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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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盐、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蜂产品、肉制品、罐头、水果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2大类食品125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肉制品、水果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4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

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营养指标不达标,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苏宁易购盈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盈棚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有些东西,真的不能吃!!!

有些东西,真的不能吃!!!

其实三鹿奶粉真不算什么。

看看这些吧。

哎。

2010-03-22 15:03 | (分类:默认分类) 三鹿算什么?看过这个你还有吃的欲望吗?小编寄语:在发这篇帖子之前,论坛里已发过不少值得我们探讨反思内容的帖子了,那么我也跟随大家的脚步,发一篇这样的帖子出来。

你将看到的这篇帖子,会让你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大家现在面临什么样的食品问题,也许你看了之后会觉得不适,甚至恐怖(请原谅我用如此极端的词语),也可能会让你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产生影响,但是我还是坚持将这篇文章发出来,因为我知道,问题暴露的越明显,将来解决的就会越彻底。

——————====================——————导读:1.肉松2.鹿胎膏3.黑心肠4.绿色德州扒鸡5.方便面6.变了味的海味7.零食“辣条”8.松子9.蜜饯10.橙、桃11.医卫材料杀机四伏12.瓜子13.勾兑黄酒14.工业盐泡菜15.平遥牛肉16.老陈醋17.火锅底料18.饺子19.大米20.香肠21.毛发酱油22.乡吧佬23.米粉24.腐肉猪油25.红薯粉条的“新”工艺26.宾馆用品“地下”造27.注水有新招肉牛变“水”牛28.“黑”木耳29.慢性杀手——涂改液30.病死猪肉登场美味腊肉出炉——————====================——————1.肉松在肉松产品中,江苏太仓肉松算得上是有名的。

当地从清代开始就有了这种制作工艺,有人形容它如丝如絮,融于齿尖。

可我们在江苏太仓采访的时候却发现了两大怪事,一怪是在多数的肉松厂家都见不到原材料——新鲜猪肉;还有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在太仓不但很少有卖肉松的,而且当地还主动劝说我们不要买太仓肉松,怎么回事呢?厂子运来的病死母猪晾晒肉松死母猪下身还连着死去的小猪崽猪肉上还爬有苍蝇工人说老母猪肉煮不烂不好吃,但是拿它做肉松是最好的,那么用老母猪肉做肉松是不是比较普遍?老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商家为了赚钱,一般来说总是会向消费者说自己的产品质量好,既安全又卫生。

食品安全案例

食品安全案例

2010年3月20日,西安市药监局食品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在重庆胖妈烂火锅西安总店,发现其存在泔水油回收装置,现场查获的账单也表明火锅店涉嫌回收地沟油。

据此,西安市药监局食品稽查分局以涉嫌回收泔水油二次利用,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此事在全国范围引发对地沟油的声讨,但至今地沟油仍然没有销声匿迹。

何为地沟油?地沟油是各类劣质油的通称,包括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提炼后产出的油以及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要求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地沟油的危害:地沟油的制作过程注定了它的不卫生,其中含有的大量细菌、真菌等有害微生物,一旦到达人的肠道,轻者会引发人们腹泻、腹痛,重者则会引起人们恶心、呕吐等一系列肠胃疾病。

地沟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并芘,这两种毒素都是致癌物质,其毒性是砒霜的100倍。

可以导致胃癌、肠癌、肾癌及乳腺、卵巢、小肠等部位癌肿。

简易鉴别地沟油:一看看透明度,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地沟油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混入了碱脂、蜡质、杂质等物,透明度会下降;再看色泽,纯净的油为无色,地沟油色深;看沉淀物,如有沉淀,其主要成分是杂质。

二闻每种油都有各自独特的气味。

可以在手掌上滴一两滴油,双手合拢摩擦,发热时仔细闻其气味。

有异味的油,说明质量有问题,有臭味的很可能就是地沟油。

三尝用筷子取一滴油,仔细品尝其味道。

口感带酸味的油是不合格产品,有焦苦味的油已发生酸败,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

四听取油层底部的油一两滴,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点燃并听其响声。

燃烧正常无响声的是合格产品;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嗞嗞”声音的,水分超标,是不合格产品;燃烧时发出“噼啪”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而且有可能是掺假产品,绝对不能购买。

NO2.烤鸭油多家媒体相继对西安市场烤鸭油普遍流入小餐馆的情况进行了报道,使得西安一些烤鸭摊点有所收敛。

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行政处罚

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行政处罚

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行政处罚摘要:1.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背景2.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3.行政处罚的原因和影响4.公司的应对措施和后续发展正文:近日,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因违反相关法规,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将从具体内容、原因和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和后续发展等方面,对这一事件进行详细解析。

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成立于2018 年,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近日,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据查明,该公司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如生产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风险;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涉嫌超标;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出厂检验等。

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此次行政处罚对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客户流失、业务萎缩;另一方面,公司需要承担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同时,公司还需改进生产环境、规范生产流程,以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要求。

面对此次行政处罚,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表示将积极整改,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已对生产环境进行了整改,并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

此外,公司还表示将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确保食品安全。

在未来的发展中,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将继续坚持质量第一,为客户提供安全、美味的食品。

总之,重庆韵涵餐饮文化公司此次行政处罚事件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张波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行政复议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波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行政复议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波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行政复议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波;中山市市某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张波中山市市某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波【当事人-公司】中山市市某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直雨【代理律所】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张波【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十条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复议机关直接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十条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速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1781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7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赋任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阿古丽切夫酸奶味夹心华夫饼(糕点)(原产国:俄罗斯),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初检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京东奇煦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南京奇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喜事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肉味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三、淘宝网邱老六鱼铺福建连江海边特产(经营者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筱埕海边特产商行)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海生源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初检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省涿州正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5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8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方便食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糕点2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酒类3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肉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蔬菜制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5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蜂产品34批次,水果制品35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厦门好士多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蒜香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2mgKOH/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mgKOH/g)高出73.3%。

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5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湖南高院发布5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5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7•【分类】其他正文湖南高院发布5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艾某某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唐家院子租赁了两家门面用于经营“炸油条”作坊。

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及口感,艾某某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含铝添加剂,将生产出的油条销售给周边早餐店及火锅店,销售金额5866元,销售时间一年。

经鉴定: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454mg/kg;油条内铝的残留量597mg/kg。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食用油条时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导致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足以对消费者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永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9110元;四、被告人艾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外,并要求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

谢廷富(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

谢廷富(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50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7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10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3011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0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羊区【处罚对象】谢廷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26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 号当事人:谢廷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05MA6CH7QN4C 住所(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廷富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87****0768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2021 年 8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WJC202114511)对位于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的青羊区嘉欣乐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谢廷富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592);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C2021145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5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抽样样品“花毛峰"中“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水胺硫磷(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于是作进一步调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罐头、乳制品、糖果制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735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07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2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82.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生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1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31.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57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3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311,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1.3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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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
在2019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

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上皇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市译酱卤烤鸭麻辣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白市译酱卤烤鸭麻辣味(600g/袋),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595930341,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09月15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该不合格报告,随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5日依法对该企业实施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房租已到期且未续租,生产车间内未进行生产,且原料库房、成品库房均无原料产品和成品。

该企业原负责人刘建成已于2019年12月25日口头申请注销生产许可证(负责人在外地),已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依法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与企业原法人刘建成电话联系,均未接通,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召回。

二、重庆恒都乾途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卤牛筋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五香卤牛筋,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1233368,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19年9月18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现场检查。

该批次产品共计400袋,200g/袋。

当事人销售180袋,总价为2610元。

(三)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调查。

企业已采取主动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等措施。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经重庆恒都乾途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自查,由于杀菌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菌落总数超标。

现已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再次培训,要求对生产过程实行有效控制,杀菌后放置时间由原来的7天延长到10天,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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