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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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为跨国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套规范和准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有序和可预测性。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架构,指导着具体规则的制定和应用。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味着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法律就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等。

这一原则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商业需求和交易情况。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法律就会进行干预和调整。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要求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承诺。

例如,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重大缺陷,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决策,那么隐瞒方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常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对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交易原则也是国际商法的基石之一。

它强调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获得公平的对待,交易条件应当合理、公正。

这包括在价格确定、合同条款的平衡、风险分配等方面的公平性。

如果一项交易明显对一方不公平,法律可能会进行干预,以恢复平衡和公正。

例如,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优势一方可能会利用其地位迫使弱势一方接受极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此时法律就会介入来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某些特定的交易关系中,如消费者与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等,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法律会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和保护措施,来保障这些弱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消费者,法律可能会规定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反悔权等;对于劳动者,法律可能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保障等。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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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商法试题及答案

电大本科商法试题及答案

电大本科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 经济关系B. 社会关系C. 财产关系D. 商事关系答案:D2.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平等原则B. 自由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公序良俗原则答案:D3. 下列哪项不是商法的特征()。

A. 私法性质B. 公法性质C. 营利性D. 技术性答案:B4. 商法的渊源不包括()。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司法解释D. 习惯法答案:D5.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B.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C.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D.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答案:C6. 商主体的分类不包括()。

A. 自然人商主体B. 法人商主体C. 非法人商主体D. 合伙商主体答案:D7. 商行为的分类不包括()。

A. 单方商行为B. 双方商行为C. 多方商行为D. 法定商行为答案:D8. 商事登记的效力不包括()。

A. 对外效力B. 对内效力C. 绝对效力D. 相对效力答案:C9. 商号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A. 登记取得B. 使用取得C. 继承取得D. 转让取得答案:B10.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 秘密性B. 价值性C. 保密性D. 公开性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1. 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

A. 商事组织关系B. 商事财产关系C. 商事管理关系D. 商事合同关系答案:ABCD12.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平等原则B. 自由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公序良俗原则答案:ABCD13. 商法的特征包括()。

A. 私法性质B. 公法性质C. 营利性D. 技术性答案:ACD14. 商法的渊源包括()。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司法解释D. 习惯法答案:ABC15.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B.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C.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D.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答案:ABD16. 商主体的分类包括()。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

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

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

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

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商法规章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章。

(1)促进企业自由原则。

有创业自由和企业自治,企业自治体现为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
(2)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场如战场,机会瞬息万变,只有提高交易效率才能实现营利目的,表现为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和时效短期化。

(3)确保交易平安原则
商事交易贵在快捷,亦在平安。

表现为强制主义(例如我国规定的市场准入)公示主义(公告)一例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等登记公式。

外观主义-例如背书连续的证明力就体现外观主义。

还有严格责任主义一例如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要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维护交易公正原则
从事交易在于营利,但受规律要求也就是交易公正体现在-公平交易、诚恳信用及情事变更原则。

总的来说商法的基本原则即能起到司法指导意义,又能法律规范商主体的基本行为,同时是保障商事交易公正、快捷、平安和效率的基本条件。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2023春国开商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3春国开商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3春国开商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下列哪项不属于商法的基本原则?A.自由竞争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答案:A2.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A.50人B.100人C.200人D.500人答案: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无效合同?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D.价格显失公平的答案:D4.商事行为的特征不包括:A.以营利为目的B.行为人具有商事能力C.行为具有合法性D.行为具有非独立性答案:D5.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欺骗性标示B.侵犯商业秘密C.虚假宣传D.低于成本销售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6.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公司的董事长。

()答案:×8.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答案:√9.商事行为只能是商人所为的行为。

()答案:×1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

()12.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3.合同的变更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14.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商事行为不受行为人其他身份的影响。

()15.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6.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17.简述公司的设立条件。

18.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9.简述商事行为的特征。

20.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21.某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分公司,请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2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合同价格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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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4)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在我国人身保主要是订立合同成立时,而财产保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该原则的依据有: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不知情,对投保标的不控制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双方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对重要事实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所谓重要事实就是凡影响一个正常的保险人是否承保,是否增加条款,是否增加保费,告知的方式有询问式,无限式对于保险人对加重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限制是属于无效条款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保证:有明示保证也有默示。

所谓保证就是投保人保证对某项事项不作为或者作为,保证投保的真实性对于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者保证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的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权利后,将来不得反悔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3)损失补偿原则在含义方面遭受的危险应该是约定的危险,补偿的量应该是实际损失的量在派生原则里面有保险代为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后者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于同一标的,利益,事故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处所获得赔偿不得超过保险价值(4)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者有效原因,或者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和主要原因。

1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都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都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原则,都属于私法范畴差异: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公平,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商法追求效率优先,为了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牺牲公平经济基础不同:前者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体现社会产品实现方式或者等价交换,生存发展需要后者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适用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市民,商主体的为商主体规模形式不同:前者具有伦理性,后者具有技术性调整机制不同:前者确认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具有传统性,单一性,被动性后者在采取自我调节的基础上兼采强制性方法适用上民法一般适用,商法的优先适用,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2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所处阶段不同:公司设立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公司成立是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但公司设立不是必然导致公司成立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发起人之间,是私法行为,而成立行为包括公法行为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设立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成立后公司独立承担参与主体不同:设立发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则是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争议解决依据不同:设立是民事争议,通过协商,调解,民诉而成立是行政争议,不能调解3商法的特征商法的兼容性:私法与公法的兼容,表现在私法公法化,法律社会化;任意法与强行法的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兼容,程序法中表现为诉讼程序规范与非诉讼性规范商法的技术性:不同于民法的伦理性商法的营利性: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的特性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所依存的市场经济具有跨国性商法的进步性:从海上到陆地;从传统领域到金融领域;从身份到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从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商法修改的频率高一、商法内涵,外延(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定概念)内涵: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主体依商法规定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区别非商事关系:营利性)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法上是常态财产关系,商法是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外延: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上:民商分立国家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国家实质上: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调整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国内又包括商公法与商私法,在民商分立国指商法典,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民商合一指民法典中商规范和商事的特别法;狭义仅指国内商法的私法二、商法产生于中世纪非古罗马商人法不等同于商人习惯法,前者是后者的一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步民商分立国家制定的近代商法(商法国民化)194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两大法系融合的代表旧中国商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大清商律首开先河,20世纪90年代商法体系逐步形成2我国商法模式选择一元论:商法的普遍适用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二元论:商法的历史性与特殊性通说:民商合一,便于法律适用,立法实践非通说:商事法律的单独存在三、商主体的分类商法人。

商合伙,商个人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关系的效力;免责效力;公示效力商事登记的限制:商主体限制:职务限制(公务员)与年龄限制(未成年不得从事)商行为:一般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特殊限制(只能从事专门设立)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折中说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比工业产权地域更广,取决于登记机关的级别,实行分级注册区域管理的原则转让具有一定的限制:不得单独转让企业名称,出借具有公开性与稳定性商行为的控制:静态:对商业登记制度和商业账簿制度的控制动态:对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的控制单方双行为:1对标准合同条款的特别控制:条款表现形式(关系到消费者是否确切理解条款的内容,必须达到提醒相对方注意的合理程度,通过媒介形式,提请向对方注意的方式);合同条款的解释(不明确时,有利于弱者一方);合同条款的内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行政控制(主管机关在标准合同适用前的核准);合同社会控制2对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产品瑕疵与产品责任区别:是否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赔偿方式与标准:前者修理更换退货,后者侵权损害赔偿严格责任制原则;产品责任人原则:生,销,运输,仓储;承担责任方式:连带;免责事由的法定性3对消费商品的特别限制对消费品的说明义务;对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双方商行为: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5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公司分类:组织管辖系统:总与分;控制关系:母与子(有独立人格,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但董事人员等有母公司分配)对外信用基础不同: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纯人合:普通合伙,有限:人主资辅、股份:资主人辅。

上市:纯资合国籍:本国与外国(依外国法但在中国登记设立,分公司)跨国公司并不是一种公司6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对设立承担责任的人有限责任:1—50、股份公司:2—200.但必须过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法律地位:对于个人: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对于发起人合伙:是设立中公司产生的前提;与设立中公司并存;是设立中公司的归宿法律责任:设立有过错,对成立后的公司赔偿;设立阶段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营业活动,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连带;仅可以设立中法人名义活动,进行相关设立活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受出资不实:有限: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依法向公司缴足外,还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发起人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资本:有限:最低3万;一人有限:一次性10万;股份:500万3章程:制定:有限:全体股东;股份:发起人制定,但采取募集设立的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一人有限: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强行性规范,确定公司章程的效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机构及其产生职权,法定代表人,其他(有限)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股数,出资方式及时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利润分配,解散及清算,通知及公告(股份)相对记载事项:(授权性规范)一旦记载发生法律效力,未记载按照法律规定例如:公司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的通知和股东的表决都在章程有规定时按照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可以记载事项,一经记载就具有约束力例如:公司的存续及其提取任意公积金修改:董事会提出建议通知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有限:所有股东2|3以上有表决权的的股东股份:出席该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注意:类章程协议未写入公司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内部效力4名称5组织机构6组织场所形式条件;申请,审查,登记设立方式:有限股份都可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只有股份可以募集设立:发起人先认购一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另有规定除外,剩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票据法票据含义: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时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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