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大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

(2007年第一版)

请认真阅读本页容并填写申请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

年月日

注: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外商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的,由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2.“联系方式”:请据实填写,其中“固定”、“企业秘书(联系人)移动”、“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3.“法定代表人”指中外合资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中外合作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外商独资及外商合资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负责人”指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拟任职的主要负责人员。

4.“投资总额”指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之初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5.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填(14)两项。

6.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的不填(6)、(7)、(8)、(9)、(12)项。

中方投资者名录

2、“证件名称及”栏,投资者为企业的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3、“出资方式”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的表述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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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终审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案例5.1: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合同示范文本)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 New contra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limited (协议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20338

投资协议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合同 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 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章总则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建立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企业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需具体写明县、区、路、号)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工商核准的名称)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第一步:工商局 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需要准备公司新地址的 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注:1.如果房主是个人,需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房主为公司,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必须有出租一项,房产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果是公司委托给物业,需物业出示企业住所证明,房主对物业授权书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注: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 章程修正案 4. 指定委托书 注:1.工作时间:五个工作日。需要先在网上登记,审批通过后,在线预约办事时间。 2.涉及跨区变更地址的,需要工商局调动档案,时间比较长。无准确时限。流 程为先向新区工商局申请,接到同意函后再回旧区工商局办理。 第二步:税务局(地税、国税)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首先在旧的地税所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即迁所手续。 2.专管员批准同意后,前往新的地址所归属的地税所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文件同新设立的公司一致。 3.国税变更地址的手续与地税一致。 注:1.企业变更地址后,也可以选择不迁移税所。具体情况需要和专管员协商。以不迁移税所,只变更税务登记证地址为原则。(专管员不倾向迁所) 2.税务局变更地址也需要和工商局要求一样的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即可,不 需要原件。

3.国税地址变更一般需要新地址房产证原件(不是必然,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 税务局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一定要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15天内办理。 第三步:商委委员会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需要先向新地址所在区的商委递交申请 2.待审批通过后,持批复前往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办理注销原批准 证书的手续 3.待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审批通过后,给予回执 4.企业持回执,前往新地址所在地的商委申请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需要准备的文件 1.参考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委员会办事指南。 2.新地址的企业住所证明及房产证交复印件即可。 第四步: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无论是否跨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在标准大厦办理。 费用:30元。 第五步:其他变更 包括: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证、海关登记证、自理报检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银行等等。 注:1.变更财政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果涉及跨区,需要先在原地址所在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之后,在新地址所在区重新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同企业新设立一致。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及解答教学内容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60%;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双方在合营合同中商定分期交付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 国投资者乙第一期出资额至少为()。 A、43.2万美元 B、45万美元 C、75万美元 D、108万美元 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7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3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 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6年,合作期 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4、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行业是()。 A、写字楼 B、资源勘查开发公司 C、土地开发公司 D、保险公司 5、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时,合作企业的( )应无偿 的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A、全部固定资产 B、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 C、全部资产 D、外方投入的全部资产 6、中外合作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方可作出决议。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全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2/3的董事通过 D、1/2的董事通过 7、中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美方出资200万美元 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最多为( )万美元。 A、1000 B、1250 C、 1500 D、3000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 500 B、 480 C、 450 D、400 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投资额之和 B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C、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 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0、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 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注:1、投资者变更的,填写此页。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 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 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修订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案例: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

山东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

山东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空间”主题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省外经外贸工作座谈会精神,主动适应利用外资新常态,以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密切政府和企业的联系,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难纾困,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为高水平吸收外资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各市及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商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 三、人员构成 (一)“服务大使”原则上选自市、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或其他经常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部门、单位。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改、经信、科技、人社、国土、住建、环保、工商、金融、地税、外汇、国税、海

关)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联系人”。 四、主要职责 (一)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窗口”,将企业诉求及时转达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反馈诉求事项办理结果; (二)及时将有关政策信息传达外商投资企业; (三)每月汇总、上报所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情况。 五、运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商务部门就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向市、县(市、区)政府专题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可通过举办“服务大使”启动仪式扩大宣传。 (二)每名“服务大使”可以联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诉求,做到有求必应,“部门联系人”要全力配合。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快速反应。属于共性问题的,要通过座谈会、培训等形式,统一辅导解答。涉及省和国家层面的,及时书面反映。 (四)“服务大使”和“部门联系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市、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对于凡是能公开的涉及外商投资的信息,要及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知情、办事。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所需提交的材料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合同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应符合合同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注: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关于上报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备案的申请报告 (参考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公司由(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组建,成立于年月。现由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需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原董事变更为…… 原监事变更为…… 原经理变更为…… (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公司合同、章程中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及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予以批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免职通知书 (参考格式) 根据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年月日董事会决议,我公司同意免去委派的董事职务。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指外国投资者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 ?1、外商直接投资 ?2、外商私人投资 ?3、中国企业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 ?1、中外合资(合营) ?2、中外合作 ?3、外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 ?一、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 ?主要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修订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 ?此外,《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 ?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主要有: ?1、《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后经修改 ?2、《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此外,有许多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 ?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的若干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 ?基本上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订立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防止“空壳公司”和“假洋鬼子” ?2、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 ?3、关于争议的解决 ?选择仲裁机构与规则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1、关于认缴资本制 ?容易造成资金不到位 ?2、关于注册资本最底限额 ?没有最低限额规定,容易造成外商短期行为。 ?外资一般不低于25%,没有不同行业的规定。造成“小外资大中资”。 ?3、关于股东出资的转让 ?中方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拒不同意外方转让其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北京天拓力行”致力于外资公司注册,知识产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双软资质认证,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企业财务外包,企业财税管理筹划等服务。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外方转股原因、转股情况、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股东按比例承担);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申请书由公司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海关、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意见会签表(原件)。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股情况、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等, 并由全体董事(股东)签字或依章程规定。 4.转股协议,内容载明:当时各方的基本情况、转股份额、转股价格、转股交割期限 及方式、权利义务的继承、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并由股东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5.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并由股东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6.原章程、(合同)及其修改协议,并由股东各方签字。 7.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 8.年检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原件) 10.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外方转让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受让方为一人股东声明(未设立过其它该一人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意:请将会签表复印留存。 三、办事程序 1.拟转内资企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商务部门初审后,将会签表交企业; 3.企业办理各部门会签; 4.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注册地商务部门进行全面审核。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注销批准证书。 (2)市商务委权限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初审意见,由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 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并注销批准证书。 5.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工商、国税、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种类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78184506.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78184506.html,/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 些 我国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本法的适用对象,因为本法主要是针对外国的这些投资企业的,国家对于外商投资政策上面的一些改革,促进外商投资的一些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现状调查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现状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市利用外资呈逐年上升趋势,现有运营外商投资企业63家,在全市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准确把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对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2016年3月9日—12日,由市商务局和市外汇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成立调查组,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一次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采取问卷、企业实地考察、座谈会和部门了解等多种形式进行。其中3月9日—10日到沅陵县进行调研,实地走访了西澳矿业公司、港海矿业公司、嘉汉板业(沅陵)公司、永鑫置业公司等4家企业;3月12日到怀化工业园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并实地走访了北京汇源集团怀化公司、娃哈哈恒枫饮料公司、海联食品公司和景达服饰(怀化)公司。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1991-2000年企业平均实际投资规模为85万美元;2001-2016年企业平均实际投资规模为206万美元。这次调查走访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1659万美元,其中西澳矿业公司总投资4980万美元、北京汇源集团怀化公司总投资2597万美元、娃哈

哈恒枫饮料公司总投资2000万美元。调查情况表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情况较好,大部分企业资金到位快,前期进展情况较理想,除娃哈哈恒枫饮料公司等部分企业在建外都已经运营。外资主要投向林业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服装加工等领域,立足本市资源优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仅以上重点调查的8家企业全部达产,就可实现销售近8亿元,新增税收过亿元,新增就业4000余人。 二、存在问题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整体发展态势较好,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运营困难。港海矿业公司是一家在沅陵县投资的港资企业,主要从事重晶石的开采和加工,由于国外需求减少,产品价格很低,企业不敢开工生产,处于停产阶段,开采出来的原矿已经堆满了整个厂区。投资商反映如果不开辟深加工线,发展新产品,企业就只有坐等行情回升,但新开生产线仅固定资产投入就需1000多万元,目前企业只有能力解决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无法从银行进行借款,尚欠缺300万元左右的流动资金。永鑫置业公司是一家澳门客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二期开发的项目销售情况不理想,投入难以及时回收。嘉汉板业(沅陵)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细木工板,因为房地产行业不景气,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户,增长7.01%;投资总额2.32万亿美元,比上年底增加0.22万亿美元,增长10.21%。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块头”企业实有4.3万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户数的14.93%,比上年底增加2375户,增长5.84%。从地区分布来看,港资企业仍是我国外资经济主流。截至2008年底,已有来自世界六大洲211个国家(或地区)的外商在华投资。 *至2008年底,共有128家世界500强企业在苏投资了400多个项目,外企员工已近10万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其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这种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这一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人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2.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③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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