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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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转三资(精)

三来一补转三资(精)

广东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为帮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应对金融危机等影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广东省“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料件全部保税进口,成品全部保税出口。

然而,由于“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等方面享有海关税收以及其他行政收费优惠,其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内销,在当前海外市场和需求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三来一补”企业经营面临很大困难,亟待转型升级。

截至今年6月末,广东省登记在册的“三来一补”企业近1.5万户,主要集中在深圳、东莞、惠州等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拓宽其取得法人资格的途径。

“三来一补”企业除可转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外,允许其转型登记为内资公司(企业)法人,并享受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二是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先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办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时,没有扩建、改建的,允许其沿用原已取得的消防、环保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审批文件;原已提交住所证明,且企业转型登记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免予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开设“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绿色通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提供的“一站式”服务,选派业务骨干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是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不中断经营,允许其转型登记后的企业住所与原“三来一补”企业相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时,可先行确认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

待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

3、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原件4份,1份提交商务部门,3份由商务部门盖章,其中1份盖章后提交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原审批机关同意转内资的批准(决定)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营业期限已满转内资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转内资变更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7、批准证书(原件,提交商务部门)8、《企业迁移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工商部门)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

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变更(备案),填写二份,一份报商务部门审批、一份报工商部门登记;2、只需对发生变动的事项,填写“项目”、“原记载事项”和“申请变更(备案)记载事项”栏目;3、变更(备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9.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 1 -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2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6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8日(96)汇资函字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3.完税证明;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资转内资

外资转内资

浅述外转内企业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及案例分析一、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涉及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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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建议函》和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以下简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7.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不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计报告;
5.受让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文件;-
7.属于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印(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注册资本认缴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中方投资人的,中方投资人应为企业法人。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依《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建议函》,同时,将《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档案移交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建议函》和有关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九条内资企业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或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原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9.属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10.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省工商局登记。

第十一条跨管辖区域移交的,由转出局派专人到接收局交付企业登记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后,其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不变。

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自本次变更登记被批准之日起计算。

为方便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出具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已变更企业类别的企业应在领取新的企业类别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企业类别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属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互转企业类别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得再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及发布广告,违者将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港澳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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