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附件: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

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新《交易规则》(2006年发布) 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金融市场之一,也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SSE制定了一系列的会员管理规则,以约束和监督会员的行为。
本文将从会员资格、会员责任、会员风险控制和会员管理机构等方面详细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
首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机构应具备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并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同时,申请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特别是在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些要求,SSE确保了会员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专业能力,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第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会员的风险控制。
会员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SSE规定了会员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是会员违约情况的处置。
如果会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交易所和投资者利益受损,交易所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其交易活动,甚至予以警告、处罚、撤销会员资格等处理。
其次,会员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自身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最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会员管理机构是SSE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审核会员资格、监督会员行为等。
该机构由交易所的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组成,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SSE的正常运转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会员资格要求、明确的责任义务、严格的风险控制和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SSE能够有效地监管和管理会员,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会员客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以下是本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细则适用于上交所的会员机构和其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上交所会员机构须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交易规则1.会员客户必须遵守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成交、交易限制等规则;2.会员客户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行为等方式干扰或扰乱市场秩序;3.会员客户必须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进行交易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和信息的真实准确;4.会员客户不得为规避交易规则、盈利或传递利益行为而进行操纵、操控或操纵市场行为;5.会员客户不得通过恶意炒作、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干扰或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信息披露1.会员客户必须按照上交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其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2.会员客户不得在信息披露方面以任何方式违反上交所的规定;3.会员客户须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会员客户不得利用信息披露进行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风险管理1.会员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的风险可控;2.会员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教育,提供风险警示和风险防范措施;3.会员客户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披露,并充分了解和评估所涉及的风险;4.会员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内控制度1.会员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符合规定和规范;2.会员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3.会员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和改进;4.会员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内控审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概述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三、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四、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五、其他相关规定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旨在规范该交易所的业务运作和会员行为。
该规则共分为十二章,涵盖了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定义、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市场:规则定义了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2.证券定义:规则明确了证券的定义,包括了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交易规则: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方式、时间、价格、手续费等。
4.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会员的分类、资格、权利和义务等。
5.证券上市:规则明确了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并规定了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
6.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证券种类包括:国家发行的各类国债、省或相当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建设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豁免上市的证券包括: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规则规定,证券在上交所交易市场上市,须由其发行者向本所提出申请。
发行股票的公司,在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股票后,最迟须于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两天前,将招股说明书送达本所。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上市申请书、上市报告书、公司章程、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件、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股东名册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规则还包含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如证券交易、清算交割、自营买卖、受托买卖、买卖证券、关联交易等。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设立的一套自律制度和规则,用于监督和管理交易所会员和参与交易的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管理:规定了会员资格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的交易行为和风险管理要求。
对于违反规则的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2. 交易管理:规定了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准则,包括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影响管理等。
交易所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以采取查处、取消交易、处罚等措施。
3. 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会员和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公开的时限、内容和方式等。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告诫、罚款、公开谴责等处罚措施。
4. 监管执法:规定了交易所对会员和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措施,包括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和处罚等。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甚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旨在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公平、
公正、透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起到了约束和引导作用,提高了市场的自律性和规范性。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导语: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主要是什么?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那么特别会员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员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度。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证券公司要成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会员的权利会员的权利主要包括:(1)参加会员大会;(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会员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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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条1.3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四条1.4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五条2.1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第六条2.2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第七条2.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2.4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2.5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变更后的章程;(六)会员资格证书;(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2.6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2.7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2.8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三)会员资格证书;(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2.9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第十四条2.10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2.11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2.12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第十七条2.13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章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第十八条3.1会员应当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在本所设立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
第十九条3.2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不再新增席位。
会员可通过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第二十条3.3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第二十一条3.4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一)业务范围;(二)经营状况;(三)市场风险承受程度;(四)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五)内部风险控制;(六)专业人员配备;(七)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等情况。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第四章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第一节证券交易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4.1.1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并设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4.1.2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要求接受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
第二十四条4.1.3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并留存身份证明、证券账户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4.1.4会员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对于特定交易业务根据本所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4.1.5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查验客户资金、证券是否足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4.1.6会员对客户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4.1.7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本规则第4.1.3条、第4.1.6条所列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九条4.1.8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4.1.9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者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一条4.1.10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其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4.1.11会员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通过证券自营账户进行,并自证券自营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4.1.12会员不得将证券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户开展自营业务。
第三十四条4.1.13会员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开设资产管理账户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4.1.14会员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4.1.15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4.1.16会员从事两种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三十八条4.1.17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参与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节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十九条4.2.1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及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建立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以下统称“交易及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4.2.2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第四十一条4.2.3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对其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4.2.4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4.2.5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4.2.6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他技术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他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第四十五条4.2.7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连接的安全,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4.2.8会员应当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备份和异地保存。
第三节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第四十七条4.3.1会员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遵守本所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4.3.2会员应当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
第四十九条4.3.3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从事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
第五十条4.3.4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会员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证券交易信息:(一)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二)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三)在营业场所外使用;(四)本所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第五十一条4.3.5会员应当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会员发现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其他证券业务管理第五十二条4.4.1会员保荐的证券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向本所出具上市保荐相关文件,并严格依法履行保荐人职责。
第五十三条4.4.2会员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证券发行、基金销售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4.4.3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会员代表第五十五条5.1.1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5.1.2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四名,根据授权代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五十七条5.1.3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会员推荐文件;(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
第五十八条5.1.4会员代表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
第五十九条5.1.5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二)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组织与本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五)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六)每日浏览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七)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八)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九)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