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合集下载

人类文明简史

人类文明简史

王道
• 在王道政治中,如果有权威存 在的话,那绝对不是典章制度, 不是法律的条文,而是为政者 的德,而且百姓感受到在位者 对自己的关心和垂爱。
艺术的文化
• 东方的文化是艺术的,这里所说的 “艺术”是相当广义的,并不仅指 一个一个的文艺作品,而是指一种 精神取向。 • 艺术的学习过程不是靠严谨的规律, 而是通过对典型作品的模拟进而有 所体会,才能有所发挥。
“以其立法的严密、执法的严格为其良好的社 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法治化的环境。”
谢谢
大日本帝国宪法
• 《拿破仑法典》+《威 廉法典》
• “使日本国家体制和 政治框架以及财政制 度得以基本的定型化, 确定了明治时代日本 社会和国家的基本结 构。” • 确立了日本三权分立 的体制
新加坡
• 是英国的殖民地,故而 英国的政治文化对其国 民有很深的影响,在其 争取独立的过程中,新 加坡选择英国作为其学 习的榜样,建立起君主 立宪政体的内阁制,并 建立多党政治和实行代 议制民主选举体制,制 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 规范社会体系。
政治思想 的
民主化与法制化
东方传统的政治思想观念
• 东方文化的两大基石:
道德、艺术
• 西方文化的三大支柱:
科学、法律、宗教
• 东方文化中的政治思想
以仁治国
• “人伦本位”和“义务本位”
伦理与政治二者同一,是东方文 化的一个根本思想!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组织,国家元 首必须是道德的领袖!
王道
•东方文化中的政治思想中是 以“王道”而治天下,而王 道则是注重为政者的“德”, 这种“德”可使平民百姓心 服,自发地拥护爱戴君王和 社会秩序。
用“礼”来教化民众,是为礼教
• “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 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平静 地生活,彼此相互尊重、相 互依赖,因此,他们制定了 最广泛的礼的规则。 • 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 恪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 他们把一生用在学习和实践 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以施教, 官吏用以宣传,所以当人们 找到恪守的好方法时,中国 便治理得很好。” ——孟德斯鸠

古今中外法制建设及政治文明的演进

古今中外法制建设及政治文明的演进

古今中外法制建设与政治文明的演进(三)历史启示1.从专制到民主、人治到法治是政治文明的趋势。

真正的法治是建筑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前提的;又是超越民主的,是一种自然权利,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自由与平等观念的深入,民主与法制必然成为时代方向。

2.各种制度的选择、法制的道路是由该国国情决定的。

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发展,同时也需要人的思想认识等主观条件的发展。

由于地理与人口的差别,中西方选择不同的政治制度,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因此在现代化过程中,民主与法制具体道路的选择要结合自身的历史与现实。

3.只有真正实现法治,我们每一个人才能平等享受应有的权利,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获得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重要概念解读1.法制与法治(1)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2)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2.人治法治的对立概念。

指依靠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作用,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

7.1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课件

7.1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课件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5)法的基本形式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 本形式。

国家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
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
定 定程序制订、修改和废止各种规 范性文件以确立规则的活动。

国家以一定形式赋予在社
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
(2)法的决定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 产方式。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也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一、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3.法律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社会,法律确认和保护人剥削 人的等级制度,特权阶层常常凌驾于法律 之上;近代以来,法律的地位和权威不断 提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现实, 法治代替了人治,成为一种全新的国家 治理方式。
在民主的国 家里,法律就 是国王;在专 制的国家里, 国王就是法律。
三、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2.成就
(3)人权的法治保障取得巨大成就 ①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将人权保障 贯穿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使人权法治 保障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 ②中国人民享有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 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利。
专家点评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 国的伟大进程中,尊重 和保障人权成为立法的 一项重要原则,以宪法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学 原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法治与法制的论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李芬芳一、法制(一)法制的定义“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在君主眼里,他说的话就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二)法制的具体阐释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

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

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

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_法学理论论文,1,人类,文明史,法治]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_法学理论论文,1,人类,文明史,法治]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_法学理论论文(1)一置身于大激荡的时代,当今共和国正面临着致力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昌明、社会和谐这三大重要的历史课题。

而经深思之下,吾人则不无焦虑地意识到:其中几乎没有一个课题竟然与法治秩序的建设无关!这是因为,正如有学者所曾剀切地指出过的那样:“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秩序,乃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堪称一种元秩序(meta-order)。

诚然,这里所言的“法治”,本源于西语rule of law之类的说法,实为“法律之治”或曰“法的统治”。

众所周知,此概念本来源于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一著名的论说,其最简明的含义,乃与“人治”(rule of men)判然有别,即要求公共权力不受公共权力的一时支配者的恣意支配,而是依照预定的法律规范得以行使,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适切地约束与规范公共权力,据此一方面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与基本权利免受不当的侵害,另一方面也反过来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提供正当性的依据。

这其实也应是中共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我们愈来愈是发现,在一个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文明秩序,则殊为不易!因为这首先就有赖于国人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政治准则,确立那种看似人定的法律却高于我们人本身的意志、情感与需要的思想观念。

而纵观中国历史,这种准则观念几乎“羚羊挂角、无迹可寻”;整部中国历史,也始终难以演绎出类似这样的伟大事件:当17世纪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1603~1625)否定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国王的意志即是法,并谋求使自己的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时,一位王座法院的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则挺身而出,援引13世纪布雷克顿法官的一句名言加以了有力的回应。

这句极为生动地表达了法治观念的名言就是:“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二是的,此种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在西欧的中世纪就已然萌生。

1.“政治”概念的提出,始于人类文明史上的( B )社会时期。

1.“政治”概念的提出,始于人类文明史上的( B   )社会时期。

1.“政治”概念的提出,始于人类文明史上的( B )社会时期。

A.封建 B.奴隶 C.资本主义 D.原始2.道德政治观或伦理政治观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中国古代的( D )学说和古希腊学者们的认识。

A.法家 B.杂家 C.兵家 D.儒家4.( C )方案是“法治”社会的政治设计思路。

A.科学主义 B.经验主义 C.现实主义 D.理想主义5.马克思主义认为( D )是凝聚社会力量的核心。

A.国家 B.共产党 C.民族认同 D.利益11.社会主义将( D )确定为其宪政规则。

A.民主法治 B.三权分立 C. 依法治国 D.议行合一13.参加政党活动在资本主义国家多集中在( D )期间。

A.游行 B.集会 C. 公决 D.选举17.在当代,政治发展主要指政治的( A )过程。

A.现代化 B.民主化 C.法治化 D.法制化18.从广义上看,政治文明主要是指公共领域里的( C ),它意味着人们之间的普遍合作。

A.政治稳定 B.政治一致 C.政治秩序 D.政治共识19.从历史和理论发展逻辑来说,( C )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最早和最典型的形态。

A.自由 B.代议制 C.直接参与 D.间接参与1.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政治学的奠基者,其代表作是()。

A.《政府论》B.《君主论》C.《政治学》D.《共和六论》2.提出“无为而治”的中国古代思想家是()。

A.孔子B.孟子C.老子D.韩非3.国体是指()。

A.国家结构形式B.国家政权组织形式C.国家的强弱D.国家的阶级性质4.瑞士联邦的政体是()。

A.议会共和制B.议会君主制C.总统共和制D.委员会制5.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是指()。

A.思想领导B.政治领导C.组织领导D.经济领导6. 列宁所说的“半国家”是指()。

A.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B.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C.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D.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7.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国家主席8.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是()。

法律史知识点总结

法律史知识点总结

法律史知识点总结法律史作为一门学科,探讨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产生、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变迁和法律的影响等内容。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社会制度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史,而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史又都有其特有的历史轨迹。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史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读者对法律史的了解提供一些帮助。

一、法律的起源1. 法律的概念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为了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而产生的。

它具有规范、调解和制裁等功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2. 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史前社会。

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法律是通过习惯、传统和宗教教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 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密切相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演变过程。

从简单的习惯法到复杂的法典制度,从宗教法到世俗法,法律的发展蕴含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制度的变迁。

二、古代法律体系1. 古代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受当时社会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影响,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在古代社会,法律往往是君权至上,传统习俗至上的体系,如中国的礼法制度、印度的吠陀法、罗马的法律体系等,都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文化。

2. 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古代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和专制性,法律权力往往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且往往与宗教教义或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

此外,古代法律往往缺乏普遍的平等和民主观念,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司法程序也相对简单、严格。

3. 古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古代法律体系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和大英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后世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的礼法思想和家族制度、印度的吠陀法等也对当地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德治与法治的优劣比较

德治与法治的优劣比较

德治与法治的优劣比较综观人类的文明史,人性既有善、又有恶的判断才符合人的实际。

中国的阴阳思想认为,天地万物之中都包含着阴、阳两种既相反又相成的因素。

人性也是如此。

人性中阳的因素即是善,阴的因素即是恶。

我们说某人是善人,其实是指在这个人身上善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说某人是恶人,其实是指在这个人身上恶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

道德与法就是根源于人性的这一基本特征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道德的基本功能在于劝善,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恶。

二者各有优长,也各有不足,天然地具有互补性。

抓住互补性这一关键,就抓住了认识和把握德治与法治辩证关系的切入点。

德治是内在的自律。

德治着眼于弘扬人性中善的因素,强调教化在人格塑造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教化是使人弃恶扬善,强基固本的基本途径。

一个人的进步,是修身克已、弃恶扬善的结果。

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弃恶扬善、革故鼎新的结果。

孔子的仁爱思想最可贵的价值,并不是仅仅主张以孝为本,亲亲为大,而是抓住“孝”这个根本,对人进行教化,使人超越自我,实现从亲亲,到爱人,再到爱天下万物的人生境界升华。

这种博大的人文情怀,正是孔子学说、中华文明的精华所在。

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以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好与坏、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基本范畴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价值观、习惯和传统,从而引导人们对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事物、思想和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

道德并不是超自然的、先验的或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又对社会存在有着巨大的反作用。

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还是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它是人类前进的“目的地”;作为一种思想境界和内在力量,它是人类前进的“发动机”;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是人类前进的“方向盘”;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前进的“交通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一置身于大激荡的时代,当今共和国正面临着致力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昌明、社会和谐这三大重要的历史课题。

而经深思之下,吾人则不无焦虑地意识到:其中几乎没有一个课题竟然与法治秩序的建设无关!这是因为,正如有学者所曾剀切地指出过的那样:“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秩序,乃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堪称一种元秩序(meta-order)。

诚然,这里所言的“法治”,本源于西语rule of law之类的说法,实为“法律之治”或曰“法的统治”。

众所周知,此概念本来源于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一著名的论说,其最简明的含义,乃与“人治”(rule of men)判然有别,即要求公共权力不受公共权力的一时支配者的恣意支配,而是依照预定的法律规范得以行使,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适切地约束与规范公共权力,据此一方面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与基本权利免受不当的侵害,另一方面也反过来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提供正当性的依据。

这其实也应是中共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我们愈来愈是发现,在一个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文明秩序,则殊为不易!因为这首先就有赖于国人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政治准则,确立那种看似人定的法律却高于我们人本身的意志、情感与需要的思想观念。

而纵观中国历史,这种准则观念几乎“羚羊挂角、无迹可寻”;整部中国历史,也始终难以演绎出类似这样的伟大事件:当17世纪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
(1603~1625)否定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国王的意志即是法,并谋求使自己的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时,一位王座法院的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则挺身而出,援引13世纪布雷克顿法官的一句名言加以了有力的回应。

这句极为生动地表达了法治观念的名言就是:“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是的,此种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在西欧的中世纪就已然萌生。

君不见:在欧洲民族大迁移之后,中世纪日尔曼人的观念中就曾存在了法律是一种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正义”这种概念。

现今,我们总是直观地认为法律是人为地制定出来的,可在当时日尔曼人的观念中,法并非人所制定,而是客观存在的,人不过是发现了法而已,具体地来说,它是作为“古老的善法”——习惯法而存在的。

由于是客观存在的正义,所有人必须遵守之,君主也不能例外;甚至认为君主的任务是维持和保全实现客观正义的现有秩序,如果君主侵犯法律,臣下得以反抗。

可以说,这正是人类历史上关于法治观念的滥觞。

然而,尤其值得我们追溯的是:在人类历史文明的长河中,这种有关法治的观念,即使在西方各国也曾历经了几度风云、几度嬗变。

但也正是在这一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进程中,“法治”的概念进一步得到了历史的定义,进一步落实于制度的安排。

首先,上述的日尔曼法观念,固然形成并存续于欧洲的中世纪前期,但那只是一个社会变化极度缓慢、公共权力极度分散的时期。

时至中世纪后期,特别是12世纪后半期以后,随着经济迅速发展,都
市逐渐形成,社会次第变动,权力不断集中,便随之显现出法律观念的变化征兆。

给这一观念变化带来最大影响的正是罗马法。

在其影响下,产生了法律是根据皇帝的意志和命令而制定的观念。

对于当时试图改变既存封建秩序、建立中央统一集权的欧洲王国而言,这种观念可谓正中下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罗马法也并未完全摧毁了日尔曼法的上述观念。

在其后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法观念,甚至经历了长时间的对峙对抗而又共生共存的过程。

其间,虽然罗马法观念在绝对主义的历史潮流中逐渐占据了上风,但在近代以前,就连被视为最为典型的绝对主义国度——法国,也无法完全抛弃具有日尔曼特性的习惯法观念。

浸染了某种习惯法之品性的“王国基本法”,就体现了这一点。

而将法律依存于自己意志的绝对君主,也为了使自身的地位得到合法化,并获得民众的拥戴,实际上需要那种作为习惯法的基本法。

时至近代以降,中世纪的法观念再次受到了挑战,然而,行使权力至少必须依照法律这一中世纪的理念并没有被完全磨灭,相反,而是作为近代立宪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获得重生,在近代时期得到了继承与发展,并由此产生了英国、德国和法国这三个不同的法治模式。

作为近代的强国,英国所形成的法治模式可堪称法治的典范,并对迄今为止的美国等英语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关于这种近代英国法治的特征,历史上的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曾归纳出如下三个要点:第一是正规法律的优位,禁止政府专断性地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是法律上的主体平等,要求行政权与普通公民均服从法律,应同样在法院接受裁判;第三则是将宪法作为“通常法律的结果”,意指英国的宪法并非作为一种抽象的宣言而存在的,而是法律在法院实际上被适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结果,为此其所保障的权利,也可在法院中得到有效的救济。

作为近代西方后起之秀的德国,其法治模式则与英国有所不同。

日本当代著名比较法学家火田中和夫教授就曾简明地指出:英国近代的“法治”,被理解为抑制专断的权力,“保障英国宪法下所赋予的个人权利”,而在德国,这则曾被长期表达为“法治国家”(Rechtsstaat),即18世纪末所确立的“形式法治国”的原理。

从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 麦耶的分析中,吾人可以看出,这种“法治国”的原理虽然也承认法律的优位原则,但法治仅仅被理解为“依法行政”,而法律是否应该包含保障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则不被视为法治的要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