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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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科学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三)集中统一,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四)严格保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三)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工作;(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咨询服务;(六)参与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等业务活动,为相关决策提供档案支持。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相关工作文件;(三)其他与森林资源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归档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鉴定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加强档案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需经批准,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三)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四)档案的利用不得影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林场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林地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监管考核等。

第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国有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足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管护人员。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区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

生态林、天然林必须纳入森林保险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将商品林纳入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保率。

如出现森林火灾、病虫害、风灾、霜冻、泥石流等灾害,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做好现场勘验及损失理赔工作。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到规范、科学管理森林资源档案,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所有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及其下设的各级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系统。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要按照文件编号和文件分类进行系统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谨慎使用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范围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外传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和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应当完善相关的档案存储设施和设备,做好档案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的措施。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还要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保护档案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做好档案的维修和修复工作。

第五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工作应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提高森林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热爱森林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

第七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输。

第十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意见。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森林资源是地球上非常宝贵的资源,它不仅是重要的生态平衡调节者,还是许多生物的栖息地,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1. 调查和统计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首先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统计。

通过对森林资源种类、分布、数量、生长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和统计,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森林资源的情况,为后续的档案建立提供基础数据。

2. 档案建设根据调查和统计结果,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和档案建设。

将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分门别类地建立档案,包括档案编号、地理位置、面积、树木种类、年龄、生长周期等信息。

也可以将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等信息纳入档案,从而更全面地记录和保护森林资源。

3. 档案技术支持在档案建立过程中,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无人机等,对森林资源进行立体化、动态化监测和记录,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数据更新与维护森林资源是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其生长和变化是不断发生的。

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需要定期对档案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并对档案进行维护。

定期的调查和统计可以及时发现并记录森林资源的新变化,保证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档案利用与共享建立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档案的信息应当得到合理利用和充分共享。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共享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 档案管理标准化为了更好地实现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包括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评价标准的制定、档案保管和使用的安全保障等方面。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

4. 公众参与森林资源是属于公共资源,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也需要引入公众参与。

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林场所有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种类与内容第四条森林资源管护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林场地理位置、森林分布图、树种分布、森林资源现状、森林资源动态变化等。

2. 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档案:包括森林资源管护计划、实施方案、巡护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火灾防治记录、资源保护措施等。

3. 森林资源管护责任档案:包括管护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等。

4. 森林资源管护经费档案:包括经费预算、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

5. 森林资源管护法律法规档案:包括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档案分类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条档案保管与使用1. 档案保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使用: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批,并做好登记。

第四章档案安全与保密第七条档案安全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室的安全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2. 对重要档案,应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八条档案保密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2. 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档案管理责任制1. 林场领导对本场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2.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档案监督1. 林场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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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省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对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与职责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负责组织部署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查验审核,以及省、县级之间的上下衔接等工作。

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及本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中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业务部门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省林业厅统一部署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开展林地年度遥感监测,提取林地范围内年度变化图斑,形成林地年度遥感监测结果,提交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逐级下发。

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15日内向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

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

通过遥感监测结果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林地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

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

根据核实情况,绘制变化图斑,修改空间数据,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库要求(分福建标准和国家标准两套),将经县级自检、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逐级汇总上报。

省林业厅按国家标准要求将调查成果报送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第十七条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反馈的核查结果,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

统一组织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疑问地块进行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经省林业厅审查、汇总后按国家标准要求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标准化处理后,更新国家级林地数据库,并将最终成果反馈给省林业厅,省林业厅逐级下发。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内容第二十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

其中自然保护区、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批准的经营区作为独立调查单位。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三)林地内部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特别是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六)森林经营条件、主要经营措施等变化情况;(七)省林业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当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为基础,利用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管理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更新森林资源基本图和小班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所要求的其它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森林资源变更监管,减少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执行《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第五章重要因子变更审核制度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根据重要程度和管辖权限分别由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数据变更应书面征求同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实行审核人员与建档人员分离,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应当分属不同人员,实现相互监督制约。

第二十八条重要因子包括: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属于以下重要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

(一)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生态区位图范围调整。

(三)涉及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四)涉及省属国有林场范围内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用材林经营类型变更的。

(五)涉及林地保护等级变更的。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林林种变更的。

(七)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条属于以下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地类、林种、树种变化引起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三)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属于以下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除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重要因子的其它情形变更的。

(二)涉及行政辖区内空间数据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级审核单位均应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报上级审核单位或备查,并上传电子扫描件作为上一级审核的附件之一。

(二)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格式矢量图。

补进生态公益林,应提供调进小班一览表、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批文。

(三)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应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尚未查处的,提供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和小班一览表)。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

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

因前期差错需变更的,应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基本图、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五)生态区位图变更,应提供逐级申请文件、每个区位修改后区位图层(在省厅下发的分县区位图上修改)、每个区位调出调入小班图层(属性表中填写调整前和调整后区位代码)、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核实小班一览表)、调整小班一览表、有关批准文件。

(六)乔木林分起源变更,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经县(市、区)林业局营林部门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或营林生产验收单及对应的前期基本图,并要求营造林小班与现有小班造林树种、范围一致。

桉树纯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杉木纯林经现场调查确属人工营造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可不提供造林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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