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1111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1111乡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党支部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将未申请入党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将预备期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正的;2.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教育帮助,或故意向党组织隐瞒实情的;3.不经“双推”和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不召开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以及未落实“三阶段公示”要求的;4.未按规定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联系人、组织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培训、定期进行考察的;5.未经过严格政审就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或伪造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遵纪守法证明、会议记录等材料的;6.未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或党员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本人递交转正申请后,未及时讨论研究的;8.无故抵制、阻挠发展党员工作正常进行的;9.将不应在本支部发展的人员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吸收入党的;10.借调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入党未征求申请人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的;11.发展党员有关会议记录保管不善出现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12.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1.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时,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而没有说明的;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组工信息(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第期二○○九年十月九日玉龙县采取六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玉龙县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采取六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
2009年1至9月份,共发展党员557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的有236人,占42%,35岁以下的有345人,占61%,女党员有165人,占30%。
规范工作程序,提升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进一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县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对发展党员工作中需要注意和规范的问题作了进一步强调,并把发展党员工作细化成十七个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吸收、审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等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者业务能力。
党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我县始终把加强党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做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切入点,每年通过组织工作会、组织干事业务培训班、村干部培训班等形式,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干事进行发展党员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县直属机关党委等基层党组织也通过举办党务干部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对所属党务工作者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
同时,县委组织部为各基层党委配备了党务工作专用电脑,向党务工作者发放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发展党员工作手册》等党务工作用书。
完善制度建设,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
2004年,县委组织部制定出台了《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对公示的时间、范围、形式、内容、结果运用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借鉴干部考察任用公示的办法,做到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和转正的全过程都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等制度

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实行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一、公示制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制是指党组织决定近期拟发展入党的入党对象或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开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工作制度。
(一)公示的原则1.民主公开的原则。
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加强党内外监督。
2.实事求是的原则。
举报和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做到既对组织、对群众负责,又对公示对象负责。
3.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
先向党内征求意见,然后再向党外群众公示。
(二)公示的对象、内容、时间、范围1.公示的对象:党组织已研究决定近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拟接收发展入党的入党对象或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2.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及职务;预备党员入党时间;公示的党支部电话、联系人。
3.公示的时间:在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
4.公示的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范围内公示,需要时也可在相关范围内公示。
(三)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期满后,没有不良反映或虽有不良反映但经调查认为不影响发展对象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对象,经所在党委批准,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举报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对举报的问题已查实,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或召开支部大会决定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示对象,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公示的要求1.对公示对象举报的人必须署名所在单位、真实姓名,举报和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经查实确属诬告的,要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2.承担公示工作的人员要严守组织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如有泄密,将严肃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

附件3:福建农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10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考察,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基本简历、党校培训情况、奖惩情况、学习成绩(学生),述责答辩情况、下属党委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三、公示时间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公示期5天。
四、公示方式公示工作由被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
通过所属党委的公告栏、宣传栏等途径向广大群众进行公示。
五、公示程序1、确定名单。
党支部确定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并以书面表格形式(《公示》样表附后)报所属党委审核加盖印章。
2、张榜公示。
所属党委在公告栏(或宣传栏)内张榜公示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3、意见收集。
党员和群众对拟发展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下属党委反映。
各下属党委在公共场所设“公示意见箱”,并由所在党委秘书负责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整理汇总工作。
4、调查处理。
公示期满后,下属党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并反馈给公示对象所在支部。
六、结果运用1、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公示对象没有重大异议,党支部将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预备党员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依据。
2、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组织设计)泉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泉委组[2006]综56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我市试行了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五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了新党员素质的提高和党员队伍结构的优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调整和改进。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104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来发展党员的工作实践,市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进行了修订,对其中个别环节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简化,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内容,对我市已经实行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作了配套性修订,使《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
修订后的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重要意义,把全面实行“五项制度”作为纪念建党85周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张挂在党员活动室,更换旧版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时间:2013年08月16日作者:浑源党建网点击:156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一、公示的对象1、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列入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2、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
3、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时限1、发展前公示。
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前,将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2、转正前公示。
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
3、公示的时限:7个工作日。
三、公示的形式1、公示由党委(总支)或培养发展对象的支部负责实施,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内设立公示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2、公示坚持“发扬民主,实施监督,保证效果”的原则。
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的公示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四、公示情况的收集及处理办法公示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在公示期限内,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
为便于调查核实,对于反映的书面材料各级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电话反映的情况要备有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
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后填写《党员发展(转正)公示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和审批。
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反馈和调查结论时,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预备期党员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
五、发展党员公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展党员公示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程序进行。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1、各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准确反映积极分子的真实面貌。
2、各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必须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后再确定公示对象。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个工作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即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科长(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各主管工委负责对全区各基层党(工)委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区各基层党(工)委、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负培养不力的责任,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责任。
1、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2、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3、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造成发展失误;4、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5、入党介绍人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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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2-07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
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
(一)实施公示。
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
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
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
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结果运用
(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三)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八条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
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
第四条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