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登记表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XXXX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镇燃气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秉承“始于客户需求,超越客户期望,终于客户满意;资源有限,服务无限”的客户服务理念,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客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客户中心是客服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
(二)负责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工作流程,并监督流程的运行。
(S)负责客户报装、新客户验收、通气、客户咨询、收费、报修、报警、投诉、安检、停气和恢复供气、客户燃气设施停用、客户燃气设施拆除、回访和关闭等服务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服务窗口、电子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
(六)负责编制相关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安全用气知识普及和安全用气宣传。
(七)负责制定并向客户宣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客户参加培训或演练。
(A)负责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九)负责客户分类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
(十)负责各类客户服务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要求第四条一般规定(一)应严格按照《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的要求开展客户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燃气,并有义务向客户告知燃气组分、热值、压力、价格等信息。
(S)为客户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
设立客户服务、报警和报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从事客户服务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业务流程管理公司应制定报装、合同签订、开户(开卡)、新客户验收、通气、报修、报警、投诉、停气和恢复供气等工作流程。
第六条报装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客户可办理燃气报装(新增客户)手续。
在接受客户用气申请后,应与客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22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修订意见反馈表

修订意见反馈表
本《修订意见反馈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性修订意见,包括对《办法》的修订思路、原办法的重要问题与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在此提出的内容等;第二部分为针对原《办法》中条目的逐一修订意见,请在对应的条目下描述修订意见(修改或删除)和原因;第三部分为增加内容的修订意见,请描述新增加的内容、位置(章、条目)及原因。
如空间不够,可另外附纸。
请于年2月20日前将此《修订意见反馈表》通过传真或的方式发送给我们。
联系人:朱澄电话:传真:
: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部分总体性修订意见
第二部分针对原《办法》具体条目的修改意见
第三部分建议新增内容的修订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1月6日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16日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XXXX燃气有限公司XX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天然气客户服务管理,提升分公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全面树立分公司良好服务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客户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从客户申请受理、安装到供用气全过程的客户服务人员管理、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管理以及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中天然气客户指直接从分公司所属单位购买天然气的居民、公服、工业、分销、CNG车用、CNG母站、1NG车船、1NG工厂零售装车、1NG贸易等9类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所属事业部及单位。
所属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XXXXXX客服中心是分公司天然气客户服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及昆仑能源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和考核细则。
(三)负责分公司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以客户服务管理平台为技术基础、以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为支撑的,集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客服热线管理、客户服务数据分析、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
(四)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客户服务相关工作,定期检查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客户服务质量,对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客户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
(五)负责组织分公司各部门、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开展客户回访、神秘客户访问、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六)负责分公司XXXXXX客服热线业务和呼叫中心日常运行管理。
(七)负责网上营业厅和线上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协调解决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xx]xx 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 5 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
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 5 个条件的实验室。
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xx 年xx 月xx 日xxxx 指挥部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1 、根据第5页“3.2.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i 级和ii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 、第 1 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 、第2页第 2 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5 、第 4 页第12 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6 、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
7 、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