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

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

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

(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经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通过项目,未纳入年初市综合评审但确需当年用地计划的项目,须单独申请评审;新

引进项目应在市投促委备案。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挂牌供地。

(三)各区(市)县完成项目供地后,国土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部门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经委备案;房屋竣工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鼓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用、分年

度、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一)对投资规模不大,预期经济效益不稳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二)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实行缩短年限出让或分阶段(首次出让5年土地使用权,5年期满后,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再酌情出让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收回用地)方式供地。

(三)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和按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当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出让价款缴纳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土地收回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已用地项目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业项目竣工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清理。采取要求限期增加投资、股份合作以及置换、回购、削减用地规模、无偿收回等方式,有计划地促进建设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项目,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项目用地收回。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定期对已供地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产出效益、建设规划管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依法清退,收回用地。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督促区(市)县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无法开工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整合。鼓励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调迁,企业调迁后原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城市建设的,所在区(市)县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会同市经委审查确认后,安

排剩余50%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企业调迁后,原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复耕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于工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不定期地对保证市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用地指标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督查,年底会同目标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对上年度用地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安排与区(市)县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挂钩,项目当年开工率、投产率差的区(市)县,相应减少用地安排。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好的区(市)县,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倾斜;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差的区(市)县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或减少安排工业用地计划。

第十九条新出现闲置、空闲土地的区(市)县,在收回用地或促进开(复)工前,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用地。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相关区(市)县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核减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未报审《项目准入意见书》、未按《项目准入意见书》相关要求实施供地和项目供地后未及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二)企业调迁后,市上确定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未全部用于工业发展的;

(三)工业项目未经综合评审认定,擅自供地的;

(四)挪用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行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要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及时将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适当进行前期开发,确保常年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满足工业用地需要。

(二)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用地。存量国有土地和工业储备土地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保障优先发展产业且

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支持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三)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进度和规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操作程序。要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

二、严格工业用地政策,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签订入园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代替工业用地供应审批。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

(二)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认真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经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各县(市、区)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各工业园区(集中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工业用地出让金予以优惠。严禁各工业园区(集中区)之间为争取项目竞相压低地价招商。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项目容积率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任何项目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项目性质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增资发展潜力的项目,供地限额可适当放宽。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各县(市、区)应分期安排建设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前期已供土地实际投

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后期用地。

(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各县(市、区)要试行在工业园区(集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吸引企业进驻租用,满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新建的各类工业项目,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设计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一)在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内,禁止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确保工业用地总规模。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工业用途区域,因退城进园、旧城改建和企业改制等原因需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按工业用途收回、收购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不得随意处置。

(三)禁止任何单位以工业项目为名圈占土地,进行囤地、炒地,谋取非法利益。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在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

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方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且原企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五)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非因企业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企业应退出土地,政府可按原土地取得价格结合已开发利用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四、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一)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新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严禁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用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整改、纠正和依法进行查处,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取得成效。

(二)完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组织复核验收。出让合同中约定需进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投产日期、企业效益、税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入产出履约验收。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凡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重新核定土地规模,多余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四)全面清理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加大各工业园区(集中区)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潜力。对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时处置盘活,保证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要。对部分投产、部分闲置以及全部停产的工业用地,企业应制定土地开发利用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限期开发利用。逾期达两年还未开发利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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