务人员反假外币知识培训工作(可与反假人民币培训工作一并开展);负责协助开展外币鉴别仪等反假金融设备性能测试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汇出汇款业务的受理与审核第一条汇出汇款业务系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外汇资金汇入汇款人指定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
本办法所称汇出汇款业务系指汇出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汇汇款,包括经常项目项下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汇款以及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汇款。
第二条受理汇出汇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对汇款人的资格和业务合规性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汇出汇款申请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汇款人申请办理汇出汇款,应在申请书上签字并盖章(个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且公章和有权人签字必须与在本行预留的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二汇出汇款业务的处理第四条应按照汇款申请人的指示,采用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之一,在收取汇款手续费后,办理汇出汇款业务。
第五条办理大额汇出汇款业务,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头寸以便平衡境内、外帐户头寸。
第六条汇出汇款起息日原则上由本行选择。
第七条汇出汇款应合理选择汇入行,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汇款效率。
第八条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无论采用何种汇款方式,均须经有关授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将汇款内容和指示发往汇入行。
第九条汇出汇款业务项下的售付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汇出汇款业务的修改和查询第十条汇款指令发出后,汇款申请人如对原来的汇款申请书内容提出修改,凡修改内容涉及增减额、起息日和收款人(非打字错误)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汇款汇出后,应定期对汇出汇款进行核对,如发现不能及时销帐的汇款业务,须主动向账户行查询,并催促其迅速解付。
第十二条对于汇款人或国外银行的查询,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回复。
四汇出汇款的退汇和汇票的挂失止付第十三条电、信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汇款回单,汇出行根据申请通过电报或信件向汇入行要求退汇,待接到汇入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款项后,方可向汇款人办理退汇。
第十四条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汇票正本并背书,出票行经验对无误,在汇票上加盖“注销”戳记后办理退汇手续,同时向付款行拍发止付电文。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版次:编制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效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管理职责 (5)第三章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8)第一节基本规定 (8)第二节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1)第三节个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12)第四节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3)第五节个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13)第六节个人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4)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15)第五章个人结售汇业务 (17)第一节基本规定 (17)第二节个人结汇业务 (18)第三节个人购汇业务 (20)第四节分拆结售汇 (24)第五节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25)第六章个人外汇境内划转业务 (27)第七章个人外汇境外汇款业务 (29)第一节个人外汇汇入汇款 (29)第二节个人外汇汇出汇款 (30)第八章监督检查 (31)第九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及我行《内部控制管理大纲》等内控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个人办理的所有涉及到外汇的银行业务。
目前我行开办了个人外汇业务的开销户、现钞存取款、转账、结售汇、兑换、境内汇款、境外汇款、光票托收等业务。
第四条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一、各经办机构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需对有限额要求的业务进行额度管理,如现钞存取款的当日累计限额、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管理等;三、本人委托他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其中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规定见第五章)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四、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需在当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登记相关信息;五、各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和我行反洗钱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六、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材料需至少保存5年备查;七、本文件未涉及的个人外汇业务的支取、部提、挂失、查询、过户、介质、机具、凭证等业务规定,同人民币储蓄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范本(二篇)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范本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外汇管理也成为国家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资金的规定,是国家对个人外汇行为进行监管的手段之一。
针对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制定新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新规定范本的方式呈现,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阐述和解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入和汇出入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本规定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个人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居民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配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个人外汇收入管理第七条个人外汇收入包括来自境外的工资、奖金、津贴、养老金、退休金等。
第八条个人外汇收入应当按照汇率上涨、下跌的规定进行外汇收入的登记和核算。
第九条个人外汇收入应当如实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外汇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条个人外汇收入可以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教育储蓄、医疗保健等用途,但不得用于违法融资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三章:个人外汇汇出入管理第十一条个人外汇汇出入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个人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外汇汇出入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从事欺诈、逃避税收和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个人外汇汇出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个人外汇汇出入应当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缔外汇交易账户、限制外汇交易等。
第十六条对涉嫌犯罪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XX省农村信用社汇率管理办法(定稿)

XX省农村信用社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汇率管理,积极应对汇率市场化,防范操作风险,促进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法人单位)。
第三条汇率的制定本着“风险可控性、竞争性、盈利性”的原则,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并对外发布,适用于我社与客户以及自营的结售汇交易。
各法人单位应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等情况,从成本、收益等角度出发,严格控制对客户的优惠报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外汇牌价的管理,委托青岛农商银行负责外汇牌价数据信息的日常维护,青岛农商银行作为维护行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定市场数据服务协议,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烟台农商银行作为监测行负责外汇牌价的日常监控。
如有异常情况,维护行与监测行及时上报省联社。
青岛农商银行牌价参数维护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各外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和各非美元外币对美元的外汇市场即期买入价、卖出价。
各法人单位参数维护机构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维护辖区内汇率点差。
第五条各法人单位负责所辖营业网点外汇牌价屏幕的更新,并负责对客户报价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汇率的产生、使用和应急预案第六条外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和外币对外币的买入、卖出价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及其他国际市场成交的最新价确定,并随市场价格波动实时更新。
第七条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中间价的3%,美元现钞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中间价的4%的非对称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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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在经营个人外汇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加强业务合规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政策要求出发,分别对个人外汇账户及现钞管理、个人结售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及个人外汇可疑交易管理几个方面对我行经营个人外汇业务时执行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规范要求,防范外汇政策风险。
各业务条线在制定有关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业务操作内控制度时,以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有关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将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要求贯彻其中,切实遵守外汇管理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个人在我行办理的外汇存款、结售汇、外币兑换、外币结算及我行开办的其它外汇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二)个人结售汇包括个人结汇和个人售汇。
个人结汇是指个人把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卖给我行,我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个人售汇是指个人向我行购买外汇,我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三)外币兑换是指我行为自然人、驻华机构办理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
我行办理此项业务应遵守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本办法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外币兑换业务。
(四)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五)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或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条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客户身份识
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客户信息档案应包括客户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核实境内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应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如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我行各分支机构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国家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有调整的,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政策办理。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额、可疑的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个人跨境收支以及境外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个人所发生的外汇收付行为,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八条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交易资料和记录自交易记账日起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二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九条根据外汇管理要求,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可通过个人客户开户时登记的身份证件类型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