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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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

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

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引言在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到增值税的预缴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提前缴纳的增值税。

本文将重点讨论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预缴是指在销售商品房之前,按照一定比例提前缴纳销售额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预缴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到账,减轻企业在销售结束后一次性缴纳较大数额的增值税的财务压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预缴增值税的比例为1%,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时间节点,分期预缴增值税。

具体预缴的方式和时间,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额×预缴比例。

预缴比例通常为销售额的1%。

建安预缴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是指在建筑物建造完成后进行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工程项目。

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发包人要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的进度和合同价款的比例提前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款项,这就是建安预缴增值税。

建安预缴增值税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到账,并为发包人提供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机会,分担了一部分税收负担。

预缴比例通常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的比例和计算方式会根据工程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

建安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建安预缴增值税=工程合同价款×预缴比例。

预缴比例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两者的区别虽然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和建安预缴增值税是两个相似的概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1. 对象不同:房地产预缴增值税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商,而建安预缴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人。

2. 适用范围不同:房地产预缴增值税适用于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而建安预缴增值税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建筑行业预缴增值税操作流程

建筑行业预缴增值税操作流程

建筑行业预缴增值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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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预缴申报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工作。

它对于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缴纳,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以及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都具有关键意义。

增值税预缴申报,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按照规定预先缴纳增值税的申报行为。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呢?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这是因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通常较长,如果等到项目全部完工再缴纳增值税,可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不均衡和延迟。

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也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这是为了保证税收在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之间的合理分配,避免税收的流失和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

还有,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也需要进行预缴申报。

了解了需要进行预缴申报的情况,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申报流程。

首先,纳税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

这可能包括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预缴申报的依据。

然后,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预缴申报表。

申报表中通常需要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预缴税款所属的期间、预缴的税款金额等内容。

填写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在填写完申报表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申报。

如果选择电子税务局,需要按照系统的提示逐步操作,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申报。

如果前往税务大厅,要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税务工作人员,并在其指导下完成申报。

申报完成后,别忘了缴纳预缴税款。

缴纳的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如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第三方支付等。

在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时,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税率和预征率的选择要准确。

不同的业务和地区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预征率,如果选择错误,可能会导致申报错误和税务风险。

申报的时间要严格遵守。

逾期申报可能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等处罚。

此外,要妥善保存相关的申报资料和凭证。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值税的预缴政策于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提前预缴税款,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归集,减少税收的逃漏和拖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预缴税款的比例设定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企业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要预付上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增值税。

二、预缴操作流程1. 登录税务局官网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税务服务大厅”进行登录。

2. 选择预缴功能在大厅的界面中,纳税人需要选择“预付增值税”功能,如有需要,还需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预缴软件。

3. 填写预缴信息在预缴功能界面中,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期次等。

根据税务局预设的计算公式,系统将自动计算出所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4. 选择支付方式预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纳税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然后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操作。

5. 缴费完成当纳税人成功完成预缴操作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缴费凭证并显示在页面上。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下载并打印相关凭证,作为纳税申报的证明材料之一。

三、相关细则1. 预缴税款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预缴税款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抵减税款的金额上限是当期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继续抵减。

2. 预缴税款退还如果企业在预缴税款后,发现当期的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款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退款申请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进行,逾期将无法申请。

3. 预缴税款的利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缴税款是可以获得一定利息的。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率由税务局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设定。

会计经验: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会计经验: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单位业务简单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来核算企业增值税预缴业务。

如果单位业务复杂,从总体上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面区别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核算相关业务,对于预缴业务也可以在此之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

 一、采用一般计税时方法时,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项目部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项目部预缴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贷:银行存款 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三、期末将相关科目明细余额,和其他余额,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结合具体单位业务专门设置,可以与上述示例不一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征收税款的税收制度,是我国主要的税收之一。

对于纳税人来说,预缴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正确的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财务效率。

下面,我们将介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步骤,确定应纳税额和计算预缴税款。

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适用税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确定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接下来是计算预缴税款的方法,预缴税款=应纳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上期留抵税额是指上期预缴的增值税中,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售额而无法抵扣的部分,需要在本期继续留抵的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以满足资金周转和税务合规的需要。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计算方法:1.按月预缴,企业按照每月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和预缴税款,在每月的预缴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2.按季度预缴,企业按照每个季度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和预缴税款,在每个季度的预缴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3.按年度预缴,对于销售额相对稳定,且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预缴,减少预缴频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无论采取哪种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企业都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做好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记录和核对工作,避免因为数据错误而导致预缴税款计算错误。

总的来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掌握了正确的计算方法,企业才能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财务效率,避免因为税务问题而影响正常经营。

希望本文介绍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财务管理中能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预缴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预先缴纳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制度。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准确预测并合理安排资金,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二是按照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是指纳税人根据实际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纳税额预缴给税务部门。

而按照应纳税额计算是指纳税人根据应纳税额和税率计算出预缴税款,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预缴税款上缴给税务部门。

其次,对于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的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准确计算销售额,包括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服务销售额。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17%、11%和6%三档。

最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纳税额预缴给税务部门,一般是每月或每季度进行预缴。

对于按照应纳税额计算的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包括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服务销售额。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出预缴税款,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预缴税款上缴给税务部门。

最后,要及时办理税款凭证,确保预缴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除了上述两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外,纳税人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减免、增值税抵扣等。

只有全面了解并熟练掌握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进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

总之,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排和经营发展。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预缴。

同时,要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的预缴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税收问题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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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2、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3、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②个人;③非企业性单位;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8)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9)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新修改)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销项税额冲减销售折让或退回业务发生,根据有效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四、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一)一般销售业务销项税额会计核算1.取得货币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取得货物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取得其它经济利益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二)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1.自产、委托加工业务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借: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项目)其它业务支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营业外支出(用于对外捐赠)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外购商品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核算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分配股利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案例3: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公司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个公司外购的锅垫一个(购价10元)。

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锅垫,对这种“买一赠一”的销货方式该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又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税收分析(1)征税范围的确定企业销售高压锅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以“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商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单位和个人,应视同销售。

”计算应缴税款。

(2)税额计算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00×100×17%=1700(元)公司赠送锅垫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0×(1+10%)×100×17%=187(元)(3)企业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贷:库存商品7000赠送锅垫,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1187贷:库存商品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如果企业将此业务处理为捆绑销售,则不确认为视同销售业务。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锅垫借:库存商品贷:生产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1、范围(1)购进农产品(2)支付运输费用2、条件(1)合法有效扣税凭证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符合抵扣范围(3)符合抵扣时限3.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1)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购进价格×13%(2) 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基金)×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财税[200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注: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基数含税二、进项税额转出(一)进项税额转出一般业务1.进项税额转出条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允许抵扣业务范围(1)用于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4)用于免税项目(5)发生非正常损失2.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1)直接计算法进项税额转出额=实际成本×税率(2)还原计算法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含税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购进农产品,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计算)(3)比例分配法不得抵扣的进项=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财税[2008]50号) 第二十六条案例4:某医药卫生企业主要生产抗生素与避孕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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