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09.27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2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38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豫人社〔2009〕38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应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50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豫人社〔2009〕508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2010年在全省继续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活动总体安排(一)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继续以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三个重点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二)2010年我厅联合有关部门、团体,组织“2010·春季就业援助行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等5个全省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各地在统一时间内,按要求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
(三)各地在组织参加全省性专项活动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满足当地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需求。
二、全省统一活动安排(一)开展“2010·春季就业援助行动”。
一季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本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残联,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落实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和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豫人社办〔2018〕83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将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
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
五、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留用结束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
六、本通知从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有规定延长缴费的,不再变动。
2018年8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统筹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规定,做好“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09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 〕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这次我省出台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上述两个文件在适用范围、补费办法和待遇确定原则上有所不同,各地在贯彻落实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文件的区别,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新的问题。
二、参保条件认定(一)工作经历认定。
适用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规定申请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参保人员”),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 、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补建参保档案。
补建参保档案时,应尽可能使用历史资料原件;使用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工作经历的,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历史资料原件已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应提供由档案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
(二)城镇户籍认定。
申请参保人员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必要时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进行户籍身份确认。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此前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 ,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9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 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经办人:
当前页码:5
(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此表每人两份,本人档案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保存一份。 2.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资料:本人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退休前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材料。
当前页码:6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 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 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4、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 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5、同时符合上述1、2、3、4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 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和3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河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河南省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7.02
•【字号】豫人社〔2018〕27号
•【施行日期】2018.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河南省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管国有企业,中央驻豫企业:根据我省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状况和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发布2018年河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并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意见,督促指导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充分考虑所在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
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18年7月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豫人社办[2013]5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56号 2013年7月10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物价办):为表彰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做好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评选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含)以下部门或单位。
2.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如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分配推荐名额: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
二、推荐条件(一)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参评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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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2009] 273号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1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总则一、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三、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
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四、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承担某些课程部分或全部章节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
(二)工作业绩1、教学。
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3、项目、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本科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教学。
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3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3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5名)。
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教学。
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4)具有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